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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yōu)秀范文 稅收管理數字化

稅收管理數字化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5-28 09:39:5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稅收管理數字化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第1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電子商務作為信息時代的一種新型交易手段和商業(yè)運作模式,給企業(yè)帶來了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給稅收管理帶來了諸多新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我們必須對電子商務正確認識和了解,認真分析和研究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影響,積極探索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從而使稅收管理適應信息時代的發(fā)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電子商務的再認識

電子商務是指借助于計算機網絡(主要是指Internet網絡),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yè)務的活動。實質上,電子商務并未改變“商品(勞務)貨幣一商品(勞務)”這一商品(勞務)貿易的本質,只是改變了傳統(tǒng)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貿易的效率,使商品勞務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空間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從資金流方面看,電子商務和傳統(tǒng)貿易一樣,同樣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而資金流則是據以課稅的重要依據。

從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廣告宣傳,其次是談判簽約,最后是支付與配送。對于離線交易,一般都要經過以上三個階段,而在線交易過程則更為簡單,通過網上銀行、郵政匯款或輸入手機號碼等形式支付資金后,即可下載或接收相關數字化產品完成交易,免除了產品配送繁瑣程序。從交易的流轉程式來看,可歸納為兩種基本的流轉程式,即網絡商品直銷的流轉程式和網絡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轉程式。

二、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電子商務這種新的商業(yè)模式,給傳統(tǒng)的商品流通形式、勞務提供形式和財務管理方法帶來革命性的變化,同時也給與經濟生活緊密相關的稅收帶來沖擊和挑戰(zhàn)。

(一)對稅收制度的影響

1.對增值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原來征收增值稅的部分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的數字化產品后征稅時如何適用稅種的問題。

2.對營業(yè)稅的影響

電子商務對現行營業(yè)稅的影響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數字化產品適用稅種的問題外,主要是提供網上遠程服務勞務征稅地點的確定問題。我國目前營業(yè)稅確定課稅地點是按照勞務發(fā)生地的原則,而在電子商務中這種遠程勞務由于其勞務的提供完全是通過網絡實現的,勞務發(fā)生地變得模糊,其征稅地點該如何確定呢?如果是跨國遠程勞務服務,由于勞務發(fā)生地的確認問題,還將引發(fā)截然不同的征稅結果:對于國內企業(yè)向境外提供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勞務發(fā)生地,則應征收營業(yè)稅;反之以消費地為勞務發(fā)生地,則不征營業(yè)稅。對于國內企業(yè)接受境外遠程勞務,若以提供地為發(fā)生地,則不征營業(yè)稅,反之以消費地為發(fā)生地則應征營業(yè)稅。

3.對進口環(huán)節(jié)稅收的影響

在線交易對進口環(huán)節(jié)稅收的影響是通過兩個因素的作用而產生的,其一,當有形產品轉化為無形產品進行在線交易時,其交易的基本環(huán)節(jié)都在網上完成。其二,跨國在線交易可以不經過國家的海關關卡和征稅系統(tǒng),海關在網絡面前英雄無用武之地。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1,商品數字化,稅種,稅率確認困難在傳統(tǒng)貿易中,商品、勞務、特許權容易區(qū)分,因此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稅法和國際稅收協(xié)定對商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適用稅種、稅率均有不同的規(guī)定。然而,通過因特網傳送數字化商品、進行在線交易,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具體信息,因此對交易性質及適用稅種稅率難以確認。

2交易隱蔽流動,稅源控管困難在傳統(tǒng)交易的情況下,經營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住所,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經營者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不需固定的經營場所,服務器也很容易移動,交易地點靈活多變,稅務機關難以從地域上進行清理控管,因而經營者為逃避稅務管理,不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極易產生漏征漏管,造成國家稅款流失。

3.商品交易簡化,征稅環(huán)節(jié)減少傳統(tǒng)交易模式下,商業(yè)中介如人、批發(fā)商、零售商、包括常設機構等有規(guī)范的稅務登記和固定營業(yè)地點,征稅和管理相對容易,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可以在世界范圍內直接交易,在征稅環(huán)節(jié)減少的情況下,消費地難以從批發(fā)商、零售商等中介環(huán)節(jié)取得稅收;而買賣雙方均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稅務機關難以控管,可能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

4、交易地點集中,稅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國對網上交易的征稅地點尚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實際操作中為方便起見,都以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這樣,一方面由于采用匯總繳納規(guī)則造成所得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貨方或勞務提供方所在地為征稅地點的辦法造成流轉稅稅源向生產地或勞務提供地集中,從而加劇了稅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國內稅源分配面臨爭議。此外,跨國公司可以在避稅地設立服務器,將網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轉至該地以規(guī)避某些稅收。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對策

怎樣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稅收征管的技術手段的研究上。電子商務具有隱蔽性、流動性的特點,空間上地域上的距離并不構成交易的障礙,這無疑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但將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復雜化而感到無所適從做法,是不可取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

1、完善登記管理,實施源頭控管。

2、控制資金流,把握電子商務管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3、制定網上交易的稅收控管措施。

第2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應對策略

在世界范圍內,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有著比較大的分歧。就主流趨勢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美國為典型的免稅制策略,主張不對附加稅進行征收,避免了對網絡貿易的干預,也使得網絡貿易的發(fā)展不受局限;另一種是以歐盟為典型的擴大稅制策略,認為網絡貿易是未來經濟趨勢的必然發(fā)展,必須要對電子商務履行納稅的義務,并要強化原有稅種的征稅范圍。我國應該充分結合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重新審視稅收管理制度,并創(chuàng)建電子信息形式下的稅收新模式。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一)交易主體、活動和商品的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體系完全建立在虛擬的市場之中,在這一類市場中沒有具體的銷售人員、商場等名詞概念,企業(yè)只需通過自己的商務網站就能夠與消費者完成對接,實現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傳統(tǒng)的稅收機構無法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地制約和管理,這就使得我國的稅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沖擊。同時,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所設的辦事機構與分支機構逐年減少,而在經濟較發(fā)達地區(qū)網絡貿易的交易數額急劇上升,這就加大了區(qū)域稅收的差異化,對整個國稅以及地稅的收入產生了深刻的影響。而在整個國際貿易迅速發(fā)展的趨勢下來看,源于本國的非個人企業(yè)將會實現收入的急劇增加,但對于其相關所得稅的認定將會更加困難。此外,大量的實體商品被網絡化,比如電影、音樂、電子圖書等。隨著這些數字化的商品不斷增多,相應的稅收擬定也就越來越棘手。而相較于傳統(tǒng)的商品,數字商品通過下載、訂購等方式進行交易,更具傳播性和推廣性。在這樣的虛擬特征下,使得我國稅率及稅種的認定更加邊緣化、模糊化。

(二)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

電子商務活動的全球性和開放性表現在數字商品在國界上并無本質區(qū)別,交易的整個過程都處于信息化和網絡化的模式中。如網絡中的音樂、書籍、軟件、游戲等都可以直接越過海關進行交易和消費,而在交易中產生的費用則是通過網銀結算。因此,電子商務的活動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為自由。而在傳統(tǒng)的貿易體系中,本身就沒有了海關的安檢,關稅就無法獨立作為一門征收稅款,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電子商務與征稅方的潛在沖突。對此,以歐盟為代表的主張擴大稅收的派別提出了將電子商務作為勞務稅征收的觀點,通過對勞務稅的征收規(guī)避納稅義務方逃稅的行為,使得稅源由高向低流動,有效減少了各國財政的損失。

(三)電子商務活動的隱蔽性。

在計算機的賬戶中,同一臺計算機的IP地址能夠動態(tài)分配,因此可以擁有不同的網絡地址。而不同的電腦也能夠在動態(tài)的分配中擁有相同的網絡地址,這就使得各用戶之間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稱等掩藏網絡地址、郵箱地址、ID身份等網絡信息。在實際的納稅中,所針對的納稅對象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納稅人及納稅地無法確定,使得納稅工作開展更為艱難。在對外貿易中,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遮掩了用戶的真實信息,交易的發(fā)生時間和輸出地點也變得更加靈活,納稅體系中的關口稅也失去了真正的意義。再加上納稅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權、加密等保護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斷被掩藏,導致傳統(tǒng)的稅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蹤審查的憑證。

(四)電子商務活動的流動性。

在電子商務的具體活動中還有著流動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個交易主體的前提下(比如手機、電腦),就能夠靈活地開展網絡貿易活動。在信息化不斷發(fā)展的今天,手機、筆記本等數碼產品的普及,使國家的互聯網體系更加完善。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這些條件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網絡貿易的發(fā)展,并賦予了電子商務靈活操作的流動性特征。傳統(tǒng)的稅收制度在進行納稅地登記時,由于無法準確把握網絡交易位置,使得貨款來源和貨源途徑的查清也更為困難,無形中增強了對我國稅收體系的沖擊。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稅收管理制度的挑戰(zhàn)

(一)稅源流失問題。

電子商務本身快速發(fā)展使稅務管理部門在應對策略上缺乏了及時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統(tǒng)規(guī)范的制度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約束,從而導致了嚴重的稅源流失問題,尤其表現在消費稅、海關征收稅以及增值稅的流失。電子商務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動中會不斷縮小各交易主體在區(qū)域上的差距,從而大幅提升了跨國交易的數額,這就逐漸變化了商務交易的形式。當企業(yè)中的交易形式轉變?yōu)閭€人消費與企業(yè)的分散交易時,就加大了對進口商品征收勞務稅的難度,導致商品稅源不斷流出。

(二)應稅行為和所得無法界定。

在網絡貿易銷售活動中,商品本身的性質受數字化的影響,在界定時缺乏一定的標準和依據,而商品交易的性質直接決定稅收政策在商品中的運用。對網絡交易活動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給行為,如郵箱免費提供、軟件免費下載等服務,這些信息服務是否應該納入征稅行列,就成了我國傳統(tǒng)稅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據現有稅法明確規(guī)定,貨物抵債、贈送、以物換物等行為都應該被認定為“銷售”,并要進行有關應稅。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卻沒有對網絡商品的性質做出有效判別,導致無法有效實現依法征稅。

(三)導致稅收管轄權出現問題。

稅收的管轄權是政府對個人納稅實施管轄的權利,明確稅款征收與管理的分工職責,能夠填補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稅機構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顯。在目前,各國政府以屬人與屬地兩種原則將稅收的管理權限分為了兩種:一種是居民管轄權,而另一種是來源地管轄權。在現行的稅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設機構等概念將納稅人的活動聯結起來,同時以此執(zhí)行稅收的實際管轄。但在網絡貿易活動中,因為其虛擬的性質使常設機構的概念變得非常模糊。企業(yè)在活動的過程中只要通過網站的設立就可獲得收入來源,其經營活動擺脫了固定營業(yè)場所,變得更加靈活。這也就使得稅收管轄部門在進行稅收的有關管理時,工作變得更為復雜。

(四)稅務稽查弱化。

稅務機關要進行稽查征管,就必須要先了解納稅人實際情況,并掌握應稅事實的證據和信息,以此作為稅務機關稽查稅務數據的有效依據。從目前各國的稅制結構上看,發(fā)展中國家大部分以流轉稅為稅務主體,而發(fā)達國家則是以所得稅為稅務主體。電子商務稅務納收的有效執(zhí)行,對發(fā)達國家的影響較小,但卻對發(fā)展中國家的整個稅務結構起到了巨大的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我國整個稅務稽查體系受到了嚴峻考驗。

三、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傳統(tǒng)稅收管理制度應對策略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優(yōu)惠制度。

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最大利益,在電子商務活動發(fā)展的初級階段,應該給予實時征稅優(yōu)惠政策。網絡商品的稅率要小于實際商品稅率,以此保障我國電子商務網絡交易的健康發(fā)展。同時,要鼓勵企業(yè)加大投資,推進電子商務基礎設施的有效建設,并不斷將生產型的增值稅轉變?yōu)橄M型。而在所得稅方面,應該實行產業(yè)稅相關的優(yōu)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資扣除以及投資抵免上的限制,使企業(yè)的稅收制度更為合理。

(二)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

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的主要功能在于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人身份進行判別,并依法實施稅務管轄權。納稅人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之前,必須要進行稅務登記,并提交相關的電子郵箱、EDI代碼、企業(yè)網址、服務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銀行等具體的資料。而稅務管理機構應該對納稅人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嚴格審查和記錄,并要求電子商務納稅人將登記號碼長期展示在網站中。另外,還要對納稅人數字信息加以確定,保證納稅人真實身份,以便于納稅部門有效管理。

(三)加強稅收協(xié)調。

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全球性決定了其在國際稅收問題中的作用,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跨國偷稅、漏稅、逃稅等方面。要有效解決電子商務這一問題,就必須加強各國之間稅收的協(xié)調合作,進行稅收信息交流,并積極參與國際征稅稽查。這樣才能有效解決全球性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為國家利益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

(四)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分類和界定。

數字化商品的性質模糊是制約我國稅法管理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必須加強對數字化商品的有效分類和界定。首先,要規(guī)范消費者的網絡消費行為,杜絕產品復制;其次,對于網絡中的信息服務,要將其視為勞務易活動。而電子商務中相關合同、訂單等需要有效的銷售憑證;最后,稅務機關還應加強稅收體系的信息化建設,掌握各電子銷售的特點,并對電子訂單、電子支付等網絡手段實施有效監(jiān)控,最大化適應網絡信息環(huán)境下的稅收管理需求。

四、結語

電子商務是經濟全球化發(fā)展下的產物,也是未來商品交易形式的趨勢走向。對電子商務中稅收管理進行研究,有利于保護我國稅收經濟利益。在這個過程中,我國的稅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國情,充分吸收發(fā)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推動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fā)展。

主要參考文獻:

[1]邢丘丹,史國麗.電子商務對傳統(tǒng)稅收制度的沖擊與對策研究[J].華東經濟管理,2010.5.

[2]張中帆.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面臨的挑戰(zhàn)及對策研究[J].時代金融,2015.11.

[3]易競.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探究[J].智富時代,2015.12.

第3篇

一、電子商務背景下稅收問題

(一)稅制要素問題

在納稅主體方面,傳統(tǒng)商務貿易具備明確的交易雙方,而在電子商務貿易中, 雙方隱藏了真實身份,以致無法確認納稅主體,此時部分企業(yè)則很可能通過改變 納稅主體身份,來達到避稅目的。在納稅對象方面,傳統(tǒng)商務貿易以實物形式進 行,明確納稅對象。而電子商務通常以數字化信息存在,無法有效確認納稅對象 的具體性質,沒有明確的征稅范圍[1]。在納稅環(huán)節(jié)方面,傳統(tǒng)商務流通過程中存 在生產、銷售等多個環(huán)節(jié),而電子商務貿易直接將商品由生產者傳達至消費者, 減少了中間環(huán)節(jié),對傳統(tǒng)的流轉稅稅制產生了較大沖突,且電子加密更是加大了 征稅難度。在納稅地點方面,傳統(tǒng)商務貿易貨物起運地在中國境內的則具備納稅 義務,而電子商務的納稅地點并不固定,無法有效確定具體貨源。在納稅期限方 面,傳統(tǒng)商務主要以銷售貨物發(fā)票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而電子商務不存 在紙質發(fā)票,以致無法有效確定時間,由此當前的納稅期限并不適用于電子商務。

(二)征管問題

首先是稅務登記問題,目前稅收管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便是稅務登記制度,但由于 很多電子商務組織并未在工商局及稅務機構注冊登記,以致稅收管理無法發(fā)揮實 效。電子商務主要依托互聯網存在,其本質依然屬于經營行為,但當前我國工商、 稅收法律等方面并未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及納稅申報的相關內容。其次是賬簿與憑 證管理問題,電子商務具備無紙化經營特征,電子數據信息代替了以往合同、發(fā)票以及賬簿等傳統(tǒng)的紙質憑證。但這些電子數據已被篡改,以致稅收管理失去了原有憑證基礎,無法獲得真實有效的憑證信息,加大了稅務機關的納稅難度。最后是扣代繳與代收代繳問題,傳統(tǒng)銷售模式主要包括生產、銷售等環(huán)節(jié),稅收管 理通過中間商獲得稅務信息,即中間商屬于代繳代扣等稅收制度的基礎因素。而 在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背景下,中介機構的作用被不斷削減,對傳統(tǒng)代扣代繳及代收 代繳的稅務征收方式產生了巨大沖擊。

二、電子商務背景下保證稅收的措施

(一)對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制定優(yōu)惠政策

我國可以對電子商務制定一定時期的免稅期,有效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 并為稅收征管工作提供足夠的技術準備時間。目前,在電子商務方面,我國并未 建立健全可行的配套法律制度,也沒有成立既熟悉稅收政策又具備電子商務知識 的綜合稅務管理隊伍。由電子商務貿易發(fā)展現狀可以看出,全球電子商務不會對 我國的稅收制度產生沖擊,且由于電子商務也涉及實物交易,因此依然可以實行 海關管理,對網絡數字化產品依然可以采取征稅措施[2]。

(二)制定稅收征管政策及措施

電子商務交易具備虛擬化特點,這也使得其不受時間、空間等因素限制。但 在實際交易過程中,交易的虛擬化不會減輕交易期間人、錢、物產生的影響。同 時,在電子商務的流通環(huán)節(jié)中,資金流屬于最為關鍵的環(huán)節(jié),對此在制定電子商 務稅收政策時,應重點關注涉及錢財的環(huán)節(jié),針對性的制定稅收管理制度。除此 之外,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不斷發(fā)展,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方面也需要采用更為先 進可行的現代化管理手段。

(三)重視各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動態(tài)

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相關稅收政策時,必須實現國內外電子商務稅制的協(xié)調 性,做到與國際電子商務示范法相一致。同時,還應廣泛收集電子商務稅收方面 的政策文件,在分析國際電子商務立法趨勢的基礎上,吸取有利因素,從而促進 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深入發(fā)展。

(四)建立高素質的電子商務稅務隊伍

為了有效適應現代社會信息化及稅收征管要求,我國應盡早建立統(tǒng)一完善的 現代化網絡稅收征管制度,運行創(chuàng)新性的稅務信息系統(tǒng)與管理體系,形成新型的 稅收管理模式,從而加快稅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設。比如企業(yè)可以與金融機構、 3 工商機構以及稅務機構建立信息共享網絡體系,有效監(jiān)控管理企業(yè)的生產及交易 活動。同時,企業(yè)還應重視稅務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確保專業(yè)稅務人員掌握更 多的網絡信息技術,熟悉具體的稅收征管流程。

第4篇

關鍵詞:電于商務;稅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電子商務的內涵及特點。

電子商務是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在美國、加拿大等國興起的一種嶄新的企業(yè)經營方式。具體來講,電子商務是一種通過網絡技術快速而有效地進行各種商業(yè)交易行為的最新方式。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yè)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創(chuàng)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包括從銷售到市場運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內的眾多企業(yè)行為。盡管電子商務活動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銷售、服務多種多樣,但就其方式而言,綜合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即直接電子商務方式和間接電子商務方式。

直接電子商務方式主要針對無形貨物或服務(指可以數字化的產品),像音樂、軟件、圖片、VCD等內容的在線(online)訂購、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規(guī)模的信息服務。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是有形交易的一種替代形式,它使交易雙方越過地理界線直接進行無縫的電子交易,最適用于遠程購物。

間接電子商務方式是指企業(yè)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創(chuàng)建“虛擬商店”、“在線(online)目錄”,提供貨物信息,客戶通過電子函件系統(tǒng)向銷售商發(fā)出訂購單,在互聯網上完成必要的電子單證信息交換后,銷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傳統(tǒng)的郵寄方式或直接送貨上門的方式完成產品的交付。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實體產品,如消費產品(服裝、餐飲、鮮花)等。在這種場合下,互聯網的使用只是給交易雙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實質上,它和傳統(tǒng)的通信或交貨渠道如電話、傳真或郵寄等并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

電子商務的特點是指電子商務的實質是綜合運用信息技術,以提高貿易伙伴之間商業(yè)運作效率為目標,將一次交易全過程中的數據和資料用電子方式實現,在商業(yè)的整個運作過程中實現交易無紙化、直接化。電于商務可以使貿易環(huán)節(jié)中各個商家和廠家更緊密地聯系,更快地滿足需求,在全球范圍內選擇貿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利益。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相對于傳統(tǒng)的商務活動而言,是社會進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務活動實施過程中質的飛躍。它的涉稅事項管理與傳統(tǒng)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有著巨大的區(qū)別,甚至原有許多稅收政策及管理方法無從適用。正因為如此,在某種程度上為商家和消費者避稅提供了機會。從實質而言,現行電子商務活動與傳統(tǒng)商務活動相比,電子商務活動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具有無地域性。

由于互聯網是開放型的,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通過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導航手段,人們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聲音、圖像等多媒體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就能了解產品性能,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許多交易過程。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貿易。如許多跨國商務交易活動不受海關檢查就可以自由進行,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但同時也跳出了稅務監(jiān)督管理的范圍,使原有的稅收征管方法和稅收監(jiān)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貨幣電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簡稱EM)。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的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tǒng)的現金交易逃稅是有限的,因為現金交易有國家嚴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現金交易數額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勢下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秘、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jiān)督,因而逃稅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實體隱匿性。

由于缺少對互聯網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聯網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強的隱匿性、流動性,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的雙方,可以隱匿姓名,隱匿居住地;企業(yè)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一部電話就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經營地點,因而稅務主管機關對使用者交易活動的地點也難于確定。

(四)具有實體虛擬性。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yè)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以“虛擬化”?;ヂ摼W上的商店不是一個實體的市場,而是一個虛擬市場。網上的任何一種產品都是觸摸不到的。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tǒng)概念中的商場、店面、銷售人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xù),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可以虛擬的方式出現。在稅務征收管理上,難以確認準確的對象。

(五)具有單據無形性。

在傳統(tǒng)的交易活動中,資金流動需要真實、合法的票據作核算的證據,但電子商務交易方式的特點是方便、快捷、節(jié)約成本。傳統(tǒng)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了。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被電子簽名代替,紙質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代替。由于電子數據不直觀,需要專門的軟件才能閱讀,容易被刪除、修改、遷移、隱匿,這就給稅務監(jiān)督、管理和跟蹤、審計電子數據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同時,電子支付體系的采用,使貨幣、賬簿也變得電子化、無形化,加大了對交易內容和性質的辨別難度。再加上加密技術的發(fā)展和廣泛應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鑰才能破解信息,這也給稅務監(jiān)督管理帶來了技術上的難題。

(六)具有商品來源模糊性。

互聯網上大多數站點都設有鏡像站點,鏡像站點通常是位于其他國家的計算機,其中存儲著與原始站點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鏡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聯網上“交通阻塞”,使互聯網用戶訪問與之物理位置相對較近的計算機,從而加速信息的交互過程。為此,對網絡貿易的消費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個國家的計算機為他提供了產品或服務。當然對消費者而言,只要獲得所需的產品和服務,它們的來源情況如何是無關緊要的。然而這一特性卻加大了稅務當局的工作難度。

二、發(fā)達國家對電子商務進行稅務監(jiān)控的主要對策。

由于電子商務活動具有上述特點,給原有稅制要素的確認帶來了困難,也使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國際稅收規(guī)則和稅收征管面臨新的挑戰(zhàn)。近年來,因國際互聯網商務活動的快速發(fā)展,產生的稅收問題引起了各國政府和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的高度重視,并就此進行了積極廣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許多相應的對策。近年來發(fā)達國家的主要對策有:

(一)電子課稅原則的確定。

電子課稅原則是電子商務征稅的具體規(guī)則,在這方面,歐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電子商務征稅五原則,與其他國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內容包括:(1)對網上貿易除致力于推行現行增值稅外,不開征其他新稅。

(2)從增值稅意義上講,電子傳輸被認為是提供服務,是科技、信息進步的表現形式。(3)現行增值稅的立法必須遵循和確保中性原則,不應加重電子商務活動正規(guī)經營的負擔。(4)稅收政策和監(jiān)督管理措施必須易于遵從,并與電子商務經濟相適應。(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應確定網絡稅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規(guī)定將可能實行的無紙化電子發(fā)票。

從上述可以看到,歐盟制定的適用課稅的五原則是在對網絡貿易主要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提出的,雖然談及稅收中性原則,也只是從增值稅的角度出發(fā)。而美國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解釋有所不同,他們的宗旨是要求對類似的經濟活動行為在稅收上給予平等對待,強調在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時應采取中性原則,以免阻礙新技術、新科學的發(fā)展與應用。

(二)是否課稅的確定。

對電子商務是否課稅,許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國是世界網絡貿易最發(fā)達的國家,是最大的輸出國,信息產業(yè)已成為其第一支柱產業(yè),并從中獲取了巨大的商業(yè)價值。為保持其在這一領域的主導地位,美國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頓政府時期就發(fā)表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主張對國際互聯網商務免稅,但對網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國的這一做法世界上許多國家持有異議,如日本、法國、德國等作為全球網絡貿易的主要消費國則主張征稅,理由是不征稅會喪失大量稅收收入,喪失稅收,最終將無法改變其在網上貿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稅收管轄權的確定。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或地區(qū)對其稅收征收管理的權限范圍,世界各國通用的稅收管轄權有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許多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權限,幾乎都同時采用了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但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美國等一些國家認為,新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fā)展將促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發(fā)揮更大的作用,來源地原則已難以有效適用,并從其貿易輸出國經濟利益角度考慮,主張廢棄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四)常設機構的確定。

常設機構的確定是實施居民管轄權的基礎,在國際間有著重要的地位。日本認為,對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常設機構,主要應依據其在日本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來定,如提供者僅是通過設在該國的電話公司來提供連接服務,不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如提供者被作為國內服務的服務者則應該被認定為有常設機構。目前,這種認定方法在國際上得到了許多國家認可。

三、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電子科技發(fā)達的表現形式,由于我國電子科技發(fā)展較晚,10年前電子商務正處于起步階段,有關涉及稅收方面的矛盾和問題雖然存在但還不十分明顯。但近幾年我國經濟得以高速發(fā)展,電子商務活動的發(fā)展也十分迅速,涉稅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從我國科技的快速發(fā)展不難預計,將很快出現電子商務活動的大量交易行為,電子商務稅收政策與稅收管理將處于重要地位。

從實際而言,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問題研究還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較權威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具體的法規(guī),實際情況是政府重視程度不夠。從歷史看,我國的電子商務是從1999年開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相關法律環(huán)境建設,網上支付體系、配送服務體系以及經營者內部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等問題,我國電子商務系統(tǒng)環(huán)境的完善還有相當長一段路要走。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對電于商務的稅收政策及其相對應的法規(guī)的確立刻不容返。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實際情況,國家應制定以下相關對策:

(一)實施鼓勵、支持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是高科技的產物,是社會進步和科技進步的表現。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fā)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國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fā)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電子信息、工商部門的推廣作用,同時也要加強政府部門對發(fā)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guī)劃和指導作用。因此,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要突出體現鼓勵、支持政策,特別是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階段,我們的稅收政策和法規(guī)要立足于、有利于促進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而不是忽視和限制其發(fā)展。否則,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將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電子商務的實踐中去調查,找尋電子商務活動的實質,以利于鼓勵、支持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具有針對性。

(二)實施公平、公正的稅收政策。

對于發(fā)展中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要制訂積極、穩(wěn)妥的稅收政策,跟發(fā)達國家一樣,保持稅收中性的原則,不能使稅收政策對不同商務活動形式造成歧視,更不能由于征稅阻礙電子商務活動的發(fā)展,限止網上交易,不應區(qū)分所得是通過網絡交易還是通過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別征稅。對相類似的經營收入在稅收上應公平對待,不應考慮其收入是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還是通過一般商務形式取得的。筆者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應給予電子商務一些優(yōu)惠政策,以促進高新技術的發(fā)展。

(三)實施適應科技發(fā)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制定稅收政策要做到精細化、科學化,不能按照傳統(tǒng)的商務活動制定稅收政策和具體的稅收法規(guī)。制定政策、法規(guī)前要摸清電子商務的實質,掌握交易活動發(fā)生的全過程,要以高技術手段解決由于高科技的發(fā)展帶來的稅收問題。要緊跟電子商務技術發(fā)展的步伐,研制開發(fā)跟蹤、監(jiān)控和自動征稅系統(tǒng)。采取技術政策,要結合電子商務和科技水平的發(fā)展前景來制定稅收政策,要考慮到未來信息經濟的發(fā)展可能給稅收帶來的問題,使相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根據目前科技發(fā)展的速度來看,我國未來稅收征收管理模式的發(fā)展方向應該是智能化征管。超級秘書網

(四)實施協(xié)調、配套的稅收政策。

電子商務雖然有其特點,但其運行過程有其綜合性,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解決不可能獨立進行,必須融入電子商務法律法規(guī)建設的大環(huán)境中去考慮。目前我國電子商務活動在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支付規(guī)則以及網上知識產權保護、安全和標準等方面亟需規(guī)范。制定稅收政策、法規(guī)時要與其他法規(guī)相互聯系、相互協(xié)調,否則難以將制定的稅收政策、法規(guī)落實到位。除此這外,還要考慮國際上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協(xié)定,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快速發(fā)展的環(huán)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敗之地。

第5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對策

一、電子商務概述與發(fā)展

電子商務是網絡化的新型經濟活動,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發(fā)展,已經成為主要發(fā)達國家增強經濟競爭實力,贏得全球資源配置優(yōu)勢的有效手段。日前,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發(fā)展“十一五”規(guī)劃》中提出:2005年全國在企業(yè)網上采購商品和服務總額達16889億元,占采購總額的比重約8.5%,企業(yè)網上銷售商品和服務總額為9095億元,占主營業(yè)務收入的比重約2%,經常性應用電子商務的中小企業(yè)約占全國中小企業(yè)總數為2%,到2010年的目標,網上采購與銷售額占采購和銷售總額的比重分別超過25%和10%,經常性應用電子商務的中小企業(yè)達到中小企業(yè)總數的30%。隨著電子商務逐步滲透到經濟和社會的各個層面,國民經濟重點行業(yè)和骨干企業(yè)電子商務應用不斷深化,網絡化生產經營與消費方式逐漸形成,電子商務不僅對傳統(tǒng)貿易方式和社會經濟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也對傳統(tǒng)經濟稅收提出了挑戰(zhàn)。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工作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收基本原則的影響

(1)稅收中性原則要求,稅制的設置要以不干預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為基本出發(fā)點,合理配置社會現有的有限資源,增加經濟效益。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的商業(yè)模式,其商業(yè)本質與傳統(tǒng)商務相同。但現行稅制的滯后性使其缺乏對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和征稅的合法依據和有效手段,因而會導致稅負不公,影響社會經濟發(fā)展。

(2)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經濟情況的不同意味著承擔稅負的不同。由于現行稅制并未涵蓋電子商務,故會造成傳統(tǒng)商務與電子商務稅負不公。

(3)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管理征收應盡可能便利和節(jié)約,縮短中間環(huán)節(jié),減少額外負擔,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轉。伴隨著大量新的交易者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使得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而現有的稅制并不能適應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套用傳統(tǒng)商務的稅收管理征收模式,會使得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征收情況更加復雜,效率更加低下。

2、電子商務對稅制要素的影響

(1)納稅主體認定較為模糊。納稅主體既為納稅義務人。在傳統(tǒng)方式下,確定納稅義務人較為容易。但在電子商務下的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交易雙方可以隱匿其姓名、居住地而不必親自出面,所以難以確認納稅義務人。另外對在國外設立、租用的服務器是否視同國際稅法中的常設機構仍有異議。

(2)課稅對象性質難以確定。電子商務在一定的程度上改變了產品的性質,電子商務運用互聯網技術,將原先以有形形式提供的產品轉變?yōu)閿底只畔⑦M行傳遞,使得稅務部門難以確定其商品的內容、性質。互聯網發(fā)展至今,商品和服務的分類越來越難,電子商務中的交易性質按現行標準來不便界定。這便難以確定其征稅地和由誰向哪個稅務機構納稅,其收益所得也難以劃分,因此,使其難以確定適用的稅種和稅率。

(3)納稅地點的確認失去基礎。納稅義務發(fā)生地的確定,是實施稅收管轄的重要前提?,F行稅法納稅地點是基于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而實際上納稅人的經營地點也相對固定。在電子商務下,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地點可以是多變的,交易地點是難以確定的。在交易行為發(fā)生中所涉及到的買方主體、銀行、服務器、網絡服務商、賣方主體等,都可能處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如何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發(fā)生地在實際過程中很難把握。

(4)納稅環(huán)節(jié)游移不定。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由于采用互聯網傳遞的方式,使得傳統(tǒng)交易中漫長的交易過程可以在瞬間得以完成,而且交易具有隱匿性,交易對象難以確定,導致原有的納稅環(huán)節(jié)難以適用。

3、電子商務對于稅種的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的影響。一般國家都按目的地原則對增值稅進行征收。納稅人只有被確認在本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提供進口貨物時才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在間接電子商務交易情況下,使用現時增值稅規(guī)定毫無疑問,而在直接電子商務交易情況下,對無形的、數字化產品或勞務,如電子書等,是否征收增值稅以及如何征收都遇到了困難。

(2)電子商務對營業(yè)稅的影響。如前面所述,稅務部門很難確定電子商務中無形的、數字化產品交易的性質是銷售產品、提供勞務還是授予特許權。因而,按目前稅法對某一項電子商務行為是適用增值稅還是營業(yè)稅就變得模糊不清。

(3)電子商務對所得稅的影響?,F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qū)分并制定了不同的課稅規(guī)定。在電子商務中,交易方可借助互聯網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tǒng)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網上信息、數據銷售業(yè)務,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4、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管的影響

傳統(tǒng)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務登記,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基礎之上的。這種面對面的操作模式在電子商務時代顯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

(1)稅源失控。在現行稅收征管制度下,稅務登記依據的基礎是工商管理登記。但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納稅人通過服務器在網上從事商務活動,而網上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并且不需要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這使稅務機關無法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2)無紙化操作對稅收稽查提出了挑戰(zhàn)。信息技術的運用使得交易記錄以電子形式保存,電子憑證可以不留任何痕跡地被修改,稅收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使傳統(tǒng)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另外,無紙化操作產生的電子合同、交易票據實際上就是數據記錄,如果對它們繼續(xù)征收印花稅在法律上將不再適用,而且很難區(qū)分這些數據,哪些是用來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單純的企業(yè)內部管理。

(3)加密措施給稅收征管加大了難度。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yè)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yè)交易狀況的有關資料。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jiān)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4)電子貨幣影響傳統(tǒng)的征稅方法。以往稅務機關通過查閱銀行賬目獲得納稅人相關信息,判斷其申報情況是否屬實,而電子貨幣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中介環(huán)節(jié),可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賬結算,稅務機關很難進行有效監(jiān)督。

三、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稅收對策

電子商務是一個新興的事務,它改變了傳統(tǒng)商務模式,對稅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對策時,我們要從統(tǒng)籌全局的角度出發(fā),既要維持稅負公平,保持稅收中性,確保稅收效率優(yōu)先,也要考慮國際稅收存在的問題,維護國家利益。因此,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對策時,應按照短期和長期來看待:

1、在短期內,由于電子商務在我國還屬于新興產業(yè)需要國家扶持,應考慮給予稅收優(yōu)惠

(1)目前電子商務模式下的交易額在整個交易體系總額中所占的比例相對較低,對稅收的全局工作影響不大。

(2)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水平不高,社會信息技術應用程度有待加強,還不能滿足電子商務征稅要求,強行開征只會使稅收成本過高,降低稅收管理效率。

(3)目前世界上其他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都采取減免稅政策,如果我國對電子商務征稅,盡管短期內會增加國家稅收,但在一定程度上會阻礙電子商務等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并會導致大量資本外逃和轉移,這必將對我國經濟的發(fā)展產生較大沖擊。

因此,在短期內我國應當對電子商務給予稅收優(yōu)惠,實行減免稅政策,一方面促進電子商務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另一方面,我們也有充分的時間全面具體了解電子商務的特性,從而制定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guī),提高我國稅收征管水平,建立一個簡潔高效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模式。

2、長遠考慮,從公平稅負的角度以及從保證國家收入的角度,建立適用電子商務發(fā)展和特點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模式

(1)調整稅制結構,以現行稅制為基礎,明確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問題。在調整與電子商務相關的各個稅種中增加電子商務稅收方面的規(guī)定,明確電子商務模式下銷售商品與提供勞務所適用的稅種和稅率,逐步調整稅制結構,從現行雙主體稅制結構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轉變,完善企業(yè)所得稅,開征資本所得稅,明確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產品利得屬性,便于征稅。

(2)完善電子貨幣支付體系。網上購物如何結算是電子商務發(fā)展的一個關鍵問題。目前電子商務交易中具有匿名性、安全性、流動性特點的電子貨幣支付體系己經出現。應在現有的電子貨幣支付體系的基礎上,按照電子商務的發(fā)展要求,進一步完善,為其提供全面、可靠的結算體系。

(3)制定完善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牽涉的范圍十分廣泛,需要從法律上解決電子合同的有效性、電子貨幣的使用管理、電子數據證據的合法性、電子商務交易的管制、知識產權保護等等問題,為電子商務的發(fā)展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保障。

(4)加快征管信息化技術研究,目前電子商務征稅的主要難題是由于信息技術應用滯后,解決電子商務征稅的最好辦法就是將稅款征收融入到電子商務中去,通過技術手段讓交易雙方在交易的過程中能夠即時地計算稅款并繳納稅款。這就需要我們在利用先進技術實現稅收征管的網絡化、信息化的同時,還需要著力提高稅收征管技術含量,提高征管質量、征管效率,抓緊形成覆蓋全國稅務系統(tǒng)廣域網,并實現稅務機關與相關金融部門以及大中型企業(yè)的聯網,將稅收工作滲透到網絡這個“虛擬社會”的方方面面,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良好的環(huán)境。

(5)培養(yǎng)精通電子商務的稅收專業(yè)人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需要大量既精通信息技術,又具有扎實稅收專業(yè)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稅務部門必須重視這類人才的培養(yǎng)。如果稅務工作人員自身不能掌握現代信息技術,那么,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就會無從下手,即使我國制訂出了十分完善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也只能是一紙空文??梢哉f,目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最大困難還是技術問題。因此,只有依托計算機網絡,加大軟、硬件設施的建設,大力培養(yǎng)精通稅收業(yè)務、信息技術、外語、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電子稅務。

(6)加強國際合作,構建國際稅收新體系。電子商務的開放性和無國界性打破了國界和地域的限制,這就需要世界各國形成廣泛的稅收協(xié)作網。目前全球還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電子商務涉稅法律及政策體系,我國要積極組織和參與國際性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討,爭取發(fā)言權,共同協(xié)商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及電子商務稅收情報交換問題。加強國際協(xié)作有助于包括我國在內的發(fā)展中國家在電子商務國際法律和政治方面取得先導地位,從而可以更好地維護國家利益,促進全球經濟的協(xié)調發(fā)展。

【參考文獻】

第6篇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1.常設機構概念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國際稅收中,《經合發(fā)范本》和《聯合國范本》使用了“常設機構”這一概念。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yè)在某一國境內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yè)場所等。按國際慣例,企業(yè)只有在某一國家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可認定為從該國取得所得,從而由該國對其進行征稅。但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完全打破了空間界限,使傳統(tǒng)意義上的固定營業(yè)場所的界線變得更加模糊。企業(yè)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yè)場所、商等有形機構來完成,大多數產品或勞務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業(yè)實際出現,只需裝入事先核準軟件的服務器,消費者在滿足了付款等先決條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載服務器中的數字化商品,這與簽訂銷售協(xié)議完全不相同。因此,電子商務并不依賴傳統(tǒng)意義上的常設機構,并且互聯網上的網址E-mail地址與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僅從信息上是無法判斷其機構所在地的。因此,常設機構概念不清,已成為稅收中的障礙,需重新界定。

2.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問題。國際稅收管轄權可以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及地域稅收管轄權。一般說來,發(fā)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跨國經營活動,能夠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因此,發(fā)達國家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居民稅收管轄權;而作為發(fā)展中國家,更偏向維護自己的地域稅收管轄權。但不論實行哪種管轄權,都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yōu)先的原則。但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跨國營業(yè)所得征稅就不僅僅局限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劃分,更多的是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所帶來的對交易場所,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使用地難以判斷的問題上,從而也就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失去了應有的效益。因此,對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問題已成為加強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稅收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

3.課征對象性質模糊不清問題。現行的稅制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對有形商品的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規(guī)定不同的稅種和稅本?;ヂ摼W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將原來有形產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轉化為數字形式提供。企業(yè)可以通過任一站點向用戶發(fā)放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各種軟件制品等,用戶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從網頁上下載就可以了,還可以復制。例如:銷售一本書,承載媒體是紙張,如果把這本書制成光盤,那么實物形態(tài)就發(fā)生了變化。在稅收征收管理上,顯然書籍容易征稅,而對銷售光盤征稅的難度就大了。

4.稅收征管監(jiān)督問題。按現行稅收征收管理,稅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fā)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稅務機關可以依此進行稅務檢查、監(jiān)督,但電子商務交易給傳統(tǒng)的稅收征管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第一,收入難以界定。以往的征稅有發(fā)票、賬簿、會計憑證為依據,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多少通過發(fā)票、賬簿、會計憑證來計算;而在電子商務過程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填制,但這些電子數據可以輕易地加以修改,不會留下任何痕跡和線索。這樣使收入難以確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第二,隨著電子銀行的出現,一種非計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部門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的付款業(yè)務。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從而致使本應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均無從下手。再加上計算機的加密技術高速發(fā)展,納稅人可以利用超級密碼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搜尋信息更加困難,致使稅款嚴重流失是可想而知的。

5.國際避稅問題。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yè)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yè)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于軟件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yè)流動性進一步加強,企業(yè)或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同時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更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甚至任意一家上網交易的國內企業(yè)都可以在免稅國或低稅國設立站點并籍此與他國企業(yè)進行商務活動,而國內企業(yè)將作為一個倉庫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現。由此可見,國際避稅問題也是電子商務面臨的一個嚴峻問題。

二、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我國的電子商務系統(tǒng)環(huán)境還不夠完善,但由于電子商務發(fā)展的勢頭很快,為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必須制定出相應的稅收政策來。

1.盡快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征收管理方法。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都十分重視,而且行動迅速。例如,OECD(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成員,同意免征電子商務關稅,但也認為在貨物的定義不穩(wěn)定的情況下決定一律免征關稅是不妥的,與此同時通過互聯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征稅;歐盟貿易委員會提出了建立以監(jiān)管支付體系為主的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日本規(guī)定軟件和信息這兩種商品通常不征關稅,但用戶下載境外的軟件、游戲等也有繳消費稅的義務;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稅務部門都規(guī)定在電子商務中的軟件供應行為都要征收預提稅等等。綜合各國的經驗以及我國國情,可以考慮對網絡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銜接,以保證對電子商務的實時、有效監(jiān)控,確保稅收征管,打擊租用網上交易的逃避稅行為。

2.盡快建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guī),完善現行稅法。世界各國已紛紛制定了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在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研究正處于起步階段,因此,要盡快建立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guī)體系。一是要制定電子交易條例,為電子商務行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要制定電子貨幣法,為電子支付系統(tǒng)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三是要協(xié)調國際金融、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防止發(fā)達國家憑借經濟和技術的優(yōu)勢制定不平等條約。此外,要改革和完善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稅收法律,補充對電子商務的有關條款。

3.堅持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相結合,適當給予電子商務稅收優(yōu)惠政策。稅收中性原則要求有形交易和電子交易間應遵循中性原則,平等對待經濟上相似的交易收入。而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和節(jié)約,盡可能避免額外負擔,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轉,在不影響納稅人對貿易選擇的前提下制定一檔優(yōu)惠稅率引導企業(yè)合法經營,但要求上網企業(yè)必須將通過網絡提供的服務、勞務和產品銷售等業(yè)務單獨核算,否則不能享受稅收優(yōu)惠。

4.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xié)調合作。電子商務是涉及全球性的經濟貿易活動,它所帶來的稅收問題是國際性的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協(xié)商來解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稅務系統(tǒng)要同外國稅務機關互換稅收情報和相互協(xié)調監(jiān)控,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境內、境外信息,充分收集來自世界各地的相關信息、情報,及時掌握納稅人分布在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

5.統(tǒng)一稅收管轄權,實行單一的居民管轄權。我國現行的稅收管轄權是地域管轄和居民管轄權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收入來源地概念在電子商務中變得相當模糊,不易確定,交易雙方往往借此偷逃稅款。居民概念的確定較之收入來源地概念要清晰得多,只要是本國的居民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就得征稅。對電子商務征稅采用單一居民管轄權在操作上簡便,且能增加稅收收入。

6.開發(fā)電子稅收軟件,實現征稅信息化。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電子商務稅收將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大力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科研投入,盡快開發(fā)出一種電子商務管理的技術平臺,加快稅收管理電子化進程,提高稅務管理能力和效率,完善電子稅收系統(tǒng),為電子商務征稅提供技術的保障。這種電子稅務管理技術平臺,其功能應當十分強大,操作簡單,能在每筆交易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進行統(tǒng)計,計算稅金并自動交割、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7.培養(yǎng)“網絡時代”的復合型高級稅務管理人才?,F代競爭是人才的競爭,稅務部門應依托計算機網絡,加大現代技術投入,要培養(yǎng)既懂計算機又精通外語和稅收專業(yè)知識的高素質人才,將稅收事業(yè)帶入“網絡時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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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薛菁。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討[J].財政與稅務,2002(11)

第7篇

    1、電子商務使傳統(tǒng)的稅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電子商務交易的條件下,隨著交易人、批發(fā)商、零售商的消失,產品直接提供給消費者,整個商品的選擇、訂購、支付、交付都在網上完成,稅務機關從人、批發(fā)商、零售商等課稅點課稅,變?yōu)橹苯酉蛳M者課稅。同時,企業(yè)之間的業(yè)務往來、利潤轉移也更加容易。電子商務還可以輕易改變營業(yè)地點,其流動性與隱蔽性造成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

    2、課稅憑證的電子化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傳統(tǒng)的稅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等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各種報表和憑證,都是以電子憑證的形式出現和傳遞的,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修改、刪除而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tǒng)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變得很被動。另外,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發(fā)展,納稅人可以用超級密碼和用戶名雙重保護來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收集資料很困難。

    3、貨幣流量的不可見性增加了稅務檢查難度

    電子貨幣和電子銀行的出現使紙質憑證不復存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發(fā)票、賬簿等在計算機網絡中均可以電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跡,而且購銷雙方也可通過交易密碼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記賬的電子貨幣完成付款業(yè)務。此外,在網上貿易中已經開始出現在避稅港開設聯機銀行為交易方提供“稅收保護”的現象,這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取交易價格及款項支付信息,無法對交易人的銀行賬目進行經常性檢查。稅務機關不僅難以掌握交易雙方的具體情況,而且無法通過對國內銀行實施經常性檢查來監(jiān)控貨幣流量,從而喪失了貨幣監(jiān)控能力和對逃稅者的威懾力。

    電子商務使得稅制要素難以確認

    1、納稅人的身份難以確認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無紙化的網上交易使稅務機關無法得知進行網上交易的是誰,同時,因特網網址與所有者身份并無必然聯系,無法提供有關所有者的真實信息,不易確認納稅人的位置。

    2、征稅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難以確定

    電子商務征稅對象以信息流為主,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額,即便是掌握了數字化信息的內容,也難以確定交易的類別。同時,因為沒有物流,稅務機關難以掌握有關信息,導致稅收流失。如果是國外數字化商品銷售給國內,還會導致關稅的流失。

    3、電子商務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難以認定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無紙化的網上交易使稅務機關無法得知網上交易在什么時間發(fā)出商品、收到貨款,無從掌握稅收情況,無法對企業(yè)進行日常稽查,稅收征管的鏈條難以連接。

    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加劇

    1、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弱化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交易場所、產品和服務的提供和使用難以判斷,使所得來源稅收管轄權失效。外國企業(yè)利用互聯網在一國開展貿易活動時,常常只需裝有事先核準軟件的智能服務器便可買賣數字化產品,服務器的營業(yè)行為很難被分類和統(tǒng)計,商品被誰買賣也很難認定。加之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電子商務使得各國對于收入來源地的判斷發(fā)生了爭議。

    2、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

    現行稅制一般都以有無“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為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然而,電子商務超越了時空的限制,促使國際貿易一體化,動搖了“住所”、“常設機構”的概念,造成了納稅主體的多元化、模糊化和邊緣化。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國際貿易的一體化以及各種先進技術手段的廣泛運用,企業(yè)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國家。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yè)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形同虛設。

第8篇

相比傳統(tǒng)貿易方式,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數字化特點,這容易造成課稅對象性質模糊及納稅時間和地點的不確定,也使得現行稅收要素對其約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和挑戰(zhàn)。主要具體表現在:

1.1電子商務交易基本不受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監(jiān)管

工商登記是稅務登記的基礎,然而長期以來電子商務經營者只需繳納注冊費(獲得自己專用域名)即可從事網絡交易。雖然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經營者實行了實名制,但此規(guī)定中的“實名制”是指電子商務交易經營者向網絡交易平臺的管理者進行實名登記,并無規(guī)定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實名制登記,因此所謂的工商登記實名制規(guī)定形同虛設,進一步造成稅務機關無從辦理相關稅務登記,使得稅收漏管漏征。這種“示范”作用吸引著更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進入到這一“避稅天堂”,形成更多的稅源失控?,F行的稅務登記方法缺乏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制度安排,實名制不能代替電子商務的工商、稅務登記,工商、稅務登記制度是國家相關機關行使權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國家公權力對電子商務交易的規(guī)范。

1.2電子化交易使得傳統(tǒng)的財務賬簿、憑證管理失效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電子化的數字信息代替了傳統(tǒng)紙質的賬簿、憑證,如以網上訂單的形式簽訂購銷合同,傳統(tǒng)紙質發(fā)票的缺失給稅務機關審查企業(yè)財務賬簿和憑證帶來困難,“以票控稅”無法有效實施。電子數據可以被輕易修改和刪除也使得稅收審計無法追蹤查詢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借助電子加密技術可以輕易修改電子憑證使其變得完全沒有可信度,納稅人利用用戶名和密碼雙重保護來隱藏相關信息也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準確的交易信息和憑證。事實證明,目前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對電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沒有足夠能力來審核納稅人申報的納稅資料,這些都造成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管理時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

1.3征稅對象性質難以判定

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對象被轉化為數字訊號在國內或國際間傳遞,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混淆在一起,導致稅務機關對其適用稅種和稅率無法準確判定,造成稅收征管混亂。對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戲裝備、網絡貨幣等,現有稅法沒有相關規(guī)定,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1.4難以界定電子化交易中的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在稅收方面的體現,具體分為屬地管轄原則和屬人管轄原則。大多數國家在具體實踐中都同時行使這兩種管轄權,但涉及電子商務征稅時卻常常存在這兩種管轄權的沖突。電子商務經營者及其交易行為具有流動性和隱匿性的特點,使得納稅主體國際化、復雜化和虛擬化,這些都對納稅人身份和納稅地點判定造成困難,給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困難。

1.5傳統(tǒng)的稅款代繳征收方式難以有效實施

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供貨商可以撇開批發(fā)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購貨方配送,使得傳統(tǒng)的建立在中介基礎之上的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征收機制被破壞,增加了稅務機關征稅的復雜性。具體實踐中稅務機關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潛在納稅人征收稅款,加大了征稅行政成本,導致稅收征管效率降低。

1.6電子商務納稅時間、期限難以確定

現行稅制按具體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據相關紙質憑證收款日期來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期限,而電子商務依托于互聯網的在線交易,無紙化交易使得現有稅收政策中納稅義務確定時間的規(guī)定與之不相適應,現行稅法規(guī)定無法有效實施。

1.7涉稅日常監(jiān)管困難重重

在稅收日常檢查時,稅務管理部門是以納稅人的各種原始真實憑證為基礎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在電子商務中,首先無店鋪經營使得稅務人員很難準確、快速地找到稽查對象。其次通過網絡傳送交易信息、進行貨款支付,給稅務機關監(jiān)控交易過程、掌握價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帶來困難。最后電子商務的實時性特點,使得被檢查對象有可能在稅務部門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導致稅務部門檢查的時效性難以得到保證。

2逐步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同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近年來雖然發(fā)展很快,但還有很大差距,電子商務的稅收相關研究也十分匱乏。隨著國際國內信息技術和電子化交易的飛速發(fā)展,電子商務相關稅收措施的缺失將導致大量財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稅收基本原則的貫徹實施。同時若我國不盡早參與電子商務國際稅收規(guī)則的制定,則可能會在今后的國際經濟往來中置我國于十分被動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國際規(guī)則制約。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相關規(guī)則制定,即是理論研究需要,更是客觀形勢發(fā)展的迫切要求。

2.1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guī)

現行稅法基本上無適用于電子商務的相關規(guī)定,為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fā)展的需要,也為了在稅務機關征稅時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修改完善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是首要前提。第一,明確界定電子商務相關原始憑證的法律意義。立法以明確電子發(fā)票和電子賬簿等電子憑證的法律效力,逐步規(guī)范它們的格式和操作規(guī)范,保確交易記錄完整和法律效力。第二,規(guī)范相關稅法適用范圍。首先通過使用規(guī)范的文字符號,來確定網絡域名的注冊,確保合法的納稅人身份。其次稅務機關應通過電子稅務介入企業(yè)財務軟件應用,對企業(yè)財務實施監(jiān)控和跟蹤管理,同時也要規(guī)范財務軟件帳務的修改和保存。最后應立法以明確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稅收監(jiān)管的權利及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納稅上應盡的義務,從而使盡快結束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無序狀態(tài)。第三,明確我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隨著電子商務伴隨國際經濟交往的快速發(fā)展,在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稅時,我國應結合國內國際的實際情況,優(yōu)先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同時也絕不放棄行使居民管轄權,以維保我國征稅權益,防止稅收流失。

2.2研制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技術

第一,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及扣繳制度。稅務部門應聯合其它相關部門共同制定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凡開設電子商務業(yè)務的經營戶必須先要結合銀行電子賬戶進行電子稅務登記,同時給每個電子商務納稅登記的納稅人核發(fā)唯一的稅務識別碼,并將這些信息與銀行、電子商務網站、信息產業(yè)部門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共享(形成監(jiān)督納稅的網絡)。電子商務納稅人在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給稅務機關并經審核后,才可以通過電子稅務系統(tǒng)進行納稅申報,也可由電子商務運營商、第三方支付平臺或代收貨款的物流公司實行代扣代繳,提高稅款征收的效率。第二,研制適用于電子商務納稅監(jiān)督的軟件。對于提供電子商務網絡服務的運營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網上平臺,可研制能加裝在其服務器上,并有具體電子商務業(yè)務適用稅法識別、計算稅額和納稅監(jiān)督功能的軟件。加裝該軟件的服務器鏈入目前我國正在建立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該系統(tǒng)對納稅人的涉稅情況進行核査。第三,研制電子商務專用電子發(fā)票。凡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經營者,須使用由稅務主管部門提供的電子商務專用電子發(fā)票和電子開票系統(tǒng)。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同,這種電子發(fā)票須有統(tǒng)一格式和每張發(fā)票獨一無二的防偽編碼。只有在賣方將交易的電子發(fā)票信息發(fā)往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和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并將信息存儲以備日后查驗后,才能進行款項結算。

2.3創(chuàng)新電子商務征稅稽查模式

在電子商務日常貨款交付時,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貨到付款完成,所以對電子商務納稅狀況的稽查應著重監(jiān)控電子支付過程及金額,可以定期結合電子商務企業(yè)提供的納稅資料進行核對,有效整合工商、海關、審計和金融機構提供的電子商務企業(yè)信息,充分發(fā)揮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作用。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電子商務偷漏稅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這樣既能普及稅法知識,又能提高企業(yè)納稅意識。

2.4加強國際及國內區(qū)域間電子商務稅收協(xié)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活動的高速流動性、隱匿性、無紙化和無國界性,打破了空間、時間的制約,給稅務機關及時全面掌握其真實交易信息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為提高反避稅工作績效,我國稅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和各國稅務機關的稅收協(xié)調和情報交換,同時也須強化國內各區(qū)域間的稅務信息協(xié)作,深入交換了解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境內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稅收流失。我國應以避免雙重征稅為出發(fā)點,積極倡導并參與國際上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協(xié)議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國際稅收原則、簽訂國際稅收協(xié)定、完善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等方面同各國加強合作,從而協(xié)調各國之間稅收利益分配,構造符合電子商務長遠健康發(fā)展要求的新型國際稅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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