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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yōu)秀范文 司法賠償制度

司法賠償制度賞析八篇

發(fā)布時間:2023-03-08 15:29:30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司法賠償制度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司法賠償制度

第1篇

摘要: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種民事?lián)p害賠償制度,是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guī)定,通過法院判處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的一種損害賠償。本文介紹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對如何完善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補償性賠償;侵權責任法

1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概述

1.1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概念。

懲罰性賠償制度也稱懲戒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一般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賠償數(shù)額超過了實際損害數(shù)額的賠償。

1.2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從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發(fā)展和功能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侵權行為案件都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一般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需具備:

1.2.1 主觀要件,即被告的行為或心理狀態(tài)具有特定性。只有當被告行為超過了社會容忍的限度,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具體而言包括:故意、被告具有惡意或者具有惡劣的動機、詐欺、濫用權利的行為、毫不關心和不尊重他人的權利、重大過失等。

1.2.2 現(xiàn)實損害客觀存在并造成損害結(jié)果。在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時,受害人必須首先證明已經(jīng)發(fā)生了實際損害,而且這種損害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

1.2.3 行為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

1.2.4 因果關系的存在。在請求懲罰性賠償?shù)陌讣?,被害人不僅要證明損害的發(fā)生源于被告的行為,而且須證明被告在行為之時存在上述的主觀要件。

1.2.5 懲罰性賠償必須依附于補償性損害賠償,自身并非獨立的請求權。

2 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完善的思考

懲罰性賠償制度,這項起源于英美法系國家的賠償制度,由于其特殊的功能和顯著的效用,已經(jīng)在我國的法治土壤中落地生根,但如前所述,此制度在我國的法治化進程中存在著爭議和障礙等不順暢因素,因而需要不斷完善和調(diào)整,對此我提出以下幾方面構想:

2.1 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理論上的完善構想

2.1.1 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拇_立形式。

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jīng)嘗試著規(guī)定了俗稱“雙倍賠償”的制度,但完整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如何在我國民事立法中確立及完善,學界頗有爭議。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應該規(guī)定在某單行法規(guī)中呢,還是應歸納于一部統(tǒng)一的《民法典》中?我主張懲罰性賠償應納入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中,但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應僅僅調(diào)整侵權行為,還應包括調(diào)整合同行為。懲罰性賠償是一項被實踐證明了的成熟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應該在民法典民事責任部分對之進行規(guī)定,以便于它在我國民事領域的統(tǒng)一適用。如果規(guī)定在某單行法規(guī)中,根據(jù)我現(xiàn)在較混亂的司法現(xiàn)狀、參差不齊的法官素質(zhì),實踐中肯定會造成類似情況不同的法官依不同法律判決而出現(xiàn)結(jié)果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情形。比較而言,在民法典總則之民事責任部分的后面規(guī)定之,當會與一般補償性賠償?shù)戎贫然ハ嘌a充、相得益彰。

2.1.2 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要件。

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话銘ㄟ^錯、違法行為、損害后果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由于懲罰性賠償具有極大的殺傷力,故通常應嚴格其適用要件。這里需要強調(diào)的是,雖然該制度既能適用于侵權領域,又能適用于合同行為,但并非就意味著各種情形下其都能適用。在其各構成要件中,行為人的過錯往往決定著該制度的是否適用。通常只有在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才可能適用它,一般過錯或根本就沒有過錯,只應考慮適用補償性的民事責任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之懲罰性針對的就是行為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失時所持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這樣顯得過于狹窄不能滿足現(xiàn)實的需要。

2.1.3 關于懲罰性賠償金額度的確定標準。

我們的立法、司法模式與英美判例法系有很大不同,法律中應該明確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金的上限和下限,以避免法官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也為了均衡地體現(xiàn)對當事人雙方合法利益的保護?!断ā分薪y(tǒng)一為雙倍賠償,可實際案件中有時雙倍賠償已非常嚴厲,有時這樣的懲罰卻起不到一點效果。比如產(chǎn)品責任案中,廠商就個案所支付的雙倍懲罰性賠償金同其巨大的經(jīng)濟規(guī)模而言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或者只是將此視為經(jīng)營活動的“正常成本”。這樣,所謂懲罰性賠償并沒有起到真正的懲罰、預防作用。由此,我認為要做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應賦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2.2 對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具體適用中的完善構想

2.2.1 當受害方為多數(shù)人時,懲罰性賠償?shù)木唧w適用

其一,使用訴訟代表人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訴訟代表人的制度,可以給我們以很好的幫助。也就是說當原告方為多數(shù)人時(有確定的多數(shù)人與不確定的多數(shù)人之分),可以依法推舉或指定2至5名代表人進行訴訟,由法院一次性判決不法者支付全部的懲罰性賠償金,然后由法院按確定的人數(shù)在一定期間后(這里涉及催告的問題)合理分配,以避免不法行為人被多次重復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其二,規(guī)定先訴人利益保護制度。這項制度在受害人確定時不適用,它僅適用于不確定的多數(shù)受害人。當原告方為不確定的多數(shù)人時,法律優(yōu)先保護先訴人的利益,后訴訟人所得賠償金要逐步遞減。

2.2.2 關于高額的懲罰性賠償金所引發(fā)的賠償責任轉(zhuǎn)嫁的擔憂。

高額懲罰性賠償金會引發(fā)賠償責任相關的保險危機,會使生產(chǎn)商提高生產(chǎn)成本,最終把懲罰性賠償金轉(zhuǎn)嫁到廣大的消費者身上。許多人都有這樣的擔憂,而實踐中有些商家也確實這樣做。對此,我的完善構想是,進一步的疏通市場,優(yōu)化市場配置和流通,即把問題留給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去解決。法律完全沒有必要去禁止商家這樣做,也無從禁止,因為法律無從知曉產(chǎn)品成本中哪一部分是保險費的支出。而對于市場來說,商家如果愿意提高產(chǎn)品價格或降低產(chǎn)品質(zhì)量,是其自己經(jīng)營上的選擇。商家的經(jīng)營,自有市場經(jīng)濟的規(guī)律去約束,因此,理智的商家不可能不考慮到價格與質(zhì)量、供應與需求等市場因素而任意行為,否則,它只能是自取滅亡,終究會在市場經(jīng)濟的游戲中被淘汰出局。

參考文獻

[1] 黃鴻圖;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之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6年

第2篇

求學網(wǎng)論文頻道一路陪伴考生編寫大小論文,其中有開心也有失落。在此,小編又為朋友編輯了“司考憲法學指導:監(jiān)督權和獲得賠償權”,希望朋友們可以用得著!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2.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3.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p>

第3篇

四川成都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 前面的話 ]

人身損害賠償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長期以來,在立法上、實踐上以及理論上始終沒有加以很好解決的問題。

不論人們對當今司法解釋存在著這樣那樣的意見,并對這些問題提出嚴肅的質(zhì)問、廣泛的討論以及深刻的思索。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它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的過程中出臺,它受到了法學界與司法界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注與重視,這天無疑是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發(fā)展的一個具有重要意義日子。

本文著重討論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的正面的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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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決了人身損害賠償?shù)幕痉椒ê鸵?guī)則,補充了侵權責任立法的部分空白

1、擴充了《民法通則》第130條的共同侵權責任理論,填補了共同危險行為。

2、違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創(chuàng)立了補充責任。

3、明確了教育機構對學生傷害事故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責任,而不具有監(jiān)護義務責任。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本身只是一個規(guī)章,在民事?lián)p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本不能適用,而今司法解釋對教育機構責任性質(zhì)作了界定,實質(zhì)是將有關學生傷害事故進行了規(guī)范化,具有直接的審判實踐性與可操作性。

4、明確規(guī)定了法人或其他組織責任、雇主責任、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義務幫工的損害賠償責任、物件致人損害責任、制止侵權的補償責任等。

5、工傷事故責任。明確了在發(fā)生工傷事故后,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并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實際上是將工傷排除到一般民事?lián)p害賠償之外,以社會保障系統(tǒng)或未參保企業(yè)、單位來承擔賠償,這樣作法對勞動者十分有利。另外,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理論與初實踐相結(jié)合,推動了侵權行為理論研究和發(fā)展

1、共同危險行為的理論:《民法通則》只規(guī)定了共同侵權行為,而沒有關于共同危險行為的規(guī)定,對于實踐中的共同危險行為無法確定侵權責任。司法實踐中首先采納了部分學者的意見,依據(jù)共同危險行為規(guī)則,解決了審判實際上的具體需要。

2、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的理論:司法解釋充分考慮到審判實踐的需要,如在家庭裝修中,如果一個工人在噴刷屋頂時從木梯上摔下受傷,是房主(定作人)承擔責任,還是由裝修公司(承攬人)承擔責任呢。司法解釋接受了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學說和規(guī)則,并對定作人指示的范圍也作了一些擴充。

3、物件致害責任的理論:對此,理論上長期有不同見解,即是采用普通的民事賠償責任,還是屬于國家賠償責任,但在實際審判實踐毫不猶豫的采用了前者,也就是讓民間賠償,而不由國家賠償,這點實質(zhì)上有失公正。司法解釋貫徹了這種觀點,這也反映出我國司法解釋弱點以及對于審判實務的依賴。

4、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補充責任的理論。對于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各國立法上或案例上很早就也成為普通、普遍的規(guī)則,而我國法學界長期以來也進行經(jīng)過多次理論宣傳,但始終沒有采用,司法解釋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和違反義務時的責任界限進行了界定。

從上可以看出: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具有較強的理論性,這點應在實踐別加以注意與重視。

三、統(tǒng)一了全國法院對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司法保護的規(guī)則和方法

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在前面的《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基礎上,將內(nèi)容不統(tǒng)一、法律之間的沖突、法律之間不同要求的具體規(guī)則和方法等方面進行了集中與綜合,基本上統(tǒng)一了,至少對理論上、實踐中一致的方面進行劃一,使其成為一個統(tǒng)一的、普遍適用的司法解釋。

四、對今后完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制定我國民法典起到了嘗試與借鑒的作用。

社會公眾各界,對于司法解釋的“造法”總有意見,從理論上講,社會對司法解釋的這一意見是正確的。而形成這種以司法解釋替代法律先行的做法,不在最高人民法院,而在于上層的、政府的需要,以及立法機關最終的態(tài)度。就民法典的起草制訂而言,到底是先出單行法,還是出法典一步到位,從立法結(jié)果來看,不論那種方式,從立法角度上對于要求通過制定法律來實施人身損害賠償完全是一種奢望。因此還是只能先出臺司法解釋進行試行與實踐檢驗,我國立法的現(xiàn)狀決定了,司法解釋負有“趟路”“試反映”的使命,這樣就可能為今后制定完善法律提供了借鑒。

對于這一特點,本身是從正面去加以觀察的。但事物本質(zhì)決定了它存在著兩面性。一旦司法解釋的適用形成了審判實踐中廣大法官們的習慣或認知成見,就必然存在很大實踐慣性,即使是存在問題的解釋也完全可能以“實踐經(jīng)驗”被吸入法律之中,“當代人的社會實踐已經(jīng)形成或正在萌芽以展的各種非正式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資源”,希望立法者們能夠充分意識到這一點。

附: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法規(guī)演變過程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二)----相關司法解釋、法律規(guī)范

第4篇

——四川精濟律師事務所 何寧湘律師

[前面的話]十多年過去了,我國社會的迅速發(fā)展,使得社會經(jīng)濟生活觀念發(fā)生了巨大變化,人們對人的身體健康權與生命權的理解與尊重,使得人們對民事過錯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進行了不斷的反省與審視,越來越認為必須采用無過失責任來加強對非機動車駕駛?cè)思靶腥说谋Wo,社會輿論呼聲日益增長,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確立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的無過失責任。

一、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zhì)《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diào)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jié)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guī)定》第45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jīng)過調(diào)查后,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jù)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58條 (五)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chǎn)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shù)額。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

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臍w責原則對于兩機動車之間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而產(chǎn)生的損害,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是否承擔責任,已無異議。但對于機動車駕駛?cè)伺c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而言,其責任承擔方式的形成與發(fā)展有一個過程,《道路交通安全法》確立的是無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其規(guī)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一致,即民法通則第123條規(guī)定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也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三、賠償義務人的確定

這一實踐操作無疑又涉及了許多法律理論,這里僅作一些簡要闡述。

1、《交通安全法》未規(guī)定賠償義務人,賠償義務人的確認大概歸權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則按照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來予以確定。即除履行職務者外,機動車駕駛?cè)藨袚r償責任。對于機動車所有者或保有者的責任的確認目前應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jié)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間接結(jié)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jù)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解釋》第5條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钡囊?guī)定來處理。對于復雜的訴訟當事人主體的確認時,要求責任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時,賠償權利人必須把這些共同侵權人都列為共同被告,如果未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必須追加共同侵權人參與共同訴訟。這種訴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不可遺漏共同被告。而且,共同侵權人之間盡管存在著責任分擔比例的問題,但對受害人卻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解釋》的規(guī)定不僅更加符合侵權法理論,也從實際上加強了對受害人的保護。

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工傷賠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釋》這一規(guī)定意味著的凡已參加或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只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對于企事業(yè)單位員工而言,如果在履行職務,或出差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依法進行工傷認定,一但認定為工傷,其人身損害賠償只能由所在單位參保的社保機構進行工傷保險賠付,而不能獲得《解釋》規(guī)定的民事賠償,也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值得注意的幾個問題:

1、工傷認定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與《工傷認定辦法》的程序,即為工傷。而不要求傷者是否有過錯。例如,某司機被企業(yè)派遣,送該企業(yè)業(yè)務員、財務人員三人前往外地催討貨款,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機關認定為與事故中對方車輛司機負同等責任,此時,該司機仍應當認定為工傷。3、在這一案例中,該司機與其他三名企業(yè)員工可以依據(jù)《解釋》第12條第2款的規(guī)定,向事故中的司機或司機所在單位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但如何適用《解釋》第12條第2款存在著司法解釋未明確規(guī)定與司法實踐難于裁判的尷尬情形。主要原因是:1、由于該企業(yè)四名員工人身損害損失賠償均由社保機構支付,這一項就不應計入總損失金額中;2、對方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事故總損失金額的一半,那么該企業(yè)已應承擔一半,實際形成了“過失相抵”,至少是賠償數(shù)額相抵;3、對四名企業(yè)員工索賠請求而言,是雙重賠償,還是補充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公布了近一年期間內(nèi),沒有給出任何說法,這一問題基層人民法院根本無法可依。

五、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工傷賠付

六、受害人過錯的處理

《民法通則》第131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過失相抵”,它同樣民事審判實踐中存在問題最多的方面之一。過失相抵作為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方法不僅適用于過錯責任,同樣也適用于無過失責任。從法理上講,在民法的過錯責任中,受害人自己具有過錯(又稱:混合過錯)時可能會影響到侵權人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同時也可以影響到承擔責任的多少問題。在無過失責任中,過失相抵作為當事人具有過錯的法律后果,只能使侵權人減輕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也就是說解決的是賠償多少的問題。但一般表現(xiàn)為賠償數(shù)額上的相抵,至少這對當事人非常重要,也非?,F(xiàn)實,有利于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在交通事故同等責任時,法庭就會讓機動車一方賠償其50%;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時,一般都為賠償70%、80%甚至90%;承擔次要責任時一般都為賠償40%或30%;原則上機動車一方賠償較多損失,這是因為我國目前沒有關于過失相抵尺度的法律規(guī)定或司法解釋?!督忉尅返?條第2款的規(guī)定:“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泵鞔_規(guī)定了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才“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至少什么是“重大過失”司法解釋沒有下文。從責任實質(zhì)從講,民事責任是實際存在的,而不存在相抵減輕責任的問題,歸責原則所決定的是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過失相抵所解決是減輕賠償及其多少的問題,特別是在實踐操作中如果持“相抵減輕責任”這樣的觀點,將直接影響歸責認定,具有十分嚴重的危險性。如果有一套完整規(guī)定來解決過失相抵的比例基準或標準,這種危險性將減少與扼制。

第5篇

《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均有明文規(guī)定。本文將以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基礎,對經(jīng)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現(xiàn)狀進行分析,并針對其不足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制度;經(jīng)濟法;完善

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明確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但該制度在我國仍有一定缺陷,設立該制度的立法宗旨并沒有得到完全落實,為充分發(fā)揮該制度的應有的功能和效應,有必要對經(jīng)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進一步完善。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基本理論

(一)懲罰性賠償?shù)母拍?/p>

對于現(xiàn)代懲罰性損害賠償,《布萊克法律詞典》的定義為:“懲罰性賠償是指被告人出于魯莽、惡意或欺詐等而為行為時,法院判予的除實際損害外的賠償金”。現(xiàn)代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金,乃是以懲罰被告之不法行為以及威嚇不法行為再犯為主要目的。

(二)懲罰性賠償?shù)奶卣?/p>

從懲罰性賠償?shù)臍v史發(fā)展,以及立法者針對特定社會現(xiàn)象所要達到的目的,可以歸納懲罰性賠償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要功能是懲罰和遏制。懲罰性賠償著眼于懲罰惡劣的違法行為人,進而威懾社會潛在的行為人,防止類似的行為將來再發(fā)生。二是有限的適用范圍。針對違法行為人主觀惡劣、濫用權利、故意、輕率或有意識地不顧及他人權利的行為。三是懲罰性賠償金額不確定性。金額要高于補償性懲罰金,以實現(xiàn)其懲罰和威懾的目的。

(三)懲罰性賠償?shù)墓δ?/p>

懲罰性賠償主要目的并非在于對加害人進行懲罰,也不在于對受害人進行補償,而在于防止類似行為的發(fā)生。懲罰性賠償目的在于威懾。威懾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目的和本質(zhì)的最直接體現(xiàn),對加害人的懲罰是威懾的司法手段,對受害人的補償是威懾的直接客觀結(jié)果,因此,威懾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功能,懲罰其次,補償居后。

二、我國經(jīng)濟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及存在問題

(一)立法現(xiàn)狀

1.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1994年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第49條關于經(jīng)營這欺詐適用雙倍賠償?shù)囊?guī)定,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由此為開端,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得以成為具有法律效應的條款形式確立。2013年出臺修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2款規(guī)定包括欺詐供貨的懲罰性賠償和欺詐服務的懲罰性賠償。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guī)定了“十倍賠償?!?015年新《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了“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以及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钡臈l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使該制度在消費者保護領域?qū)嵤┲羞m用條件和懲罰數(shù)額更加具體。

2.產(chǎn)品責任領域。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產(chǎn)品責任領域的適用,但是適用條件僅限于“明知”,懲罰金額尚未明確規(guī)定。

(二)存在的問題

1.適用范圍較為狹窄。在我國,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在消費者保護和產(chǎn)品責任領域。其他領域的嚴重的違法行為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使得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遏制違法行為的功能和作用大打折扣。

2.適用條件不合理。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條件限制較多,主要表現(xiàn)在:主觀要件缺少明確標準;重大過失沒有引入主觀要件;以受害人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作為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目陀^條件。

3.懲罰性賠償金額設置有待改進。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方式有三種類型:固定金額模式、彈性金額模式、無數(shù)額限制模式。從司法實務的角度來說,固定金額模式操作簡單,裁判統(tǒng)一,但過于機械僵化,不能針對個案確定適當?shù)膽土P性賠償金。無數(shù)額限制模式能根據(jù)個案確定懲罰性賠償金,以達到懲罰遏制效果。但法官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可能導致懲罰過重或過輕,造成司法不統(tǒng)一的混亂結(jié)果。

三、完善我國經(jīng)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建議

本文主要從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適用條件和懲罰金的確定三個方面,對我國完善經(jīng)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提出建議。

(一)適用范圍

1.不局限于現(xiàn)有消費者保護保和產(chǎn)品責任領域。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我國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范圍顯得過于狹小。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經(jīng)濟轉(zhuǎn)型與快速發(fā)展期間,隨之而來的是許多領域的各種嚴重違法侵權行為。從懲罰性賠償設立的目的來看,就是為了懲罰和預防具有嚴重過錯的不法行為。當侵權行為性質(zhì)惡劣、具有重大惡意、社會負面影響時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2.故意或重大過失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企業(yè)大規(guī)模侵權。對于大規(guī)模侵權案件,尤其是企業(y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整個社會帶來極其惡劣的損害后果的案件,需要通過懲治該侵害行為,遏制相類似的情況再次發(fā)生,保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

1.嚴重人身傷害為懲罰性賠償金額參考因素,而非客觀要件。將嚴重的人身損害作為其適用的必要條件,則會放任侵權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削減了其對類似不法行為的威懾和預防。

2.主觀要件引入重大過失。懲罰性賠償制度關注是違法行為人的主觀可譴責性,法律對“重大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有強烈的遏制要求,一旦發(fā)生,就會產(chǎn)生較大的損失,帶有強烈的可譴責性,所以,重大過失傾向于故意。

3.明確“明知”的界定,提高司法務實性。我國懲罰性賠償?shù)闹饔^上要求是“明知”、“欺詐”,在實際操作中,主觀上的“明知”很難通過客觀要素來證明,對“明知”概念的界定尚不明確,導致“明知”在司法實務中難以衡量,不具有可操作性,原告往往無法舉證致害人的主觀心態(tài)而得不到懲罰性賠償。

(三)懲罰性賠償金的確定

1.原則——適度威懾原則。懲罰性賠償通過懲罰實現(xiàn)威懾,濫用懲罰會導致威懾過渡,創(chuàng)新行為、行業(yè)進步風險增加,阻遏社會進步;懲罰太弱會導致威懾不足,無法實現(xiàn)懲罰性賠償?shù)牧⒎康?。所以,威懾不能矯枉過正,威懾必須要有度。

2.彈性標準——以補償性賠償為基準,設定上下限。懲罰性賠償金以補償性賠償為基準來確定數(shù)額,通常滿足一定的比例關系。彈性金額模式既避免了固定金額模式和無數(shù)額限制模式的缺點,又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這二種模式的優(yōu)點,值得采納。

第6篇

[關鍵詞]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限制原則;違約責任

【中圖分類號】 D9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2-055-1

伴隨著時代的變化和生活的要求,各國的立法和判例重新審視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突破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局限性,使其擴展到了合同法領域。實現(xiàn)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研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理論,運用這一理論來解決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特定類型合同中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從而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既能滿足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保護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又能順應了現(xiàn)代國際合同立法的發(fā)展趨勢。

一、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概述

(一)違約精神損害賠償?shù)亩x

損害賠償是違約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違約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就是因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精神損害而應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關于違約精神損害賠償?shù)母拍?,目前立法、司法解釋上既無明確規(guī)定,法學理論界也少有闡釋。綜合學者們在相關文章中的論述,我們可以給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下這樣的定義: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在合同締結(jié)或者履行的過程中,作為當事人的自然人因?qū)Ψ疆斒氯说木喖s過失或者違約行為而遭受肉體、精神上嚴重痛苦時,受害人本人可以請求給予精神損害賠償?shù)闹贫仍O計。

(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具有的特征

1.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區(qū)別于侵權損害賠償?shù)囊粋€重要方面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2.必須是一方當事人違約造成的。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他與合同無關的事由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精神損害,受害方只能要求侵權方給予其他精神損害賠償,不能要求侵權方給予違約精神損害賠償。3.可以對精神損害進行約定。依據(jù)合同自由原則,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合同的內(nèi)容。4.精神損害只是存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即損害賠償只是存在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不能因為第三方的原因而改變。

二、構建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一)劃定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用范圍

我國法院經(jīng)過多年努力,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積累經(jīng)驗,類型化的嘗試初見端倪。從我國法院審理有關案件的情況來看,在承攬合同、醫(yī)療服務合同、保管合同、美容服務合同、培訓合同等合同類型中都有成功的探索。此外,飲食服務合同、旅客運輸合同、婚禮服務合同等適用精神損害賠償?shù)目赡苄砸蚕鄬^大。以上合同多屬生活消費性質(zhì)的民事合同,合同的目的就在于為受害人提供歡樂、消遣、擺脫困擾等服務,與個人的精神利益密切相關。合同的價值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利益,因違約而所受的損害也主要是精神利益上的損害。這就需要我們總結(jié)司法實踐的經(jīng)驗,不斷作出類型化的努力。

(二)嚴格適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構成要件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shù)某闪邆湟韵乱?.須有原因事實,即合同債務人違反其合同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2.須有損害的發(fā)生,即合同債權人遭受精神損害,且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3.原因事實與損害之間須有事實因果關系。

關于上述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說明:

1.與《合同法》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上總體采納嚴格責任相適應,上述要件也不要求債務人義務違反的主觀上的過錯。這一點對債權人極為有利,也是債權人在責任競合時不主張侵權責任而主張違約責任的主要原因。

2.債權人精神損害存在與否原則上應采用客觀化的判斷標準,只要債權人人格權受有損害或合同的適當履行對債權人具有某種特殊的精神上價值而債務人的義務違反使其目的不能達到,便可推定債權人受有精神損害,但應允許債務人就個別之情形提出反證。

3.原因事實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考察應區(qū)別合同責任成立上因果關系(事實因果關系)與合同責任范圍上的因果關系(法律因果關系),分別加以認定。作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是事實因果關系,它不包含法的價值判斷,而是對純粹的事實過程的認識。檢驗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因果關系,最基本的方法是必要條件規(guī)則,在具體操作上有剔除法和代換法兩種更為具體的方法。法律因果關系的有無主要是用“應當預見規(guī)則”來加以衡量。

三、結(jié)語

我國已經(jīng)初步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后,與司法實踐中個案的突破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隨著我國社會經(jīng)濟文化的發(fā)展,實踐中由違約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將越來越多.因此,我國應順應國際立法潮流,借鑒各國立法經(jīng)驗,建立我國的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精神利益,從更大程度上、更全面地實現(xiàn)法的公平和正義。

參考文獻:

[1]梁慧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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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廷華.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研究-理論反思與制度建構[J].西南交通大學學報(社科版),2011,(3).

第7篇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制度 產(chǎn)品侵權責任 明知 懲罰幅度

中圖分類號:D928.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4-0374-01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內(nèi)涵分析

懲罰性賠償制度,不同于傳統(tǒng)的民事賠償制度,一般認為,該制度是法院判處侵權人承擔賠償超出給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之外的金錢責任。

其一,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傳統(tǒng)損害賠償制度的突破。傳統(tǒng)損害賠償制度,從根本意義上講,其前提應當是要有損害,有損害才有賠償,沒有損害,就談不上對于損害的賠償。傳統(tǒng)損害賠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損害的補償,補償損害意味著侵權人通過金錢支付的方式對自己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從而彌補了受害人的損害,從而使得受害人恢復到了沒有受到損害的狀態(tài)。懲罰性賠償制度秉承了傳統(tǒng)損害賠償制度的精神并有所發(fā)展,即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由侵權人承擔超出給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之外的賠償責任,可謂傳統(tǒng)損害賠償制度之異類。

其二,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情形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損害賠償制度以補償為原則,以懲罰為例外。懲罰侵權人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并符合該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構成要件,因為例外往往是對原則的反對。這反映了立法在例外情形下對于特定利益的特別考慮和保護,以維護比一般社會利益更值得去保護的重要利益,這種利益往往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基本秩序的維護。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侵權責任法第47條。由此可見,我國民事立法已初步構建起具體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但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抽象化規(guī)定還缺乏明確且系統(tǒng)性規(guī)定,期待未來民法典在總則“民事責任”編中予以規(guī)范。

其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在于賠償和懲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具有復合性,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有學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混淆了公法與私法的區(qū)分,應當否定該制度。筆者不能贊同,懲罰性賠償是民事責任方式的懲罰。懲罰性賠償雖然稱為賠償, 但是與行政罰款和刑事罰金性質(zhì)不同。懲罰性賠償適用于平等主體之間,原告與被告之間屬于私的法律關系; 懲罰性賠償中加害人支付的賠償金是給受害人而非上繳國家;懲罰性賠償除了有法律的規(guī)定,還需要受害人申請,受害人也可以主動放棄賠償金[1]。懲罰和威懾功能是民法所固有的功能,不能因為懲罰性賠償?shù)膽土P功能就斷然的認為其屬于公法的范疇。判斷公法與私法的標準不在于是否具有懲罰性,正如梁慧星老師所言,凡規(guī)定國家或公共團體為其雙方或一方主體之法律關系,而以權力服從關系為基礎者為公法;僅規(guī)定私人間或私團體間之法律關系,而以平等關系為其基礎者為私法[2]。

二、我國產(chǎn)品侵權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不足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該法第47條之規(guī)定,公司產(chǎn)品侵權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條件包括:(1)適用的前提是產(chǎn)品缺陷責任即案件必須構成產(chǎn)品侵權責任,產(chǎn)品侵權責任根據(jù)第五章的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2)侵權人主觀要件為明知,即明知產(chǎn)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chǎn)、銷售,至于“明知”缺乏界定;(3)產(chǎn)品侵權造成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一般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不適用產(chǎn)品侵權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4)產(chǎn)品侵權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責任主體為產(chǎn)品生產(chǎn)者或銷售者,通常為連帶責任。我們發(fā)現(xiàn),產(chǎn)品侵權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領域較為狹窄,缺乏一般性的侵權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該規(guī)定沒有明確主管要件“明知”的具體含義,也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懲罰性賠償?shù)膽土P力度嗎,即法院作出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判決的懲罰幅度。

三、公司產(chǎn)品侵權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意見

其一,必須科學界定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的主觀要件。有學者認為,“明知”是一種現(xiàn)實的認識,不是潛在的認識,即“明知”,是指行為人已經(jīng)知道某種事實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而不包括應當知道某種事實存在,否則便混淆了故意與過失。明知,即明確地知道[3]。這種觀點認為,“明知”不應當包括“應當知道”。學者一般認為此處的“明知”應作故意理解,所謂故意,系指加害人明知其行為有可能引起嚴重的損害結(jié)果,但由于此種行為有可能給其帶來巨大的效益或改變此類行為會使其經(jīng)濟上受損,而故意繼續(xù)或放任此類行為的發(fā)生。如,醫(yī)藥制造商明知藥品具有副作用,為增加銷售量,故意做廣告說藥品無副作用等等[4]。但也有學者認為,此處的“明知”應包括故意和重大過失。如王利明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第96條規(guī)定:“因生產(chǎn)者、銷售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使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生產(chǎn)者、銷售者給予雙倍價金的賠償”。筆者贊同“明知”包括故意和重大過失的觀點。從法理上來講,“明知”并非是一個專業(yè)的法律術語,法律概念應當具有明確的內(nèi)含和外延,“明知”不具備一個法律概念起碼的界定標準?;诿穹▽W主觀知識的理解,“明知”應當包括故意和重大過失的。實行懲罰性賠償?shù)漠a(chǎn)品責任,目的在于懲罰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明知產(chǎn)品存在或可能存在缺陷會造成消費者重大的人身損害,希望或放任這種情況的發(fā)生進行生產(chǎn)或銷售的主觀過錯。這種主觀過錯即故意的不良心理狀態(tài)。除此之外,“明知”還應當包括重大過失,在民法學上,重大過失視同為故意。重大過失是行為人對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極端不負責任或極端忽視,比一般過失程度輕?!懊髦卑酥卮筮^失的意義在于,法律對于極端忽視他人合法權益的人,在符合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時,科以懲罰性賠償,達到警示一般人對于他人合法權益應當有最為起碼的注意義務。

其二,通過司法解釋來確定產(chǎn)品侵權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懲罰幅度。懲罰性賠償金不宜在侵權責任法中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應當有一個數(shù)額的范圍,例如受害人實際損失以上或五倍實際損失以下,由法官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損害的嚴重程度、受益人收益程度、行為人財產(chǎn)狀況等,最終作出數(shù)額在法定范圍內(nèi)的判決?!肚謾嘭熑畏ā窙]有采取這兩種措施來限制懲罰性賠償,而是規(guī)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將懲罰性賠償金的具體確定完全交給了法官進行自由裁量。筆者認為這樣規(guī)定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我國法官隊伍普遍素質(zhì)不高,全國法院的法官平均文化水平不超過大專,難以結(jié)合案件具體情況并依據(jù)法理作出合理的判決,導致相同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判決不同的情況出現(xiàn);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從理論上講,法律沒有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淖罡呦揞~,法官可以作出“天價”性的懲罰性賠償判決亦可,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該條原則性規(guī)定在司法適用時必須引起立法者重視的問題。三是從立法科學性上來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過于原則,不僅沒有清晰的界定侵權人的主觀狀態(tài),也沒有界定清楚受害人在什么情況下是所謂的“嚴重損害”,還沒有提出來一個明確的懲罰性賠償?shù)膽土P標準。筆者認為,最好采取司法解釋的方案予以細化并根據(jù)不同案件的嚴重程度列舉懲罰的幅度,這樣能夠給法官作出統(tǒng)一的司法判決提供明確的規(guī)范依據(j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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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莉.論侵權責任法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J].東南學術,2011 (1).

*作者簡介

第8篇

關鍵詞:反壟斷法;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

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在反壟斷審判領域的第一部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反壟斷司法解釋”),該解釋對壟斷民事糾紛訴訟問題做了細化規(guī)定,其中,在責任承擔上規(guī)定“被告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該司法解釋是依據(jù)我國《反壟斷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可見,我國反壟斷法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的依據(jù)是《民法通則》、《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

其中《侵權責任法》已有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僅適用于于產(chǎn)品責任,且是人身侵權“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情形,不適用于壟斷侵權,我國反壟斷法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沒有懲罰性賠償這一制度。民法是私法,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基于公平而填補受害人的損失,而不在于對賠償義務人之行為進行懲戒。《反壟斷法》具有公法性質(zhì),不僅需要對因壟斷行為所受到的的損失進行填補,還需對壟斷行為者進行懲戒,以求在保護受害人權益的同時起到有效威懾的作用,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因此,將集補償、威懾、懲罰于一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引入反壟斷法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責任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反壟斷法設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意義

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賠償數(shù)額超過實際的賠償數(shù)額,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反壟斷法設置懲罰性賠償責任具有以下意義:

(一)懲罰性損害賠償?shù)墓δ艽龠M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的實現(xiàn)。懲罰性賠償使得實施壟斷行為的成本增加,所承擔的費用超過了壟斷行為帶來的利益,通過發(fā)揮其懲戒功能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在補償受害人損失的同時,提高經(jīng)濟運行效率,促進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實現(xiàn)。

(二)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能夠激勵私人在反壟斷執(zhí)行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反壟斷主要依靠政府公共機構的公力執(zhí)行,但公力執(zhí)行不及私人能對市場的各種情況做出及時反應,故應當重視私人在啟動反壟斷(即私人執(zhí)行)中的作用。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使私人獲得額外的利益,利用利益激勵機制激發(fā)私人啟動反壟斷執(zhí)行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性。

(三)懲罰性賠償?shù)耐毓δ苣苡行Ф糁七`法壟斷行為發(fā)生。由于懲罰性賠償額外利益的激勵,使更多受害者通過訴訟方式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使得壟斷主體卷入司法程序的幾率大大增加,其時間、人力、財力等支出也增加,還可能面臨敗訴后的高額訴訟費用和賠償責任,其成本的巨幅增加,使得違法者不僅難以獲利,更有可能造成慘重損失。

二、我國反壟斷法引入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立法選擇

除本文開頭所述法律法規(guī)外,我國目前在諸多領域也設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故將懲罰性賠償責任制度引入我國反壟斷法,國內(nèi)、國外的相關制度經(jīng)驗。

(一)我國《食品安全法》采用十倍價款賠償。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因此規(guī)定高倍率賠償。“十倍”針對的是食品價格的十倍,而即使是奢侈食品,其價格也不會太高。且消費者為生活消費而購買食品的總量不會很多,總價也不高,因此高倍率不等同于高額,適應于食品領域。但是,筆者認為十倍賠償不能運用于反壟斷法中。因壟斷行為侵害營業(yè)權而造成的損失往往跟一個企業(yè)的預期盈利掛鉤,是食品價格根本不能比擬的。若處以十倍賠償則要求壟斷行為者支付太過慘重的代價,甚至根本無力賠償,不利于企業(yè)的后續(xù)發(fā)展和市場秩序的穩(wěn)定。

(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房地產(chǎn)糾紛司法解釋》采用雙倍價款(費用)賠償。這兩個本土的立法例,已經(jīng)建立了雙倍賠償?shù)牧⒎ɑA,也更能適應中國現(xiàn)狀。同時有人也認為,雙倍賠償介于三倍損害賠償與單倍損害賠償之間,有效地保證反壟斷法案件數(shù)量處于適中的規(guī)模。但是,筆者認為以上兩部規(guī)定保護的客體與反壟斷法不一樣,所遇到的問題也不同。比較而言,判斷壟斷行為比判斷“欺詐”行為要復雜得多,要求更多,受害者需要付出的成本更多。如此則一方面雙倍賠償對私人執(zhí)行的激勵不夠,另一方面對違法者的制裁力度不足,不能有效將反壟斷法運用于司法實踐。

(三)美國的強制三倍賠償和臺灣的三倍以下酌定賠償。

美國是唯一在反壟斷法中采強制性三倍賠償制度的國家,規(guī)定了壟斷侵害下的三倍賠償及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它對受害者的激勵作用,體現(xiàn)在其使美國根據(jù)反托拉斯法而由私人提起的損害賠償要比政府提起的訴訟多得多,以致在整個20世紀70年代,政府所提起的訴訟數(shù)字只占所有反托拉斯訴訟的5%。同時,高額賠償對現(xiàn)實違法者進行嚴厲懲戒,對可能的違法者進行預防,對違法壟斷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從而有效防止違法壟斷的發(fā)生。

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公平交易法》規(guī)定了被害人可向法院請求侵權人承擔損害額以上,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的損害賠償責任。臺灣學者認為,損害賠償制度雖是私人間利益之填補,但涉及公平法之損害賠償, 行政機關盡一份心力,能夠讓一般民眾較容易扮演監(jiān)督者之角色,公平法也更容易落實。

相較于三倍以下酌定賠償在實踐中法官對度的難以掌握,筆者認為三倍賠償更具有可操作性。事實上,據(jù)統(tǒng)計,在美國聯(lián)邦法院審理的所有反壟斷訴訟當中,私人追索三倍損害賠償?shù)陌讣嫉?0%以上。私人執(zhí)行的積極性如此之高,所占的比例如此之重,使反壟斷法得到更好地運用,也更好的保護了私人利益和經(jīng)濟效益。

筆者認為,我國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應借鑒美國的賠償責任制度。雖然三倍賠償制度也存在威懾過度和執(zhí)法過度的可能,但與其他賠償制度相比,卻是優(yōu)點最明顯而缺點最少的制度,它能有效補償受害者的損失,激勵反壟斷私人執(zhí)行,威懾和遏制違法壟斷行為,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在沒有更好的賠償制度可替代的情況下,三倍賠償制度是我國反壟斷法懲罰性賠償?shù)淖詈眠x擇。當然,中國應同時考察美國的立法和實踐,再根據(jù)中國的現(xiàn)實情況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我國剛頒布的反壟斷法司法解釋為引入三倍賠償制度起到基礎作用,盡力避免濫訴與過度威懾。同時,在三倍賠償責任基礎上,我國可參照美國反壟斷法的做法,立法排除適用三倍賠償?shù)那樾危苊鈴娭迫顿r償“一刀切”的僵硬性。(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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