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2-05-24 04:18:26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yōu)槟x了8篇的法學學年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fā),請盡情閱讀。
一、為識字教學奠定基礎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在識字教學中教師首先要將學生培養(yǎng)成為“樂知者”。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需要針對學生的年齡特征,選擇與之相適合的話題和方式,來激發(fā)學生識字的欲望。低年級學生的工作便是游戲,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應寓教于樂,將游戲引入課堂,將知識融入游戲,通過多媒體課件等創(chuàng)設學生感興趣的教學情境,通過學生喜愛的游戲式教學方式完成教學。
例如在《烏鴉喝水》教學時,筆者創(chuàng)設的情境是:筆者先提問“烏鴉為什么想喝水?”有學生回答“因為它口渴了?!比缓蠊P者板書“渴”,問“渴字為什么要有三點水呢?”有學生回答“因為口渴想要喝很多水,所以有三點水”。這種方法不僅貼近學生的生活實際,而且揭示了漢字的規(guī)律,有助于學生的理解。
二、識字教學的方法
1 生活識字。生活中處處有漢字,讓學生在生活中多注意觀察,能夠隨時隨地地學習漢字,拓寬學生的識字范圍。例如讓學生在校園中觀察宣傳欄等漢字較多的部位,在家中認識筷子、床等名稱。在課堂教學中,教師也應結合生活內容開展識字教學,例如在《菜園里》教學時,教師在課前準備幾種蔬菜,先利用多媒體課件播放《買菜》,讓學生齊唱,然后教師同學生一起看、摸、聞、說、問、寫這些蔬菜的名稱,還可以將熟知的、學生喜歡的菜譜引入教學以激發(fā)學生興趣,使學生認識到生活積累的重要,去主動體驗生活,在生活中學習。
2 游戲識字。游戲是低年級學生的主要工作,小學生們十分喜歡游戲,并且具有很強的模仿能力和表現的欲望。教師可以在游戲中融入識字教學,在激發(fā)學生興趣的同時保證識字教學的效果,讓學生在輕松、愉快的氣氛中學到知識。
例如,筆者設計了一個小游戲:將學生新學到的生字拆開偏旁與部首,將其組合、打亂,然后讓學生再利用這些偏旁與部首重新組合成漢字。在識字教學中能夠運用的游戲很多,不僅可以組織找朋友、過橋、比賽車等識字闖關游戲,還可以使用猜字謎和編字謎、故事、順口溜等小游戲,學生們百做不厭,在快樂的游戲中很好地鞏固了知識。例如教師提問“日月相伴打一字”,許多學生都能猜出是“明”字。教師可以順勢引導學生讓他們認識到“明”源于日月。許多學生編出了許多有趣的字謎、故事、順口溜等形式的識字方法,例如“十月十日打一字”(朝),“種是將禾苗栽在田地中”,很好地培養(yǎng)了小學生的創(chuàng)造力。
3 兒歌識字。兒歌具有通俗易懂、朗朗上口的特點,將漢字編入兒歌能夠使學生更好地識記生字。在編制兒歌時,需要突出漢字的特點,或是形態(tài)特點,或是內在意義,才能真正發(fā)揮兒歌識字的作用。
4 規(guī)律識字。漢字隱藏著許多規(guī)律,認識這些規(guī)律有助于學生更深刻地理解漢字、更好地記住漢字。在教學過程中,教師需要抓住漢字的造字規(guī)律,將漢字與生活常識相聯系,將漢字規(guī)律與學生認知水平相銜接,使學生掌握到漢字的造字方法和規(guī)律,培養(yǎng)學生主動推測生字讀音、含義的能力。
例如“播”字,教師可以引導學生想象一下播種的過程,農民需要用手(提手旁)將一粒種子(一撇加個米字)撒到農田(田字)里,學生便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播”字的形成規(guī)律和內在含義,而且不會將一撇加個米字寫成采。又如“打”“撥”“拍”等字都是表示用手在進行某一動作。因而都帶有提手旁,而“跑”“跳”“踢”等字都是表示用腳在進行某一動作,因而都帶有足字旁,教師在識字教學時將這些具有共同特征的字進行分類集中教學,能夠使學生觀察到漢字的規(guī)律,形成概括能力,并體驗到掌握規(guī)律的喜悅,使他們以更強大的信心和更強烈的興趣投入到識字學習之中,在課內識字的基礎上主動走向課外識字。
5 創(chuàng)新識字。低年級小學生的想象力十分豐富,表現欲望也十分強烈,教師應充分發(fā)揮學生的主觀性,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引導他們大膽創(chuàng)新識字方法,培養(yǎng)其創(chuàng)新能力。
【關鍵詞】小學數學;教學情景;故事情景;角色扮演
最近這幾年,我國的教育事業(yè)也得到了很大的發(fā)展,教育理念也在不停地更新。數學這門學科的作用就像是墊腳石一樣,因此學好數學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傳統(tǒng)教育理念下的數學教學效果并不是很好,因此新的教育理念指明了在小學低年級數學教學中要采用情境教學法,以改善小學數學教學水平。但是如何在教學過程中使用該方法呢?又怎樣才能使該方法的作用得到最大化的發(fā)揮呢?這是本文主要探究的內容。
一、情境教學法的內容
什么是情境教學法?它是素質教育的產物,它是一種新興的教學方式。其本質上就是老師通過語言描繪等方法來達到更好的教學效果。情境教學法之所以這么受歡迎,是因為它具備很多獨特之處,比如說:形象、生動、具體客觀、指導啟發(fā)。
二、情境教學法在小學低年級數學教學中的實際應用
情境教學法雖然對小學低年級數學的教學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情境設置的不恰當,就會使這些作用大打折扣。因此教師在設置情境的時候一定要結合實際狀況,數學書本內容,小學生的內心想法等,只有這樣才能使得設置出來的情境更適合數學教學,才能保證教學質量更上一層樓。
(一)角色扮演情境的設置
對于低年級小學生而言,他們喜歡看動畫片之類的,而且還很喜歡模仿動畫里的人物。所以老師就可以抓住這個點,讓學生去扮演自己喜歡的動畫角色,不過呢臺詞要有所變化。比如說:在學習人民幣這塊內容時,老師可以事先寫好臺詞,然后在課堂上隨機抽取四個學生分別扮演:一休、佩琪、豬豬俠、喜羊羊。一休說:我是一元錢,我可以買一支筆;佩琪說:我是五元錢,我可以買兩支筆,三塊橡皮;豬豬俠說:我是十元錢,我可以買四支筆,三塊橡皮,一套尺子;喜羊羊說:我是20元錢,我可以買五支筆,六塊橡皮,兩套尺子。課堂氣氛搞起來之后,老師再開始本節(jié)課內容的講解。通過這樣的角色扮演,有利于小學生對本節(jié)課內容的學習。
(二)兒童歌曲情境的設置
小學生們除了喜歡模仿之外,還喜歡唱歌。兒童歌曲的歌詞簡單,容易被小學生理解,而且兒童歌曲可以營造出一種歡快輕松的氣氛,可以打破數學課堂的沉悶。所以老師還可以采取兒童歌曲情境教學法,該方法既可以帶動課堂氣氛,又可以激起學生的學習欲望。比如說:學習數字的寫法時,老師可以先教學生們唱一首兒童歌曲《寫數歌》,歌詞大意是:“數的書寫從左起,哪位是幾寫幾,沒有數值就用零代替。”一首簡單的兒歌就可以讓同學們大致的了解了本節(jié)課的主要內容,接下來的時間老師再講重點以及做練習題,進而使課堂學習效率有所提高。
(三)故事情境的設置
每一個小學生對未知事物充滿著好奇心,所以他們希望通過聽故事來增加自己的閱歷。因此老師在數學課堂上可以采取故事情境教學法。比如說:在學習余數這一模塊時,老師在上課前問同學們一個問題:同學們你們聽說過華羅庚的故事嗎?同學搖頭說沒有,此時老師說那我給你們講一下這個故事吧:華羅庚……這是一道非常難的數學題,只有他一個人回答對了,因此老師表揚了他。同學們被這個故事吸引了,也被華羅庚的聰明所折服,同時也對數學有了濃厚的興趣,進而有利于下面教學內容的展開。
一
在德國行政法學中,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并可設置機關以便行使,藉此實現行政任務的組織體。[2]理解這一概念應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一)行政主體是具有權利能力(Rechtsfaehigkeit)與法律人格(Rechtspereson)的組織體。法律規(guī)范對社會秩序的調整,是通過設定權利義務來實現的,但法律設定權利義務的前提是確定權利義務的歸屬者和承擔者(Traeger),而這就需要在法律上明確權利能力的概念。所謂權利能力,又稱權利義務能力,與法律人格的概念大致相當[3],是指能夠成為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對象從而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資格或地位。權利能力的概念就是要明確具備何種條件才能成為權利的執(zhí)掌者。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1、自然人。在近現代社會受天賦人權等啟蒙思想的影響,但凡生理上的人(Mensch)均具有了法律上的人格(完全的權利能力),然而在前近代社會,并非所有的生理上的人都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存在很多不具有權利能力(如奴隸)與僅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人(如婦女)。2、法人。具有權利能力者并不僅限于生物上的人,尚包括具有完全權利能力的組織體,即法人(juristischePerson)。一般所謂法人,簡單地說就是具有人格的組織。它的特征有二,其一是團體性,它是人或財產的集合體而非一個個人,故與自然人不同;其二為人格性,即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從而與一般的組織不同。根據法人人格(權利能力)來自于私法抑公法,法人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所謂公法人,在德國是指根據公法創(chuàng)設的具有完全權利能力的組織體。公法人的概念與私法人概念的區(qū)別不僅體現在其設定依據之不同,更重要的區(qū)別在于私法人主要著眼于從財產的角度加以限定,即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并以其承擔財產上的責任。而公法人固然有此方面的意蘊,但其在公法上的功能則不限于此,即公法人意味著該組織是統(tǒng)治權的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承擔公權利與公義務。[4]在德國,公法人包括國家(聯邦與州)、地方自治組織及其他具有法人地位的公法團體、公法財團與公共營造物等。3、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組織。在德國私法上,雖有部分學者如Henckel等主張用部分權利能力的理論來代替德國民法典中的“無權利能力社團”,承認非法人團體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但尚未成為通說,也未被司法實務所接受。[5]但在行政法學上,則普遍承認存在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組織。同是作為從權利能力角度對公法領域中部分組織的概括,行政主體與公法人二者的內涵與與外延大體相當,但有如下幾點重要差異:1、公法人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而行政主體則并不要求其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公法組織亦可為行政主體。2、行政主體著眼的是統(tǒng)治權作用形式中的行政權,所以作為公法人的國家只有強調其具有行政權或當其行使行政權時,才可稱為行政主體,否則只能稱為公法人。另外,后文尚要提及3、私人(自然人與法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成為行政主體,即所謂被授權人。
前述所謂權利能力,嚴格說來,僅指外部權利能力,而不包括內部權利能力。外部權利能力的特征在于可以作為權利義務的最終歸屬主體(執(zhí)掌者),從而被視作法律上的人格,所謂內部權利能力,是指能夠成為內部法律規(guī)范的調整對象,承擔內部權利義務的資格,從而只為權利義務的中間歸屬主體,其所享有的權利義務的最終職掌者為具有外部權利能力的主體。傳統(tǒng)的法理學,著眼于不同人格者間的法律關系,而對具有人格的組織體內部構造重視不足,在私法上,對法人的內部關系委由當事人自治,法律并不直接加以規(guī)范,在公法上,囿于傳統(tǒng)的法規(guī)概念,公法人的內部領域沒有存在法的余地(詳見本文第三部分的相關討論),故并無承認內部法與內部權利能力的必要。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私法上組織不斷擴大,內部構造日益復雜,對社會、市民的影響力日漸增強,國家法需要加強對其控制,其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通過強行法直接為其設定、權利義務,這就使得如公司的機關等傳統(tǒng)上認為不具有人格與權利能力的組織體接受了法律的調整,在組織體內部享有一定的權利義務,成為權利義務的(中間)歸屬主體。在公法領域,國家內部存在法的觀點亦已被廣泛接受,國家內部的機關、單位、職位,具有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國家進行事務管理的能力(權限),法律所賦予的權限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fā)生轉移。這就使得傳統(tǒng)法理學將權利能力的概念僅限于法律人格之間的法律主體關系,在理論上出現了漏洞。于是學者將權利能力區(qū)分為內、外部權利能力。[6]擁有外部權利能力的,原則上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擁有內部權利能力者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僅限于在法人內部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義務,而對外只能作為法律人格者的機關,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產生的法律效果最終歸屬于其所屬的法人格,因而其僅為中間歸屬主體。傳統(tǒng)的法律人格、權利能力、權利主體性(Rechtstraegerschaft)概念與外部權利能力保持一致,而與權利能力相應的概念為法律主體性(Rechssubjektivitaet)。所謂法律主體性,亦可稱為歸屬主體性(Zuordnungssubjektivitaet),是指至少能夠作為一項法規(guī)的歸屬主體的資格。一項或多數的法規(guī),對一主體賦予一項權利或義務時,即存在法律主體性。這一歸屬,也并不需要是法律技術上終局的歸屬,為他人的利益對一定的權利義務享有過渡性質的歸屬,亦屬之。[7]在行政法學中,與權利能力、法律主體相對應的概念是為公行政主體(SubjekteoeffentlicherVerwaltung)[8],公行政主體的范圍較行政主體的范圍為寬,不僅包括具有法律上人格的行政主體(參見本文第二部分),還包括不具有法律人格與外部權利能力的行政機關甚至機關成員等。[9][10]
(二)行政主體為統(tǒng)治權主體。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概念所要探討者為行政的本源,即“行政所由出的主體”.行政作為統(tǒng)治權的一種作用形態(tài),作為統(tǒng)治權的功能之一,其源自統(tǒng)治權的執(zhí)掌者國家,因此國家當然是最主要的一種行政主體。但國家從提高效率、加強民主等方面考慮,亦常常將其部分統(tǒng)治權授予其他組織,如地方自治團體,職業(yè)團體等,從而亦使其取得行政主體資格,能夠較為獨立的進行公權力活動。這就造成了行政主體的外延呈現出多樣化。為理解行政主體作為統(tǒng)治權主體的意義,有必要對德國公法學中幾個與此密切相關的重要理論問題,作一介紹。
1國家法人說。從法學史來看,作為財產權主體的國家具有法律人格的觀點歷史久遠。在羅馬法時代,雖然沒有法人的概念,但國庫是被法律承認具有人格的少數組織之一。但當時由于公法的不發(fā)達,羅馬的法學家對作為統(tǒng)治權主體的國家的法律性質并未進行探討。德國18、19世紀時所流行的國庫學說,則極具特色的將國家在私法的人格與公法上的人格二元化。從公法上來說,當時,德國處于警察國家(Politzeistaat,absoluterStaat)時期,代表皇室行使統(tǒng)治權的行政(政府)被認為是所有公共事務的絕對主宰者而不受任何法律規(guī)范的約束,公法并不被認為是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國家在公法上以統(tǒng)治權主體的身份為一法人。這個法人在國際法上,可作為締結條約的主體;而在國內則行使統(tǒng)治權,不受國家法律的支配,也不接受法院審判,因在理論上法院本身即屬于國家法人的一部分,不能審判自身。
另一方面,在工業(yè)革命與重商主義盛行的大背景下,政府希望通過促進工商業(yè)的發(fā)展來增加稅收,提高國庫收入,從而也重視對人民私權的保障。同時,由于工商業(yè)的展開,國家與人民財務上的糾紛確時常發(fā)生。因而國庫理論在國家公法上的人格外又承認其在私法上的法人格。這是指國家充當財產上主體時的一種身份,即國家是一個可以擁有財產并從事經濟活動的私法人。國家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其財產儲于國庫之內,由國家設立公務員對之進行管理。國庫是一個權利義務主體,私人在與國家發(fā)生財產上的爭執(zhí)可以向國庫請求并向普通法院提訟,在涉訟時國庫具有當事人資格。因此葉律尼克形容國庫為不穿制服而以平民身份出現的國家。
國庫理論使得國家和人民在財產上的爭訟能夠有公正的法律(私法的絕對性)及公正的仲裁者來解決。君主和臣民即使在政治上有不平等的尊卑地位,但在發(fā)生財產上爭議時這種不平等性即不復存在。然而國庫理論將國家區(qū)分成一個公法的國家法人及私法的國庫法人,在理論上存在困境,法國著名法學家米旭就反對這種將國家人格二元化的觀念。米旭說,“國家的公共權力和私法上的法人共同組成為單一的法律主體。如果我們任意把它們分割開來,那么不論把國家瓜分成兩個人格,還是(總要得到同樣的結論)把人格觀念只限定在這些表現的一個功能上,即限定在私法的觀念上,都將陷入無法使人接受的結論。例如,在那時我們必定要說,國家按公共權利來說,對于國家按私人所作的行為是不能負責的,反過來說也一樣……。無疑地,在國家中區(qū)別出它人格的兩個方面,在某些方面上是可以有些用處的……但如果我們不堅持國家的一切行為必須是一個同一人格的行為,而這個人格卻有不同的機關和不同的表達方式,那就永遠得不到一種圓滿的法律理論了?!眹鴰炖碚撨€使得國家法人逸出了國家法律的約束之外。在德國進入自由法治國家(liberalerRechtsstaat)后,這種將國家人格兩元化的觀點已被。國家只是一個法人,即承擔所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國家法人,并無區(qū)分公法與私法權利義務而另設法人的必要。[14]而且國家即使作為統(tǒng)治權主體也應服從國家法律(公法)的拘束。實際上將國家作為一法人,與自由法治國保障公民權利的理念并不矛盾,只要將公法真正作為具有拘束力的法,毋寧說是提供了一個堅實的基礎。國家是一個法人,故應服從法的支配,而不能任意而為,國家為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而非國王或其他統(tǒng)治者的財產,故公民可以以其為相對人提出權利主張,要求其提供權利保護。[15][16]
2、國家說。18、19世紀的德國資本主義的發(fā)展并非一個自生自發(fā)的過程,而是受到英法等國工業(yè)發(fā)展刺激的結果。作為后發(fā)外生型的資本主義國家,為與英法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抗衡,德國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的推進。于是在君主說與當時流行于法美等國的人民說外,國家說在德國應運而生。[17]國家說認為,國家的統(tǒng)治權[18]既非屬于君主,亦非屬于國民,而是歸屬于國家,但要把歸屬于國家,須認為國家為法律上的權利主體,而賦予其人格性,所以主張國家說的大多主張國家有機體說或國家法人說。[19]德國的國家學說是在對法國學說的批判的基礎上產生的。法國的人民理論認為,的原始執(zhí)掌者為民族,即國民全體。民族是一個獨立的人格,具有人格的一切屬性、自覺意識和意志。當民族委任特定的機關作為其代表來負責發(fā)揮和表達其意志時,國家才能出現,故民族先于國家而存在,無論國家是否產生或有未消亡,民族均擁有。德國學者則認為,法國的理論承認國家中存在著民族與代表的雙重人格,這是不能接受的。國家人格只有一個,民族是國家人格的要素之一,而統(tǒng)治者(君主或民選官員)亦非民族的代表而是國家的機關,就其作為機關來說,并無人格?!跋笳軐W家所說的那樣,德國的學說肯定了國家,并使國家在不可分割的統(tǒng)一體中成為公共權力、的執(zhí)掌者。國家雖是單一而不可分割的,同時卻是由組成其人格的三種要素構成,這三種要素是領土、民族和政府。但它盡管具有這種復雜的構成,仍是單一而不可分割的;它是一種權利的主體,而它的權利便是公共的權力,即統(tǒng)治權?!盵20]國家法人區(qū)別與其他法人的一個重要特點在于其享有統(tǒng)治權,國家對其他人格者可以下達命令讓其服從,在其不予服從時,可以反乎其意思運用強制力量使其服從。凡是法律上的人格者,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在法律上必然只有唯一的意思,統(tǒng)一人格,而有兩個意思,與人格的性質相矛盾。統(tǒng)治權正是國家意思之力的體現,因此統(tǒng)治權也統(tǒng)一不可分。但統(tǒng)治權的不可分,并不意味著統(tǒng)治權的作用(或稱功能Function),也不可分。近代各國,一般將國家統(tǒng)治權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并分由不同的國家機關執(zhí)掌,是為權力分立制度,國家的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所擁有的并非作為統(tǒng)治權的權力(Gewalt),而為權限(Zustaedigkeit),即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國家行使其統(tǒng)治權的限度,其只是(統(tǒng)治權)的作用,而非本身,故權限的分配與的分割不同。由于各國一般通過各種制度將國家的各個機關聯成一體,因此這并不影響國家的統(tǒng)一。[21]
(三)行政主體概念的重心在于行政權。行政主體概念外延與公法人的概念大體一致,而之所以要在傳統(tǒng)的公法人概念之外創(chuàng)造行政主體的概念,一個重要的原因即在于行政主體能夠凸現行政法是規(guī)制行政權的法,行政法學是研究對行政權進行規(guī)制的方式的學科。行政權雖僅為行政主體統(tǒng)治權的一種作用形式,但在行政法學中研究行政主體,并不是要研究其統(tǒng)治權的各種形態(tài),而僅研究其行政權的作用。從而,行政主體只是行政法學對行政組織研究的起點,而行政組織發(fā)研究的重點則在于對行政機關的研究。
但這里還應指出,國家的活動并不僅限于權力活動,國家為完成行政任務常常進行許多不帶有權力色彩的行政活動,在現代社會由于服務行政(Leistungsverwaltung)[22]的發(fā)展,國家在社會經濟中的作用日益顯著,這類非權力行為形式更呈多樣化。在德國這種非權力行政,亦稱為私經濟行政,或國庫行政(FiskalischeVerwaltung),一般可分為行政輔助行為(privatrechtlichehifsgeschaeftederVerwaltung),行政營利行為(erwerbswirtschaflicheBetaetigungderVerwaltung)和行政私法(Verwaltungsprivatrecht)三種類型。1行政輔助行為,指行政機關以私法方式獲得日常行政活動所需要的物質或人力。這種行政活動的特點在于,其并非直接達到行政目的,而是以間接的方式輔助行政目的的達成。行政活動需要各種各樣的物質條件,包括辦公、用品、汽車、房地產等,這些均可以通過與私人簽定私法契約的方式得到。私法契約雖不適用公務員的錄用,但適用于聘用人員從事協助以及日常性事務,或與學術、技術有關的事務。2行政營利行為。指國家以私法的方式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其主要目的在于增加國庫收入,有時也兼具有執(zhí)行國家任務的作用。國家從事此種行為的形態(tài)有兩種,其一是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以內部機關或單位直接從事營利活動,另一是國家依特別法或公司法的規(guī)定,投資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yè)或公司從事營利行為。國家的經濟活動與私人經營者一樣具有盈利的目的,必須遵守經濟活動的一般規(guī)則,其依據也是私法。3行政私法,指行政主體以私法方式直接達到行政任務。這種行政方式適用的領域受有很大的限制,在需要以強制手段為后盾的行政領域,如秩序行政與租稅行政,國家的高權不能放棄,行政私法的形式不具有正當性。行政私法只能適用于不干涉人民權利的服務行政領域,故亦有學者稱之為“私法形式的服務行政”。但服務行政在原則上也應由公法來規(guī)制,只有在公法出現缺位時,國家才具有對運用私法方式抑公法方式的選擇權。[24]國家及其他行政主體從事國庫行政,是作為私法(私權利)主體活動,除采取私法組織形式外,并不影響其行政主體的身份,因行政主體是從組織法與抽象法律資格的角度而言的,而國庫行政著眼的是作用法與具體法律關系。但行政主體從事國庫行為是否及如何受憲法基本權利的拘束,則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25]
二
德國的行政主體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一)國家。德國學者所理解的國家,其法律上的涵義是由領土、民族和政府等要素構成的統(tǒng)一法律人格。國家的權力固然來自于人民,但除此之外,其存在及權限不能從其他組織推導出來,因而被稱為原始行政主體(originaererVerweltungstraeger)。[26]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由16個聯邦州組成。州不是省份,而是本身就具有國家權力的政治組織體,具有國家的性質。組成聯邦的各州在屬于整個國家即聯邦的同時,還擁有自己的和管轄權與自己的憲法。國家包括聯邦與州,國家行政因而可分為聯邦行政與州行政。作為組織體的國家,為執(zhí)行行政任務,必須設置行政機關作為其手足,其典型形式為科層制(官僚制)的行政組織體系。此體系強調“行政一體性”(DieEinheitVerwaltung),即國家行政整個成為一體,由最高行政首長指揮、監(jiān)督,并以此總體向選民與議會負責。行政一體性有以下兩種意蘊:其一為在一個行政轄區(qū)內,盡可能將所有行政集中于一個機關或由統(tǒng)一的首長所指揮的機關群,另一則指國家所有行政機關的對外決定應保持一致性。[27](二)公法人[28].國家執(zhí)行行政任務可以通過所屬行政機關,也可以通過或多或少獨立的行政單位(Verwaltungseinheit)。如果某一行政單位在組織上和法律上是獨立的,它就具有了法人和行政主體的特征,可以作出應自行負責的行政行為。但他們仍受國家的約束:其存在與職權由國家賦予,因而相對于原始的行政主體-國家,被稱為衍生行政主體(derivativerVerwaltungstraeger)。[29]這種具有公法人性格的行政單位,可以區(qū)分為公法社團、公共營造物與公法財團。[30]其所具有的共同的特性是:1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法人地位,在其任務范圍內為權利義務的歸屬主體,具有為自負其責地執(zhí)行任務所必需的獨立性,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訟和應訴。2其設立必須有法律依據,為國家通過高權行為的創(chuàng)造。不存在根據事務自然性質和私人自由意思成立的公法人,至少從形式上看是如此。3屬行政組織的一種,具有固定的任務,執(zhí)掌,管轄權與權限。公法人執(zhí)行行政任務,受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公法人所用人員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公務員,而不得全為普通雇員。4國家監(jiān)督。公法人雖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但作為衍生行政主體,其行為須遵守國家法律并接受國家的監(jiān)督。這種監(jiān)督原則上僅限于合法性監(jiān)督,但在例外情形,亦及于合目的性(相當于我國行政法學中的合理性)監(jiān)督。5公法人作出行政決定時必須適用行政程序法,其針對個案對外所作的公權力處置或其他措施,構成行政處理,相關人民可對之尋求行政救濟。[31]下面對德國公法人的各種類型作一介紹。[32]
1)公法社團(KoerperschaftoeffentlichenRechts)。
社團一詞源自拉丁文,意指社團自治。公法社團是指由國家高權設立,以社員為基礎組成的公法組織,通常在國家的監(jiān)督之下以高權的方式履行行政任務。公法社團與其他公法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社員團體。一如其名,公法社團是由社員所組成的公法組織,而且社員必須參與社團事務的決定,公法社團作為社員或其選出的代表組成內部的組織體,在內部構造上有民主的要求。2自治行政。自治行政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指,在國家之下的行政主體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的不受指示的履行概括的、或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任務。在自治行政之下,公法社團得以高權方式執(zhí)行行政任務。對其任務的執(zhí)行,可以制定自治規(guī)章,此即所謂的自治權。因此,所謂的自治權首先是指是指在自治行政內訂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自治規(guī)章而言,此與私法自治強調個人法律上的自由意志不同。[33]
公法社團可分為如下幾類:1地域團體(Gebietskoerpershaften)。以在該地區(qū)居住的居民為其成員,地方自治組織如鄉(xiāng)鎮(zhèn)與縣為其適例,其中最典型的有為鄉(xiāng)鎮(zhèn)。鄉(xiāng)鎮(zhèn)行政的依據在于自治行政原則,根據該原則,公民有權自主管理地方事務。自治行政有利于激發(fā)公民對公共福祉的責任心和參與感,也便于充分利用鄉(xiāng)鎮(zhèn)居民的地方知識和專業(yè)知識。鄉(xiāng)鎮(zhèn)除執(zhí)行自治事務外,也執(zhí)行國家的委辦事務,此時其身份為國家的行政機關,而非獨立的行政主體。對于鄉(xiāng)鎮(zhèn),法律強調居民對鄉(xiāng)鎮(zhèn)事務的參與,除通過選舉(鄉(xiāng)鎮(zhèn)代表會)代表外,也擁有直接參與的權利,如公民集會,公民請愿,參加鄉(xiāng)鎮(zhèn)代表會的聽證,抗議明顯透支的預算計劃等。國家對鄉(xiāng)鎮(zhèn)的活動可通過多種方法如查詢(Information),糾正(Beastandung),代履行(Ersatzvornahme),認可保留(Genehmigungsvorbehalt),報備保留(Anzeigenvorbehait)等進行監(jiān)督。2身份團體(Personalkoerpershaften)。指由具有某種特定職業(yè)、身份,或有共同理念或利害關系的人,依據法律規(guī)定組成的公法社團,以同業(yè)公會最為常見。各同業(yè)公會一般依行政區(qū)域往上逐級形成,德國的鄉(xiāng)鎮(zhèn)規(guī)模較小,人口一般不滿一萬,從而最基層的同業(yè)公會以縣為單位。區(qū)域同業(yè)公會與邦同業(yè)公會則以縣同業(yè)公會。成員的加入通常具有強制性,身份團體且有強制收費的權力,以此確保公法團體有穩(wěn)定的成員與財政收入,俾使其獲得長期穩(wěn)定的發(fā)展。根據邦法,公會大多可設置公會懲戒法庭對會員設施懲戒罰,常見的懲戒包括告戒、罰款、取消會員代表資格、暫停被選舉權等,各種懲戒中最嚴重的是剝奪會員執(zhí)業(yè)資格,并且在會員名錄上將其除名。3聯合團體(Verbandskoerpershaften)指以公法人為成員組成的公法團體,如聯邦律師總會、聯合商業(yè)總會是由各地區(qū)社團組成的團體。其實質為前兩種公法社團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4其他團體。德國的疾病保險基金是由投保的勞工與雇主共同組成的組織及機關,其任務為執(zhí)行疾病、意外事故與養(yǎng)老保險事宜,是具自治性質的公法社團法人。另外德國的大學,依照大學基準法第58條第1項的規(guī)定,其為公法社團同時為國家的設施機構。一般認為大學在學術、研究與教學的領域內具有公法社團的性質,擁有行政自治權,教授、學術研究人員與學生為大學這一社團的成員。
2)公共營造物(或稱公共機構,oeffentlich-rechtlicheAnstalt)[34].公共營造物是行政法上特有的組織形態(tài)。由于營造物的范圍太廣,很難找到一個適當的定義。當前德國對營造物的定義一般仍沿襲梅耶的界定,即營造物主體為持續(xù)履行特定的公共目的,所成立的一個結合人與物的組織體,其為具有法律上的主體性和權利能力的非社團組織。營造物的產生于19世紀自由法治國時期,當時所成立的營造物如監(jiān)獄、學校等,其利用關多半是帶有強制性的高權色彩。設立公共營照物的目的,主要是為避免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使得行政機關能夠在高度自由下完成行政任務。這些營造物可以制定內規(guī)來規(guī)范使用者,對使用者并且還擁有一定的懲戒權,司法機關對其內部爭訟沒有管轄權,故而傳統(tǒng)上將其納入特別權力關系的范疇。隨著國家任務的不斷擴充,國家承擔了大量的服務行政任務,有些任務具有特殊性與技術性,為執(zhí)行的方便,便成立公共營造物,來執(zhí)行這些任務,其中最明顯的是在國營企業(yè)的范圍內,如郵政、銀行、鐵路、公路、水電事業(yè)、專賣等??梢姽矤I造物的大量出現是行政分權的產物,國家將其任務分散到其他獨立的行政主體。但其與自治原則無關,因其雖有使用人與工作人員而無成員。
公共營造物有如下特點1、公共營造物是非社團的組織體。營造物與公共社團的區(qū)別在于,營造物與使用存在者利用關系,使用者參與營造物任務執(zhí)行的權利,僅為其組織目的下的客體而已,反之,公法社團則是一種成員關系,其是眾多成員組成的組織體,組織的形成與運作,成員均具有實際的參與權。2、營造物是服務性的機構,從而不能取代正式作成決策并發(fā)號施令的科層制行政機關,其與作為其母體的行政機關間存在既獨立又分工、既合作又對抗的關系。3、公共營造物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特殊的服務,從而才須強調其為人與物的結合,其所提供的服務包羅甚廣,涉及科研、科技協助、教育、民生服務、經濟等,其并包括軍隊、看守所、感化院、監(jiān)獄等機構??梢姞I造物的本質其實就在于為特定目的而存在的行政機構。4、公共營造物強調的是其與使用者間的關系。公共營造物與其使用者的關系不僅可為公法關系,亦可為私法關系。公共營造物的公共性是從組織上而言的,作為公法機構,其內部結構及其與設置主體間的關系應依公法判斷,但從行為法上,雖其任務的執(zhí)行大多采用公法的手段,但亦常常運用私法方式提供服務,此時應遵循私法的規(guī)則。在公法關系中,傳統(tǒng)上將其納入特別權力關系的范疇,
3)公法財團(StiftungendesoeffentlichenRechts)。是指國家或其他公法社團,為履行公共目的,依公法捐助財產而成立的組織體。公法財團的特征在于具有應為特定目的或受益人而使用的財產。其設立的最初目的主要限于貧困救濟,但如今范圍則已大為擴張,包括平準性基金、文化資產照顧基金、宗教文物照顧基金、殘疾嬰兒照顧基金、社會照顧基金等。但在德國目前公法財團已比以往要減少很多,一些以前的公法財團,如今卻被納入公共營造物的范疇,如學校和醫(yī)院。[35]公法財團與公法社團的區(qū)別在于其為財產的結合體,并無社員的存在,財團設立者并非財團的成員而立于財團之外,捐助者除非通過任命董事對財團運作加以實際的影響,在法律上沒有權力用指令的形式拘束其運作。公法財團與公法營造物的區(qū)別在于公法財團與設立者的依存關系不如營造物來得強。財團是依財團處理(屬行政處理的一種)而設立,設立時即確定了其持續(xù)存在的目的,其捐助目的一經確定不得加以變更。而營造物組織體則除目的受營造物主體確定外,在人事安排上也受極大的影響。另外,營造物執(zhí)行的任務,通常是屬法律賦予營造物主體的任務,而公法財團所要達到的目的,通常不屬財團設立者的任務范圍。
公法財團應受到的規(guī)范包括以下諸方面:基金財產必須加以特別管理,不得有所損耗,并須妥善經營以便不斷獲取孳息;基金財產的經營不得違反捐助者的捐助目的或財團的設立目的,在發(fā)生疑問時以財團的章程為準;公法財團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聯邦行政程序法,人事管理須合于相關人事法規(guī),邦的會計、審計法規(guī)亦有適用。
(三)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單位。在民法(私法)上對組織的權利能力一般僅依有無權利能力為標準劃分為(具有權利能力的)法人與非法人社團,并不考慮權利能力是否完全。但在公法上則有所不同,對具有權利能力的公法組織還要判斷其權利能力是否完全,具有完全權利能力的方為公法人,僅具部分權利能力的的則僅可能為行政主體而非公法人。所謂部分權利能力(Teilrechtsfaehigkeit)是相對于完全權利能力(Vollrechtsfaehigkeit)而言的。部分權利能力是指某一組織只在特定范圍內或者只就特定的法律規(guī)范享有權利能力。享有部分權利能力的組織只能在法律專門為其設定的部分權利范圍之內活動,因此它不是一個完全權利能力的法人,而只是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主體。完全權利能力可以認為是一般權利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查明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范圍,而部分權利能力只是一種特定權利能力,在此情況下必須首先是查明相關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單位根據公法設立,沒有公法人資格,經授權執(zhí)行特定行政任務并在此范圍內具有自己的權利義務。其組織形式可能是公法團體,公共營造物,也可能采取其他組織形式。例如前述聯邦郵政、聯邦鐵路以及公立大學的系或院等。其在權利能力所及的范圍內為行政主體。具有完全權利能力的行政主體(公法人)可以對抗所有人,包括設置其的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作為訴訟及賠償的主體。如作為公法人的公立學校,可以對國家或教育部提訟。而僅具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主體,如德國聯邦鐵路、聯邦郵政,在所轄任務范圍內,得為權利義務主體并對抗第三人,但卻不可對抗設立它的公法人或主管機關。
(四)被授權人(beliehene)。[36]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以法律,或經由法律授權以行政處理或公法契約的形式所授與(Beleihung)的公權力(高權)之私人(自然人或法人)。在組織上其為私法主體,但在功能上是行政主體?,F代國家功能日益復雜,由于科層制行政機關人手或設備不足國家常須將一定的行政任務交由私人行使。通過公權力授予,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可以利用私人特別是私企業(yè)的專業(yè)知識、創(chuàng)造性、技術和實施等,從而減輕自己的負擔。[37]這種類型的行政主體有如下特征:1須由公法人對私人為之。公權力授予是公法人將其擁有的公權力及行政事務托付給私人行使。此與權限委任與權限委托等行政主體內部的權限移轉不同,也與國家將其事務交由自治團體的委辦有異。2被授予公權力,在授權范圍內可以以高權方式執(zhí)行行政任務。公權力授予的目的在于與被授權人建立公法上的法律關系,并使其如同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執(zhí)行行政任務。此高權,既包括官方高權(威權),有包括單純高權。[38]但基于法治國家的“制度法律保留”,國家不得將其全部權限皆授予私人,而僅可授予其中的一部分。[39]被授權人的這一特征使其與“基于私法契約而獨立從事公務只私人”區(qū)別開來。后者是指國家通過與私人簽定私法契約(通常是承攬契約)的方式,將一定的行政任務委由私人辦理,如私營建筑公司接受國家委托修筑高速公路,起特色在于該行政任務不具有高權色彩。3被授權人必須以自己名義獨立完成行政任務。此與行政輔助人(行政助手,Verwaltungshelfer)不同。行政輔助人意指私人作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的幫手,其并非如被授權人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機關的指揮命令從事活動,猶如行政機關的“延長之手”(VerlaengerterArm),如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請求在場司機協助其維持交通秩序,對于行政輔助人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國家。[40]4授權人須有法律依據。公權力授與雖可減輕國家行政機關的負擔,但基于以下理由,仍須有法律的依據。①私人并無行政機關所具的民主正當性,從而公權力原則上只能由代表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行使,除非在特別情況下由代表民意的國會以法律的方式“同意”此委托。②公權力授予涉及行政機關權限的變更,機關權限既由法律規(guī)定,其變更自然亦應有法律規(guī)定。③行政機關若以作成行政處理的方式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則無異于加以私人以負擔,依據法律保留原則,理應由法律規(guī)定,即使是以締結公法契約的方式授予,因此授予行為尚涉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同樣應有法律規(guī)范作為基礎。[41]
通過授權,在授權行政主體(主行政主體)和被授權人之間產生公法上的委任和信托關系,被授權人除有行使公權力的權利外,同時亦有行使的義務,未經授權主體同意,不得擅自停止執(zhí)行,其執(zhí)行并應盡到善意的忠誠義務。被授權人因執(zhí)行行政任務而發(fā)生的費用,由授權行政主體承擔,因此其對授權主體享有提供費用和返還墊款請求權。被授權人有接受授權人(法律)監(jiān)督的義務。撤消之訴和其他行政法院的救濟形式應直接以被授權人為被告。[42]
(五)關于“私法組織的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可以采取私法方式執(zhí)行行政任務,即構成國庫行政。此時國家既可以由自己的機關運用私法方式活動,也可以成立私法人,如股份公司等,由其執(zhí)行行政任務,此即所謂的公企業(yè)(oeffentlicheUnternehmung)。這種企業(yè)的設立目的在于管理的靈活,但實際上其受到行政主體的很大控制,后者通常擁有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權,從而影響此一私法人的運作。關于私法組織可否作為行政主體,在德國學者中間較有爭議。Battis堅持認為,應將行政主體的概念限定于具有公法權利能力,即可行使公權力的行政個體。權威學者毛勒認為,這實際上是一個對行政主體概念如何界定的問題。如果行政主體的概念限于依公法設立的組織和主體(高權主體,Hoheitstraeger),則公企業(yè)當然不可以成為行政主體(除非其得到國家的授權,作為被授權人,以高權方式執(zhí)行行政任務);但如果將行政主體的概念擴展到一切具有行政職能、完成行政任務的組織,則私法組織的公企業(yè)亦可以稱之為行政主體。毛勒似較傾向于后者,但毛勒亦指出,由于公法行政主體具有特殊規(guī)則,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對而這進行明確區(qū)分,私法形式的行政主體只能作為特殊情況對待。[43]
(六)關于作為行政主體的人民。行政主體概念是君主立憲時代的產物,當時流行的學說為國家理論,無論在國法學領域,還是在行政法領域,將國家作為統(tǒng)治權的主體并無理論上的困難,但威碼憲法和聯邦德國基本法都明確規(guī)定了人民的原則(基本法第20條第2款規(guī)定,“全部國家權力來自人民。人民通過選舉和投票表決并通過特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行使這種權力”)。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概念面臨著挑戰(zhàn)。對此,毛勒的解釋是國家法上的行政主體性與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性應有有所不同。但其亦指出,行政法上的行政主體與憲法學上的行政主體性并非毫不相關,而是有著密切的聯系。各種主行政主體(聯邦,州,縣和鄉(xiāng)鎮(zhèn)等)的基石是民主,其他公法團體也具有內部的民主結構,而且,間接國家行政的民主合法性還通過國家的監(jiān)督與約束得以補足。[44]
三
行政主體概念貫穿于整個德國行政法制度中,在包括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行政救濟法在內的諸多領域均發(fā)揮重要的作用。
(一)行政主體概念與內外部行政法的劃分。在德國,內部行政法與外部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個基本分類,其劃分的主要依據及在于法律的調整對象是行政主體之間或行政主體與私人之間的關系,還是調整行政主體內部的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公務員之間或公務員之間的關系。在19世紀時,由于嚴格的法律概念,代表性的觀點認為行政主體的內部規(guī)則不是法律,國家和其他行政主體的內部領地不受法律的拘束。在拉班德,法(實質意義上的法律,materiellesGestez)的功能就在于劃定各個法主體間意思領域(Willenssphaeren)及權利義務的界限。國家作為法人,其人格如同自然人,自然人有密閉性,國家亦然。因此只有國家本身之外才有法可言,國家本身的內部生活(Innenleben)是與法無關的。在國家行政領域,調整具有行政權的國家(VerwaltenderStaat)的意思領域與任何其他法所承認的意思領域關系的,也即調整行政與其他意思主體(含國家與個人)關系的規(guī)范,為法規(guī)(Rechtsvorschriften),具有法的性質。行政機關的組織規(guī)定,如果調整的是行政機關內部則屬單純的行政規(guī)則,但若及于行政機關之外部者即為法規(guī)。[45]在葉律尼克,“法不是為了它本身而存在,乃是為一切的人而存在,包括個人與國家。法的目的乃在于劃定社會的界限及劃定一個人自由活動的界限,如果一個規(guī)定的內容具有此種目的,即可被稱為法規(guī)(Rechtssatz),這種法律也就是實質意義上的法律;反之,如果法律不具有此種目的,則不是實質意義的法律?!眹胰缤匀蝗艘粯邮欠ㄖ黧w,國家是一個不可分的、統(tǒng)一的集合體,因此國家與其機關應是同一體,國家沒有機關即無人格,亦即成為“法律上的烏有”(juristischesNichts),同樣機關本身亦無法律上的人格。只有當國家賦予私人以權利或者當它通過為自己設定對私人的義務來劃定自身的自由活動范圍時,國家才進入法律領域。如此,在國家內部(包括國家與機關間、機關與機關間)無主觀的法(DassubjecktiveRecht)即權利存在。但葉律尼克認為,有關機關權限之規(guī)定屬客觀法(DasobjectiveRecht),因為這種規(guī)定是將國家的權力分配于各機關,且國家藉機關權限的規(guī)定使其活動設有限制,也即是說,這種規(guī)定是在劃定國家權能(Machtbefugnisse)的界限,并調整法主體間的關系。[46]在今日德國,拉班德與葉律尼克等的傳統(tǒng)公法理論將法與法規(guī)、實質意義的法律等同,認為在國家(行政主體)內部原則上沒有的存在的觀點雖然已不再為通說,國家內部亦存在法律關系已被廣泛接受,但其將國家的行為作內部與外部的劃分對行政法學仍有著很大的影響。德國行政法學一般將行政法分為內部行政法與外部行政法并適用不同的規(guī)則,并且將外部行政法作為行政法學研究的重點所在,一些概念雖在邏輯上應延伸至內部行政法領域,但學者在解釋和運用時卻往往僅將其限定于外部行政法領域,如法律淵源(Rechtsquellen)、法律主體(Rechtspersonen)與權利能力等。
(二)行政主體概念與行政組織法。
1行政主體概念與行政組織法中的其他概念一起構成了邏輯嚴密的概念體系。在實際的行政管理過程當中,行政措施由機關擔當人(機關構成員,Organwalter),即具體執(zhí)行行政機關權限的公務員或政府雇員采取,機關擔當人所作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其所屬行政主體。但對外表示該行政行為者既非機關擔當人,亦非行政主體,而是行政官署(Verwaltungsbehoerde),作為依法設立并就一定行政事務有決定權并表示所屬行政主體意思于外部的組織,行政官署對外行文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其所屬的行政主體的名義,也非以行政主體的名義。這樣,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行政官署,機關擔當人就構成了邏輯嚴密的管理體系。其間的關系可作如下概括:行政主體是行政權的最終歸屬者,是具(外部)權利能力的行政組織體,享有法律上的獨立人格。行政機關是無(外部)權利能力的行政組織體,其中行政官署亦不具有權利能力,但擁有決定并表示行政主體意思于外部的權限。機關擔當人作為自然人雖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與法律人格,但在從事行政行為時則僅為國家的工具,而不具有法律人格。[47]
2行政主體概念與與管轄權的分類。管轄權是指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掌理特定行政事務的權利與義務。管轄權的最基本的分類即為團體管轄權與官署管轄權。團體管轄權用來確定不同行政主體間管轄事務的范圍與界限,機關管轄權則確定統(tǒng)一行政主體內部不同行政官署間管轄事務的范圍與界限。行政主體的團體管轄權是官署管轄權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機關一般只能在其所屬行政主體管轄權范圍內進行活動,因而受到行政團體管轄權的限制和制約。[48]由于行政主體管轄權在很大程度上是憲法學的問題,如基本法第83條及以下各條規(guī)定的聯邦和州之間的關系,而且有權將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是行政官署,而非行政主體自己,因此行政法學關心更多的是官署管轄權問題。
3、行政主體概念與行政機關管轄權的變更。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的規(guī)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行政機關既不可侵犯其他機關的管轄權,也不得放棄本身的管轄權,是為管轄規(guī)定的絕對性(AusschlieβichkeitZustaendigkeitsordung.但法律亦允許在某些法定條件下變更管轄權。在德國的行政組織法中,根據管轄權的變更是發(fā)生于一行政主體內部抑不同行政主體之間,而區(qū)分權限的授予(Delegation)與委任行政(Auftragsverwaltung)、機關借用(Organleihe),并確立不同的規(guī)則。[49]權限授予是同一行政主體內部,由一行政機關將其部分權限移轉于另一相隸屬或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并由后者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該權限。機關借用與委任行政則發(fā)生于不同的行政主體間,包括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機關借用與委辦),以及國家與私人間(公權力授予)。其中機關借用是一行政主體將其機關供其他機關行使,主要即為自治團體的機關作為下級國家機關活動,其行為效果直接歸屬于國家而非自治團體。所謂委辦,是指自治團體在其固有自治事務以外,受國家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執(zhí)行國家行政任務,其行為效果歸于自治團體自身。公權力授予,是指國家將其公權力托付給私人,使其作為獨立的行主體執(zhí)行行政任務,公權力受托人的行為的效果原則上歸屬于自身,但在賠償責任上,則由國家承擔,從而使受害人可以向更有資力者請求賠償,較有利于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4、行政主體概念與與組織權主體的確定。所謂組織權,是指設立、變更或撤銷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組織的權限。行政組織的設立、變更或撤銷是否必須根據法律或法律授權制定的法規(guī)命令,還是可以由有行政機關的內部規(guī)則規(guī)定,即所謂組織權主體的問題。這在德國是一個聚訟紛紜的問題。19世紀時組織權被認為屬于行政權,在威碼憲法時代,組織權仍然被認為是行政之家。在當今德國,組織權主體的確定隨組織權之內容(設立、設置或配置)與對象(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或其內部組織)的不同而有變化。對于行政主體的設立(包括對私人授予公權力),即在國家內部創(chuàng)設具有公法法律人格的行政組織,因事關國家的重要決定,已對憲法的決定產生影響,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或有法律的授權。由于在設立行政機關時,要一并確定其管轄權,而管轄權規(guī)則必須有法律的基礎,行政機關的設立在原則上亦必須受法律的調整,但在具體制度上,聯邦與各州的規(guī)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據基本法第87條的規(guī)定,立法機關有權決定是否設立公法團體公共設施或者行政機關,但應當由多數通過并且經參議院批準。聯邦基本法第86條規(guī)定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聯邦政府有權設立行政機關。由此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德國的聯邦層次上,關于行政主體的組織權適用法律保留,必須由立法機關決定,而對于行政機關,則僅有法律優(yōu)位原則的適用,聯邦政府在通常情況下有權設立行政機關。各州憲法的規(guī)定也并不一致,但總的趨勢是由立法機關決定州行政機關的設立并確定其管轄權。[50]
(三)行政主體概念與行政行為的類型化。德國行政法學區(qū)分內部行政法與外部行政法,此對行政行為發(fā)亦有重要影響。行政行為類型化,根據其屬于內部行政領域還是外部行政領域設定了不同的規(guī)則,對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區(qū)分行政處理與內部勤務指示,在抽象行為則區(qū)分法規(guī)命令與行政規(guī)則。所謂行政處理,根據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guī)定,是指行政機關在公法領域,為規(guī)制個別事件,以直接對外發(fā)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所作的各種處置、決定或其他公法措施。行政處理的一個重要特征在于其直接對外發(fā)生法律效果,亦即其為不同法律人格者間的公權力措施。從而作為法律人格者的行政主體針對其他行政主體或私人,以其為一法律人格者的地位,就其權利義務所作的規(guī)制,如上級政府針對地方自治團體所作的監(jiān)督措施,構成行政處理,而作為法律人格者的行政主體內部,其各個行政機關間所作的公權力措施因欠缺對外效果,而不能構成行政處理。如地方自治團體執(zhí)行前述國家委辦事項時,因其作為國家的機關行動,是上級政府的延伸,而非作為獨立的地方自治團體的機關,上級政府就委辦事項所作的指示,則不構成行政處理,而僅為內部勤務指示。法規(guī)命令與行政規(guī)則間的區(qū)別亦與此相似。法規(guī)命令與行政處理因涉及不同法律人格間的關系,受到法律的調整密度較高,學者亦較為重視,其中行政處理更是學者投諸力量最多的一種行政行為形式,從奧托。梅耶至今對其概念的探究,規(guī)則的探討已達相當完善的程度[51],而行政規(guī)則與內部勤務指示則要遜色的多。
四行政主體概念與行政救濟。
行政救濟法與行政行為法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行政行為的不同類型直接影響到其救濟途徑的差異。能夠被提起行政爭訟的行為一般僅限于外部行政行為,如法規(guī)命令與行政處理,而對行政規(guī)則與內部勤務指示在原則上不能夠作為行政爭訟的客體。
一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在影響其他行政主體或私人的權益時,相對人一般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機關就行政主體內部事項所作的行為,相對人原則上不能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司法救濟,只能通過行政主體內部的行政機關系統(tǒng)加以解決,此即禁止自己訴訟的原則[52].然而,在同一行政主體的內部領域,各個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當涉及到權限問題時,并不排除內部訴訟的可能。具體的說,同屬行政科層制等級體系的行政機關沒有屬于自己的管轄權與單獨的組織權利,對于所謂的管轄權爭議應當通過上級行政機關、乃至最高行政機關解決。但當機關之間存在法定的權力制衡關系時,一機關所享有的法定權限如果遭到其他機關的非法干預,則究其實為法律托付于行政機關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此時機關可以如同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提起憲法訴訟(憲法機關之間)或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之間)[53],從而在此范圍內具有了權利主體和訴訟當事人資格。
人民對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擔當被告者除在國家行政組織是行政機關(官署)外,其他皆為公職人員所屬行政主體。對于因公職人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而給人民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原則上也由其所屬的行政主體承擔[54],即在德國所謂國家賠償責任實際上是行政主體賠償賠償責任的方便說法??梢娦姓黧w概念可以起到使公權力責任明確化的效果。
四
從本文以上對德國行政主體概念的簡單介紹中,我們可以歸納出德國行政主體概念所具有的幾點特色。
1德國行政主體概念具有堅實的理論底蘊與社會基礎。行政主體與德國的公法理論如國家學說,學說,法規(guī)概念等均有著密切的聯系,而這些公法理論實際上是在德國客觀經濟社會背景下產生并發(fā)展起來的。行政主體概念可以說是行政法學理論與這些政治法律學說及社會基礎相聯系的一個紐帶。從而我們只有將德國行政主體概念置于更加廣闊的背景中,才能對其有較為透徹的理解。
2德國行政主體概念強調國家統(tǒng)一與權力分散原則的統(tǒng)一。一方面,通過行政主體概念,將國家之外的眾多公法組織體,甚至在特定情況下的私人,都納入到對同一個行政主體概念中,并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類型化的分析,從而有助于貫徹權力分散原則,即將特定的的、相對獨立的行政公務從國家一般行政職能中分離出來,交由其他的法律人格者如公法社團、公法財團與公共營造物等行使。另一方面,行政主體概念的界定,是從統(tǒng)治權的角度出發(fā),以國家作為(原始)行政主體,具有原始的統(tǒng)治權。行政機關僅為國家法人的機關,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各個機關之間應保持協調一致,共同實現國家任務。其它行政主體雖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在與國家關系上僅為衍生行政主體,須受國家法律的約束并接受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在某些情形下尚須接受合目的性監(jiān)督,這樣的概念構架保障了國家及其統(tǒng)治權的統(tǒng)一。德國行政主體概念的這一功能實際上是德國客觀社會、政治發(fā)展的結果。
3、行政主體概念以權利能力與法律人格的概念為核心。在早期對組織體權利能力的理解僅限于外部權利能力和完全權利能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研究的深化,學者認識到尚存在著內部權利能力與部分權利能力的組織(特別是在公法組織),而且最初權利能力僅用于對行政實體法的分析,對行政程序法中的權利能力問題認識不足,隨著行政程序法的發(fā)展,這一點也逐步受到質疑,程序權利能力(程序參與能力)的概念也被提出。權利能力概念研究的深化對行政主體概念的界定也發(fā)生了重要影響,行政主體不再與(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的概念完全等同,而是僅限于外部的、實體的權利能力,但具有部分權利能力的公法組織則被包括進來。在法理學上與發(fā)展后的權利能力概念相對應,在權利主體外另創(chuàng)造出法律主體的概念,在行政法學上則是提出了公行政主體的概念。通過公行政主體概念的建構,明確了行政機關等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卻具體參加法律關系得組織體得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行政主體概念的局限性
4、行政主體概念與整個法律體系進行公私法的劃分相協調。公私法的劃分是行政主體概念確立的一個重要基礎。與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相適應,公私法的劃分在近現代大陸法系法學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公法的理念在于控制(公)權力,而私法的精神在于保障私人權利。行政主體究其實質為統(tǒng)治權的主體,其權利能力均來自于公法,其外延與公法人雖有差別但并非根本性的。行政主體的概念相對于私法主體、私人而存在。二者在主體資格、行為規(guī)則、責任承擔、受法律拘束程度等方面都具有顯著的區(qū)別。當然,行政主體與私人也并非可截然兩分,行政主體可能立于私法(私權利)主體從事私經濟活動(在此情況下仍須討論其受公法控制的問題,尤其在行政私法的場合)。私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因授權而獲得公權力,從而取得行政主體資格。
5、行政主體概念貫穿于整個行政法學體系之中,具體指導著行政法諸多制度的建構,特別是使得行政組織法領域的諸多概念之間形成整體概念構架,對確立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以及承擔公權力違法責任主體也部份的發(fā)揮了明確化的功能。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專業(yè)97級研究生。本文是作者參加的“行政主體研究”課題的部分研究成果,論文的寫作得到了張樹義教授、馬懷德教授和高家偉博士的悉心指導和熱情幫助,作者在此表示誠摯的感謝。
注釋
[1]我國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概念,與大陸法系行政法學中的行政主體概念存在淵源關系,但在對其內涵與功能的理解上自始即保有自己的特色,近來有學者從與國外行政主體概念的界定出發(fā),對通說提出挑戰(zhàn)(參見薛剛凌《我國行政主體理論的檢討-兼論全面研究行政組織發(fā)的必要性》載《政法論壇》1998年第6期),理論的論爭必將有助于研究的深入,但應注意的是,既以國外的行政法理論中的相關概念為參照,自應對其在該法律體系中的確切含義與地位有透徹的了解,如此方能真正發(fā)揮比較法的功用,此也即為本文的寫作旨趣所在。
[2]吳庚,《行政法的理論與實用》,第154頁。
[3](外部)權利能力與法律人格并非完全等同,因法律人格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權利能力是指能夠作為權利義務主體資格的可能性。但學者在使用時一般并不加以嚴格的區(qū)分。參見星野音一著,王闖譯,《民法中的人-―以民法財產法為中心》,載《民商法論叢》,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1版。
[4]在羅馬法中,已承認部分公法組織,如國家,自治市等具有法律人格(Personalita),但由于羅馬法是一個跛足的法律體系,其私法雖然極為發(fā)達,被馬克思稱為商品經濟社會最完善的法律體系,但在公法上則乏善可陳。其對這些公法組織,均是著眼于其在私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并未從公法,即統(tǒng)治權享有的角度加以規(guī)范和研究。參見彼德羅。彭梵得著,黃風譯,《羅馬法教科書》,第29頁,第50-54頁。
[5]參見王澤鑒《民法總則》,1992年版,第148-149頁。龍衛(wèi)球《民事主體論》(中國政法大學博士論文,打印稿),第104-105頁。
[6]HarmutMaurer(毛勒)著,高家偉譯,《德國一般行政法》AllgemeinesVerwaltungsrecht(中國政法大學教學參考資料),第219頁。
[7]參見陳敏《行政法總論》,第202頁。
[8]作為SubjekteoeffentlicherVerwaltung的中文譯名,公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Verwaltungstraeger或RechtstraegeroeffentlicherVerwaltungs)的區(qū)別似在于一僅為公共行政的主體,另一則包括私行政主體,其實并非如此,因二詞所指均為公共行政的主體,兩詞在德文中的真正區(qū)別主要在于對應與于中文“主體”一詞的,在公行政主體為Subjekte,在行政主體為Traeger(可直譯為執(zhí)掌人)或Rechtstraeger(權利執(zhí)掌人,權利主體)。實際上可以說,對應于中文行政主體一詞的在德文有前述兩個詞,只是出于功能上的考量,而強作分別。
[9]參見陳敏,前揭書,第234頁。
[10]在行政法學上還有程序參與能力的概念,指個人或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行政程序,享有程序權利,履行程序義務的資格與能力。一般而言,其涵蓋范圍較內部權利能力為寬。參見,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講》,第84頁。
[11]參見黃異《行政法總論》,第17頁,第13頁。
[12]在德國法學界,公法(oeffentlichesRecht)這一用語通常僅在較狹窄的意義上使用,即指憲法和行政法,至于刑法、訴訟法等盡管在法律的分類上亦屬公法,但一般并不在常用的公法一詞的范圍之內。參見,翁岳生,《論行政處分的概念》,載于所著《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1990年10月9版,第23頁。
[13]轉引自狄驥,前揭書,第445頁。
[14]國家法人說在理論上面臨的最大的難題在于,法人人格必須根據法律獲得,而若要以國家為法人,則必在國家之前就存在法律,然而脫離開國家又安能有法存在?對此主張國家法人說的學者的回答是,國家與法有互相不可分離的關系,并非先有國家然后才有法,而是國家一旦成立,法即同時存在。一種團體要成為國家,必須設置具有統(tǒng)轄國家最高統(tǒng)治權的中央機關,此統(tǒng)治權并非國家成立后方能具有,相反其正是國家成立的一構成要件。因此,國家本于其成立的事實,當然即可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參見,鐘賡言,前揭書,第20-21頁。而按照凱爾遜的觀點,所謂法人并非一個獨立的實體,而只不過是一定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國家亦不過是國內法律秩序的人格化,所謂國家的權利義務不過是作為國家機關的個人,也即執(zhí)行法律秩序所確定的特定職能的人的權利義務,國家問題就是一個歸屬問題,國家是各種不同的人的活動按照法律秩序歸屬的一個共同點,從而國家亦當然為法人。凱爾遜認為這樣,即可解決因傳統(tǒng)理論將國家與法兩元化而造成的國家為何受法拘束的理論難題。參見凱爾遜著,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第203-205頁,第222頁。
[15]關于國庫理論,參見陳新民《行政法總論》,第10-12頁。狄驥,前揭書,第444-446頁。
[16]王和雄《論行政不作為的權利保護》,1994年5月第1版,第20-21頁。
[17]法國的人民(國民)說(以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為典型)與美國的人民說名同而實異,其差異在對人民一詞的理解上可得體現。英語中的people是個復數名詞,它雖是個集合名詞,卻有復數詞的形式。而法語中的peuple(以及意大利語中的popolo,德語中的Volk)是單數名詞,含有單一整體的意思。法語中的人民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一個全體,它可以經由一個不可分割的普遍意志(公意)表現出來,從而個人極易被集體吞沒;而英語的人民只是由“每一個人”的單位構成的可分的眾人,個人始終是關注的焦點所在。對同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實際上反映了大陸理性主義民主與英美經驗主義民主兩種民主模式。另外,二者在對民主問題的終點,即國家(政府)的理解上亦有不同,英美學者一般用政府,即使用到國家仍不忘其背后的具體的人(掌權者),而歐洲大陸人不關心政府,因為政府是變動不居的,令他們受過理性主義訓練的大腦感到不安,他們總是用國家,而且此國家是一個非人化的、與個人無關的法律形態(tài)。參見,(意)薩托利著,馮克利等譯:《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第25頁,第55-57頁。
[18]在德國,(國家的)統(tǒng)治權與的概念并不做嚴格的區(qū)分。葉律尼克認為,并不表示國家的統(tǒng)治權外的另一種權力,它只表示國家的統(tǒng)治權比之于其他團體統(tǒng)治權的特質,即在國內最高,對國外獨立。參見,薩孟武《政治學》,第54頁。統(tǒng)治權與的區(qū)別主要在于主體上,即作為主體的國家可將其權力的一部份交由其他主體行使,從而使其分享統(tǒng)治權,但它們并不具有。德國另有高權(hoheitliche)與公權力(oeffentlicheGewalt)的名詞,前者為學術用語,后者為立法用語,涵義基本相同。在十八、十九世紀時,高權的概念與統(tǒng)治權的概念是等同的,如拉班德認為國家的高權是指“國家對于人民個人之財產、自由、甚至于生命,毋庸獲得其同意,得以強制之力,命彼等作為、不作為之處分之權能”。但自1920年代后,高權概念漸已擴充,包括官方的高權行政(obrigkeitlicheHoheitsverwaltung)和單純高權行政(schlichteHolietsverwaltung),其中前者指以命令、強制的手段活動,為統(tǒng)治權的作用,后者則指國家雖基于公法的規(guī)定履行其義務,但并不立于支配地位而是立于與人民平等的地位,以類似私法的方式,如公法契約等完成行政任務。參見,羅明通《德國國家責任法上公權力概念之趨勢》,載(臺)《法學叢刊》總第109期,第58頁,第61頁。同作者《非權力行政之發(fā)展與公權力行為之判斷基準》,載《法學叢刊》總第111期,第90頁。翁岳生,前揭書,第19-20頁。
[19]參見薩孟武,《政治學》,第52-54頁。
[20]參見狄驥《憲法論》,第437頁。另外,大陸法系國家公法理論中的國家不同于與我們一般理解的國家,即(廣義的)政府,用政治術語來說,即國家機器。它是一種一定地域上的全體人民組成的服從同一個政府統(tǒng)治的共同體,具有獨立的法人格,政府僅為其一個要素,或稱為機關。如耶律尼克所說,“國家作為法律的組合團體來說,它是建立在一定領土上被授予發(fā)號施令的固有權力(統(tǒng)治權)的一種人民組合團體?!保ㄞD引自狄驥,前揭書,第439頁。)在對地方自治團體的理解上也應注意,其所指為一定地域上的人民所組成的共同體,至于具體的自治組織僅為其機關,從而依他們的觀念,我國的村民委員會并非地方自治團體,而僅為作為地方組織團體的村的機關,村為公法人,村民委員會是公法人的機關,自身并無法人資格。
[21]鐘賡言,《行政法總論》,第22-23頁。公法學者在討論的特征即與行政權等權力作用形態(tài)的描述,與私法學者對所有權的特征及其與權能的關系極為相似。私法學者認為,所有權是對所有物的全面支配的權利,其具有整體性,不得在內容上或時間上加以分割。占有、使用、收益等均為所有權存在與作用的具體形式,即其權能而非所有權的分割(參見,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187-189頁,第213頁)。這中相似性從發(fā)生學上可以找到緣由。狄驥指出,“在十七和十八世紀,被清楚的了解為發(fā)號施令的權利。國王就是的執(zhí)掌者。這是和所有權具備同一特質的一種權利。國王是作為他的財產權來執(zhí)掌的。是一種所有權。它是一種單一而不可分割的所有權,為了特殊的理由,它也有不可讓與性。它和一切的所有權一樣,是絕對的權利?!钡殷K,前揭書,第428頁。
[22]Leistungsverwaltung一詞日本行政法學界與臺灣學者一般譯為給付行政,因Leistung在私法與訴訟法中均有給付的涵義,但陳新民認為漢語中用給付易與行政機關具體的給付義務相混淆,故主張用Leistung的另一中文義項“服務”譯之,而且此亦與強調國家為保障與服務人民的組織的現念一致。參見陳新民,前揭書,第36頁。筆者贊同陳氏的觀點,這里補充的一個理由是,在我國行政法學界,給付一詞遠不如服務能夠傳達出德文原詞的義涵。
[23]參見毛勒,前揭書,第17-18頁。翁岳生,前揭書,22-23頁。陳新民,前揭書,第27-35頁。
[24]這種選擇自由,包括組織形式與服務或利用關系兩方面。公法的組織形式可以配合私法的給付或利用關系,但私法的組織形式只可配合私法的服務或利用關系。但在例外情況下,行政主體亦可能將公權力授予其所設置的私法組織。毛勒,前揭書第18頁。
[25]關于國家(行政主體)的國庫行為應受憲法基本權利的限制,在德國已無不同觀點,但于其限制的方式則是一聚訟紛紜的問題。主張“全面直接適用”者認為,國庫與國家同為一體,國家并不因為是否行使統(tǒng)治權而有所不同,基本權利對于國家行使統(tǒng)治權的行為有直接的拘束作用,對于國庫行為也應全面直接適用。此外,根據基本法第1條第3項的規(guī)定,基本權利應直接適用于“執(zhí)行權”(vollziehendeGewalt),這里的執(zhí)行權應包括國家私法形式的活動。主張“部分直接適用”者認為因根據國庫行為的類型而有不同而確定憲法基本權利的效力,對行政輔助行為與行政營利行為,并非所謂執(zhí)行權的行使,不受基本權利的直接約束,而如同一般私法主體僅受間接拘束(直接拘束與間接拘束在效果上的區(qū)別在于受害人有否通過憲法救濟途徑排除權利受侵害狀態(tài));而在行政私法,其形式雖是國家立于私法主體的地位進行國庫活動,但其目的為直接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其實質為行政,因此應受基本權利的約束,尤其是平等原則的約束。后者為德國通說。參見蘇永欽《憲法權利的民法效力》,載《當代公法理論》,第181-183頁。廖義男《國家賠償法》,第37-38頁。陳敏,前揭書,第582頁。
[26]毛勒,前揭書,第216頁。
[27]參見翁岳生,前揭書,第311頁。
[28]國家是最大的一個公法人(社團法人),但此處所討論的公法人不包括國家。
[29]毛勒,前揭書,第216頁。
[30]公法社團、公法財團和公共營造物既可為具有完全權利能力的公法人,也可能為僅具部分權利能力的行政主體或不具權利能力的行政主體的內部機構。此處所指僅為其中具有完全權利能力者。
[31]參見翁岳生,前揭書,第275頁。
[32]資料來源,參見蔡震榮,《公法人概念的探討》,載于《當代公法理論》,第254-267頁。翁岳生編行政法,272-281頁。陳敏,前揭書,第806-824頁。毛勒前揭書,第238-253頁。
[33]公法社團與德國的自治行政的聯系可追溯自19世紀初,即普魯士1808年制定的市政法規(guī)奠定了現代自治行政的基礎。作為國家與社會對立下的產物,自治行政被視為國家與社會間的聯結要素。因而當時學者在區(qū)分國家行政與自由行政的前提下將自治行政納入自由行政中。在19世紀中葉隨著德國資本主義的發(fā)展,城市人口急劇增加,行政事務因而增多,增多的行政事務大多由自治行政體來執(zhí)行。當時的自治行政有兩方面的特點,其一是在政治層面上,執(zhí)行自治行政事務的的并非是經過特殊訓練的公務員而是將其作為榮譽職的國民,其二是在法律層面上,即這種行政組織是具有權利能力的社團結構的聯合體。自治行政首先產生在區(qū)域性的公法社團,隨著任務不斷擴充而及于社會保險領域,而后更擴及于職業(yè)性的公法社團,即所謂身份團體。在自治行政所及范圍不斷擴大的新情況下,為避免過度分權導致國家分裂的危險,自治行政最后被納入國家行政的范疇,稱之為國家間接行政,從而使其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約束并接受國家的監(jiān)督。參見蔡震榮前揭文。
[34]公共營造物是日本學者對德文oeffentlichAnstalt的譯名,民國時期的我國行政法學界和目前我國臺灣地區(qū)的學者采之。由于該中文譯名易讓人與物理上的(建筑物)概念相混淆,不能反映其為人與物的結合體的特征,有見物不見人之弊,因此陳新民主張將其譯為公共機構,參見陳新民,前揭書,第108頁。陳氏的譯名與王名揚先生對法國行政法中I‘etablissementpublic(公共機構,公務法人)概念的翻譯相同,不知是否受其啟發(fā)。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120頁。而黃錦堂雖亦采納傳統(tǒng)譯法,但同時又提出一新的譯名,即特定目的的行政機構。參見翁岳生編,前揭書,第272頁。
[35]參見毛勒,前揭書,第253頁。
[36]Beliehener一詞臺灣學者多譯為公權力受托人,但該詞詞根beleihung義為授權,且譯為公權力受托人易與大陸行政法學中的行政委托相混淆。臺灣學者李建良譯為經授權行使國家高權之私人,較為貼切,但又過于煩瑣。且其刻意區(qū)分高權與公權力,理由并不充足。參見李建良《因執(zhí)行違規(guī)車輛拖掉及保管所生損害之國家賠償責任-兼論委托私人行使公權力之態(tài)樣與國家賠償責任》,載(臺)《中興法學》,總第38期。
[37]參見毛勒前揭書,第254頁。
[38]關于官方高權與單純高權,參見本文注10.
[39]參見陳敏前揭書,第810頁。
[40]參見李建良前引文,第101-102頁。
[41]參見許宗力《行政機關若干基本問題之研究》,載于翁岳生主編《行政程序法研究》,第248-249頁。
[42]參見陳敏,前揭書,第814-815頁。
[43]參見毛勒前揭書第218頁。
[44]同上注。
[45]德國學者Ossenbuehl認為,拉班德在論及法時,認為國家具有密閉性,其內部范圍不屬于法,可他又將行政與統(tǒng)一的國家分離,認為劃分行政機關與其他機關意思領域的規(guī)范是法,這犯了結構性的錯誤。參見,薩孟武,前揭書,第243頁。
[46]參見朱武獻《公法專題研究》(一),第243-245頁。(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等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年2月第1版,349-350頁。
[47]參見許宗力前揭文,第239頁。董保城,《行政法講義》,第201-204頁。行政官署一詞因被認為具有封建官僚色彩,而被目前臺灣行政法學界的許多學者所拋棄,他們轉用行政機關譯Verwaltungsbehoerde,而用機關譯德語中的Verwaltungsorgan,大陸學者亦是如此。但在德語中,Organ(機關),Verwaltungsorgan(行政機關),Verwaltungsbehoerde(行政官署)構成了位階分明的概念體系,此種譯法顯然將該體系的完整有所損害,在德語文獻中對Verwaltungsorgan與Verwaltungsbehoerde進行比較時,更是造成翻譯上的困難。在理解德國行政法中的行政官署時應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其所指一般為機關首長,而并非如我們理解的組織意義上的概念。如在德國,不是聯邦的部而是部長為官署。參見平特納著,朱林譯,《德國普通行政法》,第21-22頁。日本行政法學中的行政(官)廳的概念與行政官署的所指相同。參見,(日)室井力主編,吳微譯,《日本現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277頁。
[48]毛勒前揭書,第223頁。
[49]陳敏,前揭書,第766-769頁。
[50]毛勒,前揭書226-227頁。陳敏,前揭書,第772頁。
[51]林明鏗《論形式化之行政行為與未形式化之行政行為》,載《當代公法理論》,第342頁。
[52]參見平特納前揭書,第27頁。
[53]陳敏,前揭書,第237頁。毛勒,前揭書,第220頁。
[54]唯一的例外是被授權人違法行使所授予的公權力造成損害時,并非由其自身承擔,而是由授予其公權力的行政主體承擔,這種制度安排主要是考慮到正式行政主體的財力一般較私人為充足,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可以更有力的保證人民的權益。參見,毛勒,前揭書,第254頁。陳敏,前揭書,817頁。
本文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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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臺)董保城《行政法講義》,1994年第1版。
設計理念本身就是解決問題,然而學生卻不知社會和市場為何物?學設計專業(yè)懂設計理念而不知設計最終做什么?這無疑是在質疑設計教育本身,突出的表現就是畢業(yè)生走上工作崗位,幾乎要很長時間需要與市場磨合,甚至有些學生無法繼續(xù)專業(yè)對接,距離之大,顯然設計教學方法出了問題!
深究原因,學生在校期間缺乏對專業(yè)的理解,漠視對市場的認識。課程設置嚴重缺失相對應的課程,專業(yè)教師市場實踐能力不足都是問題所在。還有教育者不知設計應該建立在市場基礎之上,由市場的需求類分和細化來展開設計對應的設計語言,進而運用恰當的手段和方法,這些認識的盲區(qū),都嚴重的阻礙了設計教育的準確定位,結果就只能流連在概念性的述說,或以繪畫教育的方式來替代。讓學生幾乎不關注和具備發(fā)現市場問題的能力,缺少設計去尋找市場依據的主動,當面對復雜的市場問題時又沒有精神準備,所以失態(tài)就在所難免。面對如此狀況,設計教育該如何反省呢?我們都在教設計的方法與形式,讓學生理解如何審美,怎樣創(chuàng)意,如何表現,但卻忽略了告訴學生為什么設計?創(chuàng)意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的?設計到底要解決什么問題?這些為什么的背后還牽扯到哪些問題?
現有的設計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以學科中心論為理論構建,以設計理念傳授為主,強調“道”的重要,輕視“術”的掌握,多元學科滲透不夠。設計賴以存在的市場也被放棄,完全違背應用學科的規(guī)律和特點,無視“道”與“術”兩者相互作用的關系,過分強調藝術設計所謂的“純粹性”。中心任務就是做裝橫修飾和表現,教學沿襲傳統(tǒng)的繪畫思維進行,把一種自我感性表達看成是設計的歸屬,甚至部分學校鼓勵那種把設計當成“”的傾向,忽視設計應該具有的市場性,背離設計所從屬的物質功能原則,忘記設計所承擔的社會使命。在這種思想指導下,教學與市場需求脫節(jié)就成為必然。
師資結構的不合理也是其原因之一,部分教師從學校到學校,在教學中自然的就會把以往的經驗方式沿續(xù)下來,側重的就只能是書本上的知識,在能力構建上容易忽略甚至放棄部分實踐設計,從概念到概念。這一脫離應用學科規(guī)律的模式被不斷復制,呈現為現今眾多學校普遍的現象,其后果影響極深。突出的現象就是常遇到學生對部分專業(yè)課不感興趣,仔細觀察后發(fā)現,教學內容與現實應用之間缺少白然銜接,很多教師無法談及設計與市場的關系,難以從根本上梳理設計依據是問題所在。特別是在詳解細節(jié)時,不能一針見血,從市場需求來量化演繹視覺元素,以親歷者角度來看待問題,因而更加劇了這種現象的發(fā)展。此現象日積月累又導致授課者底氣不足,繼而只能以司空見慣的方式照本宣科,這讓學生更加厭倦專業(yè)學習,甚至逃課。
如何改變這些現象,首先是改變觀念,尊重藝術設計的客觀規(guī)律,分析多變的現實社會和學生實際情況,調整教學方法,真正以學生未來需要出發(fā),幫助建立市場意識。在這里僅就自己對教與學之間存在的六個主要問題做一個淺析,以便找到影響設計教學的真正癥結所在。
1、學生變化
現今學生普遍受多元文化的浸潤,特別是受西方文化影響,觀念和意識有著明顯的復雜性。聰明、易變、擬成人化、喜歡激情活動、偏愛快餐文化、善于接受新事物是其特點。同時也表現出一些負面的缺憾,目標不明確,做事專注度不夠,信心不足,生活上比較關注自己,團體意識比較淡薄。他們喜歡圈子、喜歡有多種類型的伙伴,但是不喜歡過于緊密地歸屬于某個圈子,希望保持自己在圈子里面的差異化選擇自由??释虝r間內實現目標,樂于自我表現和享受,缺乏持之以恒的精神。在學習方面極容易把計算機的熟練操作當成設計學習的根本,喜歡借用網絡手段來豐富知識和了解信息,但常常又被手機和網絡游戲所困,浪費較多寶貴的學習時間。生活缺少規(guī)律,習慣晚睡,上課時又精力不濟。這些差異和不同是教育者必須認真研究和面對的問題。
2、雙向缺失
藝術設計的學生,普遍是應急考試而進人學校,考前學習了部分繪畫知識,時間相對較短,缺乏對專業(yè)設計的學習和了解,特別是剛進學校由于對專業(yè)理解的局限,基礎的空白,極容易出現心理真空狀態(tài),沒有明確目標,心情焦慮,難以找到著力點的現象普遍存在。部分學生還存在因文化考試不佳,才勉強學藝術的錯誤認識,原本內心激勵的動力不夠,學習變成一種無奈的選擇。由于認識的偏離,容易導致注意力和興趣點轉向娛樂、電子游戲等活動上。加之缺少自我約束能力,又沒有家庭管束的環(huán)境,荒度時日便成為很多學生的常態(tài)。所以在這一階段最重要的是讓學生重新認識自己,培養(yǎng)起學習的興趣,清楚認識藝術學習需要良好的文化基礎知識,更需要天賦和刻苦努力的精神。
教學模式的老化,師資結構的不合理,設施設備嚴重短缺,也促成了教學氛圍的不到位和教學效果的堪憂。迂腐的教條標準,單一的教學形式,缺乏有針對性的入學預熱教育,從而使得本就迷茫的同學更加沉淪無助。這一切必然會導致教學的無效,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教學的意義和價值。
3、教學盲區(qū)
不少學校指導思想保守,不同層次專業(yè)目標缺乏定位,更有無視自身教學資源和能力,盲目開設不具備條件的專業(yè),不按市場需求培養(yǎng)人才,無限擴大招生規(guī)模。在教學課程設置上隨意安排課程內容,課與課之間缺少邏輯順序,以非專業(yè)眼光看待專業(yè)教學。根本上否定了藝術設計應用學科的專業(yè)特點,一味強調一般意義上的文本考試。殊不知,藝術設計教育是讓學生具備將思想、觀念、情感、市場等要素轉化成文本化的能力,而這種文本是訴諸感官的形式,形式的創(chuàng)造又離不開對藝術技巧的掌握,所以培養(yǎng)這種技巧能力才是其首要任務,而考查方式也應該有所不同,更應該強調多元呈現和物質創(chuàng)造,而不是蔑視藝術技巧。藝術設計作品首先是物,設計的創(chuàng)作過程就是對“物”的再造,通過其形式表達明確的思想和觀念,藝術設計是心靈物質化和物質心靈化的活動。設計是受教育者將具體的藝術操作規(guī)程、技巧和自身的感受體驗融合在一起,生發(fā)出新的情感體驗,繼而創(chuàng)造出新的意象。正是這一特質明顯區(qū)分出藝術學科與其它學科的不同,因此,清楚認識到這點非常必要。反之,勢必造成學生創(chuàng)造和動手能力不足,其危害性必然是學生只會“紙上談兵”,根本無法對應市場實際的需要。
4、觀念的沖突
在設計教育認識上存在有兩種紛爭,一種是強調設計的純粹性,也被稱為流程派,隱而未言的目標就是那種高度理想化,黑白分明,按部就班的教學法。而另一種是組合派,強調設計實際的運用,打破固有的模式,坦然承認其功利性的目的,在學習期間就為學生們準備一份光鮮的記錄,畢業(yè)后借此謀得一份好工作。對組合派來說,流程派脫離大眾,曲高和寡。而對流程派來說,組合派浮華的教學充滿銅臭味,淺薄而無創(chuàng)新。由此兩種觀念的沖突,無形中也影響教師觀念的差異,勢必在面對市場問題上會有不同的選擇。就其兩種觀點而言,不管何種流派,應該兩者兼有,切不可偏頗。設計必須從實際需要出發(fā),從學生未來就業(yè)的需要來選擇,既不可對設計太理想化,太自我、主觀,不切實際,又不可一味迎合市場,滿足眾云之說,結果喪失設計的創(chuàng)新立場。
5、設計故事
設計教育者為什么要有自己的故事?這里的故事是指設計的經歷。道理很簡單,設計者必須親身去經歷設計,感悟過程中的隱形道理,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精妙所在。解決設計中所面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服務各種各樣的客戶,去戰(zhàn)勝困難,感受快樂。把一個沒有掩飾的設計過程告訴學生,才可以負責任的說,我們是在教設計。如果教師沒有這些體會過程,又怎能教懂學生那些設計背后的關聯呢?絕對只能是空泛的說教,隔靴搔癢,注定不會贏得學生的掌聲和尊敬。
請注意一個問題,部分教師也做了不少設計工作,有設計故事,但這些工作是否真正意義上是市場設計?是否經過時間的驗證?更重要的是是否通過設計創(chuàng)造了價值?這點是評判故事質量的最終標準。
設計教師經歷設計實踐,一是檢驗理論是如何指導實踐?二是實踐中可以驗證理論正確與否?學生會為你既能講出理論道理,又有實際操作能力而折服,隨之會心生敬意,這在教學中最具感染力,教學目的也更容易實現。如果身為教師卻缺少親歷的設計故事,只能拿別人的故事來演繹。缺少切身體會,那絕對是件遺憾之事。學生會在心里反問“老師都沒經歷的過程怎么能準確的告訴我們呢?”這將大大降低教師在學生心目中的地位,對教學效果肯定會帶來諸多負面的影響。
設計故事積累會逐漸轉換成一種自信,這一心理特點是教師必備的素質,豐富的設計故事是自信的底色,隨時可信手拈來,更重要是學生樂于接受以故事而展開的教學形式。當然設計故事需要精心梳理,要以“趣”傳意。經驗告訴我們將設計的道理藏于故事中,以故事充當媒介,把復雜抽象的概念盡量用淺顯案例來解析,用對應準確又充滿趣味的故事來深化主題,讓學生愉快的接受是一種有效的方法。調動學生參與熱情,提高學習主動性,把教室變成一個互動舞臺,從而推進教學目的實現。
6、專業(yè)之外
提升學生對市場的關注度,還應從學生未來的職業(yè)選擇考慮,告訴學生明確職業(yè)身份就是與市場磨合的開始,掌握設計能力只能算是擁有一種資源,還需要開發(fā)和經營。真正經歷過設計歷練的人,一定會對設計經營有深刻的感悟。過去在學校教育中很少去涉足此話題,接受的大多是設計的表現,藝術的偉大,如何當好一個螺絲釘等教育。殊不知設計要遇上比稿;方案修改數遍后被否定;根據市場局限改變設計創(chuàng)意;要看客戶的臉色行事等令人沮喪的事。如何贏得勝利?絕不是設計表現得“酷”就可以完事,其中市場的關聯問題和解決間題的方案,才是獲勝的關鍵。學校應教會學生思考如何面對未來構建自己的知識,如何發(fā)現并激活參與競爭的自我特點,如何推銷自己,理解客戶為什么要選擇自己的設計等。當教學能夠在學生意識中建立起這些區(qū)隔和能力時,就不會讓我們再面對本文開始所提到的尷尬。
“比較”的方法,是物理學研究中一種常用的思維方法,也是我們經常運用的一種最基本的教學方法。這種方法的實質就是辨析物理現象,概念,規(guī)律的同中之異,異中之同,以把握其本質屬性。正如黑格爾所指出的“假如一個人能看出顯而易見的差異,例如,能區(qū)別一支筆與一個駱駝,則我們不會說這個人有什么了不起的聰明。同樣另一方面,一個人能比較兩個近似的東西,如橡樹與槐樹,或寺院與教學,而知其相似,我們也不能說他有很高的比較能力。我們所要求的是要看出異中之同或同中之異?!?/p>
比較法是根據一定的標準對某類現象在不同情況的不同表現進行比較的一種研究方法。比較的過程是使人在思想上確定事物(現象)之間異同關系的思維過程。凡是比較,都是在一定關系上根據一定的標準進行的。
由于比較法很適合于初中生學習物理知識,所以教材中很多概念,如速度、慣性、比熱、密度、壓強、等等,都是用比較法引出的,這種方法的作用應引起各位同仁的足夠重視。本文就比較法在初中物理概念教學中的突出作用,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比較法為概念的引入提供了思維的支撐點
初中物理概念的引入往往用實驗的方法,然后對實驗的現象和結果加以比較進行的。比熱概念的引入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教材為了研究物體的吸熱多少跟物質種類的關系,就將不同物質水和煤油的吸熱現象進行比較;由于比較必需在同一標準下才能進行,就對實驗的條件進行了控制,使水和煤油質量相等,初溫相同,吸收的熱量也相等,以實現“單因子”實驗;這樣,排除了質量和溫度升高等方面的干擾,突出了吸熱和物質種類的關系,通過水和煤油在同等條件下吸熱情況的比較,為“比熱”的引出提供了思維的支撐點。
又如:在“電磁感應”概念的教學中,教師先點明,在以下實驗中,使用的靈敏電流計、導線、開關、磁場及磁場中運動的導體都是完全一樣的,現在,按下述步驟進行演示:(1)電路閉和,當導體在磁場中不運動或平行于磁場線運動時,電流計指針不偏轉,表明導體中不產生電流。(2)電路閉和,一部分導體在磁場中作切割磁場線運動,電流計指針偏轉,表明導體中產生了電流。(3)在前步實驗的基礎上,分別取磁場線方向相同而改換導體運動方向,再取導體運動方向相同而改換磁場線方向,觀察電流計指針偏轉方向有何不同。(4)電路斷開,導體在磁場中作切割磁感線運動,觀察電流計指針是否偏轉。在實驗過程中,引導學生比較(1)、(2)兩步的差同,就可以建立電磁感應這一現象的感性熟悉,比較(2)、(4)兩步的差同,可以使這一感性熟悉深化,即明確感應電流產生的條件;比較(3)步實驗的不同條件,不同現象,就可以理解決定感應電流方向的兩個因素。最后,教師指出聯系:左手定則。類似地,能否用什么方法來解決感應電流方向、磁場線方向、導體運動方向這三者的關系呢?于是引出右手定則,并通過例題讓學生練習使用這一定則。這堂課,學生較牢固地把握了電磁感應這一重要物理現象,并能用定則分析具體問題,更重要的是,他們又一次體會到比較法在物理概念中的重要作用。物理教材中有很多重要的演示實驗和學生實驗都是按比較法來編寫的,如歐姆定律、電功、凸透鏡成像等等。這既符合發(fā)現物理定律的規(guī)律,也符合人們熟悉事物的規(guī)律。我們在教學時,要有意識地傳授這一思維方法,并提醒學生注重:有些現象中,條件的改變,只使這一現象發(fā)生量的變化,如歐姆定律中,電壓、電阻的變化,只是使電流發(fā)生數值的變化;而有些現象因為一個條件的改變,將發(fā)生質的改變,如交、直流發(fā)電機模型,就因為銅環(huán)和半徑的差異,導致外電路得到的電流在本質上有很大的差異。
二、比較法可使學生對概念的理解和把握更加深刻
由于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質特征往往隱蔽在非本質特征之中,概念和概念之間的聯系和區(qū)別易使學生混淆,影響著學生對所學概念深刻、準確地把握。突出比較法,可使學生抓住概念的本質特征,對概念有更全面、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例如,重力和壓力,是學生極易混淆的概念,一些學生常將壓力和重力間的某些非凡情況下的關系一般化,往往認為“壓力的大小總等于重力的大小”甚至認為“壓力就是重力”。為此,筆者在教學中,設置了能暴露和糾正學生這一錯誤的比較性例題如下,通過做題,將壓力和重力進行比較,收到了明顯效果。
例1:在下列各圖中,物體A重15牛,力F=7牛,求物體對各接觸面的壓力各是多少?這樣,通過該題中對各種情況下壓力的求解,能夠從定義、力的三要素角度對壓力和重力進行比較,使它們間的區(qū)別和聯系有一更深刻的揭示。可見,抓住概念的本質特征進行比較是使學生理解和把握概念的有效果方法。
三、比較法可使學生靈活運用概念,促使概念活化
一個物理概念的表達式中,包含了定義方式、物理意義、及單位等內涵。將表達式間進行橫向比較,能促使學生記憶概念、活化概念和深化概念。例如,速度概念的表達式V=S/t和功率的表達式P=W/t相比較,它們都有反映了另一物理量變化快慢的共同特征;它們的單位都由另外兩個物理量的單位復合而成。另外,象密度、電阻率、比熱等概念,從公式上都可看出,對同一物質來說,它們的比值都一個“常數”,反映著物質本身的屬性。這可消除諸如“電壓為零時,導體的電阻為零”、“一杯水比熱(密度)比半杯水的比熱(密度)大”等之類的錯誤。
四、通過比較促進知識的正遷移
例如:把兩只標有220V、40W和220V、100W字樣的白熾電燈分別進行并聯或串聯后,接入220V的電路中,判定這兩種情況哪個燈泡較亮?根據平時的經驗都是100W的燈泡較亮一些,即使老師通過分析和討論得出串聯時40W較亮,并聯時100W的較亮。但仍有一部分同學對分析感到不可靠,但假如我們通過可控實驗來進行對比,學生就會信服了。
五、利用比較法可以防止知識的負遷移
在應用概念解決問題時,對物理現象不同方面的精細比較,為概念的正確應用提供了出發(fā)點,正確的概念應用建立在對不同物理現象比較的基礎上。例如,用慣性概念解釋圖2所示,當忽然拉動小車時,木塊向后倒的現象時,思維的起點和要害,就是要通過比較拉動前后,小車狀態(tài)的不同之處,揭示小車拉動前后,木塊上部和下部的相同點和相異點。
學生在應用概念解決問題時,就在頭腦的記憶中搜尋以前經歷過的相類似問題,通過某些同方面的比較,擬定解題方案,這是學生在物理練習中思維廣泛采用的一種比較方法。
假如學生在應用概念解決問題時,對新舊問題不仔細地進行比較,既看到它們間的相同,又看到它們間的相異點,采用“拿來主義”的態(tài)度,盲目代換,就會出現概念僵化,形成知識的負遷移。如:許多學生在判定圖3所示,當小車忽然向前移動時,瓶內液體中的氣泡向什么方向移動的問題時,會照搬前面圖2中小車忽然向前時,木塊向后倒的結論,得出氣泡向后移動的錯誤結果??梢?,對概念的靈活應用離不開比較思維。
又如:在學習動滑輪之后,學生由于受“拉力是重物和動滑輪總重的一半”的影響,他們認為:只要用一個動滑輪,拉力一定是重物和動滑輪總重的一半。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可利用如圖的練習進行比較,使學生懂得了結論的適用條件,有效的防止了知識的負遷移。
六、將物理概念與生活相比較
有些物理概念看似深奧難懂,若將其與一些生活常識相比較,則能起到化難為易的較果。如:由于“電壓”和電場力做功的概念有關,一般初中課本中對電壓都沒有明確的定義,教材采用直接引入的方法,這對學生把握這一概念是不利的,有不少學生學了“電壓”這一課后,仍然模模糊糊,說不出它是什么,更不了解它的物理意義。所以說電壓的概念,是初中學生感到最抽象、最難理解的概念,在初中階段還無法講清,對初中學生來說,接受起來有一定難度。這樣,也會影響學生的學習愛好。因此,我就采用這種方法。
用多媒體展示水流的形成,讓學生觀察實驗,得出要使水能夠流動必須要有水位差(水壓),然后再設問:要使容器中的水長久地流動而不是瞬間流動應采取什么方法呢?這樣一設問,學生紛紛討論,氣氛很活躍。最后,教師總結產生水流的條件是有水壓,提供水壓的裝置是抽水機。這樣,就為類比埋下了伏筆。
(1)元件的類比:把電流形成中的各個元件和水流形成的各個裝置相類比。小燈泡如同小渦輪,開關如同閥門,電路如同水路
(2)形成過程的類比:從水流的形成過渡到電流的形成。
(3)作用的類比:從水壓的作用過渡到電壓的作用,從抽水機的作用過渡到電源的作用。
(4)大小的類比:從改變抽水機抽水的快慢產生水流的大小過渡到電壓的大小產生電流的大小。
執(zhí)法理念是執(zhí)法主體在執(zhí)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價值觀,是對法的精神的認識和理解,是對司法活動的指導原則的進一步具體化。隨著我國法制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統(tǒng)一執(zhí)法思想,轉變執(zhí)法觀念,樹立現代檢察執(zhí)法理念,既是檢察機關正確履行職能的內在要求,也是檢察工作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的重要體現。檢察機關要認真領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內涵,按照發(fā)展先進生產力、弘揚先進文化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目標,結合檢察機關的工作實際,樹立現代檢察執(zhí)法理念,以新的理念來統(tǒng)領檢察工作。筆者認為,現代檢察執(zhí)法理念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嚴格執(zhí)法——檢察執(zhí)法的基本前提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是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力量。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一是必須樹立法治觀。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基本原則,切實轉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以人治國、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錯誤觀點和做法。要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建立與現代法制文明相適應、符合現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確法治觀。二是必須樹立司法公正觀。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活動的價值追求。檢察機關必須以保障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標,突出“強化監(jiān)督,公正執(zhí)法”的主題,確保法律的嚴格統(tǒng)一實施,維護司法公正。三是必須樹立平等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權,這是現代法治的基石,也是執(zhí)法者應恪守的準則。檢察機關要在執(zhí)法中強化平等保護的意識,平等地保護每一個利益主體,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檢察執(zhí)法中得到體現。
由于受陳舊執(zhí)法思想的影響,當前檢察機關在執(zhí)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如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問題;重實體,輕程序問題;重打擊,輕預防問題;重公正,輕效率問題;重數量,輕質量問題等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檢察執(zhí)法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因此,樹立“嚴格執(zhí)法”的現代執(zhí)法理念,既是檢察執(zhí)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重要保證。
必須樹立打擊與保護并重的執(zhí)法理念,切實轉變“重懲治犯罪,輕人權保護”的思想。檢察機關在履行懲治犯罪職責時,一方面要對犯罪分子堅決予以打擊,另一方面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時,也要保證依法定程序進行,對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要徹底糾正過去那種忽視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陳舊觀念,堅決摒棄漠視當事人訴訟權利等與現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錯誤做法,自覺地把人權保護貫穿于檢察執(zhí)法活動的全過程,通過文明執(zhí)法保護公民的人權。
必須樹立實體與程序并重的執(zhí)法理念,切實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在檢察實務中,有的案件存在質量問題,有的證據不被采用,這些都是不嚴格執(zhí)行程序法造成的結果。程序法是保障實體法實施的規(guī)程和規(guī)范,是制約司法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防止司法腐敗,保證案件質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檢察機關要嚴格遵守程序法,嚴格依法辦案,保證實體法得到正確實施,使案件經得起時間的檢驗。
必須樹立懲治與預防并重的執(zhí)版權所有法理念,切實轉變“重辦案,輕預防”的思想。要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通過查辦具體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點和規(guī)律,針對發(fā)案單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有情況、有分析、有措施的檢察建議,幫助發(fā)案單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要結合典型案例,積極開展個案預防,達到“查辦一個案,教育一條線,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斷探索預防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實現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從分散狀態(tài)到集中狀態(tài)的轉變,從初級形式的預防到系統(tǒng)全面預防的轉變,從專門機關預防到全社會預防的轉變。
必須樹立公正與效率并重的執(zhí)法理念,切實轉變“重公正,輕效率”的思想。公正與效率是刑事訴訟追求的兩大目標。但在檢察執(zhí)法中,有時會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視效率,如不切實際地過分強調事實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決,案件層層把關拉長了辦案周期等;有時也會為了提高效率而犧牲公正,如“嚴打”中過分強調快捕快訴而影響了案件質量等等。無論是偏重哪一方,都會產生弊端,都難以取得最佳的執(zhí)法效果。因此,檢察機關要確立“效率也是一種正義”的觀點,迅速、及時、高效地履行檢察職能,降低執(zhí)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須樹立質量第一的執(zhí)法理念,切實轉變“重數量,輕質量”的思想。數量是質量的載體,質量是數量的靈魂。沒有質量,數量只能為零。只追求辦案數量,不講案件質量,必將損害群眾的利益,損害法律的尊嚴。檢察機關必須處理好數量與質量的關系,堅持以質量為本,把案件質量作為檢察工作的生命線,在辦案中嚴把質量關,把每一宗案件都辦成鐵案。
二、文明執(zhí)法——檢察執(zhí)法的必然要求
在執(zhí)法過程中,由于受傳統(tǒng)意識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少數執(zhí)法人員存在特權思想,不尊重當事人,作風粗暴、、刑訊逼供、違法辦案等等,這些都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形象。因此,樹立“文明執(zhí)法”的現代執(zhí)法理念,既是檢察執(zhí)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揚先進文化的具體表現。
檢察機關要樹立以人為本的執(zhí)法理念,切實轉變“只講執(zhí)法,不講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簡單理解嚴格執(zhí)法,把執(zhí)法活動變成冷冰冰的機械式的例行公事。在辦案中要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時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在場,搜查時對工資存折和維持家庭正常開銷的費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強制措施時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嚴和人格等。要通過關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生活,保障他們的合法權利,達到以情感化。
檢察機關要在執(zhí)法過程中深層次地把握現代法制的精髓,堅持以人為本,作到法情相融,體現出對人的價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運用法律和政策,將法的嚴明公正與符合情理的人文關懷緊密結合起來,推動檢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發(fā)展。打鐵還須自身硬。要將嚴格執(zhí)法、文明執(zhí)法落到實處,首先得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檢察隊伍。
檢察機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從嚴治檢,抓好隊伍建設,優(yōu)化隊伍結構,并結合“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強化執(zhí)法教育,實現執(zhí)法為民”和紀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動,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培養(yǎng)“會辦案、會電腦、會外語、會駕駛、會調研”的高素質檢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執(zhí)法公正的司法隊伍。
三、為民執(zhí)法——檢察執(zhí)法的本質特征
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本質就是要解決好為民執(zhí)法的問題,這是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執(zhí)法行為中的具體體現。為民執(zhí)法,決定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是檢察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過程中,必須切實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fā),心里裝著群眾,凡事想著群眾,工作依靠群眾,一切為了群眾,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一是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牢記我們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賦予的,檢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為民掌權,為民執(zhí)法,為民服務的。二是要認真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在檢察執(zhí)法中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牢固樹立為大局服務的思想,始終堅定不移地將維護社會穩(wěn)定作為檢察工作的首要任務。通過“嚴打”整治、“兩打一掃”、“打黑除惡”等專項斗爭,突出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fā)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訴,嚴懲各類刑事犯罪,增強群眾的安全感,為人民群眾創(chuàng)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環(huán)境。通過查辦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社會影響惡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大要案,嚴懲腐敗分子,保護國家人民財產,鼓舞人民群眾,增強人民群眾對反腐敗斗爭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信心。通過強化民事行政訴訟監(jiān)督,切實糾正民事和行政審判中的違法犯罪現象,增強人民群眾對社會主義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認真處理好群體性上訪和公民的控告申訴工作。要繼續(xù)實行首辦責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強調誰主管,誰負責,對群眾反映的情況絕不推諉和敷衍,將問題解決在首辦環(huán)節(jié)和基層。大力開展文明接待活動,繼續(xù)保持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熱情受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四是要廣泛聽取群眾的批評、建議和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要將“檢察長接待日”制度、檢務公開制度、執(zhí)法監(jiān)督員制度、定點掛鉤聯系等制度進一步完善并發(fā)揮其作用。此外,要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制定檢察院與人大代表的聯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五是要加大服務力度,切實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開通“法律咨詢服務站”,為人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檢察機關要在執(zhí)法過程中落實總書記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提出的“為群眾誠心誠意辦實事,盡心竭力解難事,堅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終把群眾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滿不滿意、擁不擁護、贊不贊成作為檢驗檢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標準。
嚴格執(zhí)法、文明執(zhí)法、為民執(zhí)法是有機統(tǒng)一的整體,相互聯系,相互促進。為民執(zhí)法,是檢察執(zhí)法的本質特征,解決的是“為誰掌權,為誰執(zhí)法,為誰服務”這個根本性的問題。而嚴格執(zhí)法、文明執(zhí)法解決的是“如何執(zhí)法,怎樣執(zhí)法”的問題。只有解決好“為民執(zhí)法”這個根本問題,才能解決好如何執(zhí)法的問題。只有樹立起現代檢察執(zhí)法理念,我們才能在檢察工作中減少執(zhí)法的隨意性,避免執(zhí)法違法現象的發(fā)生。
關鍵詞:陽光學院;法學專業(yè)建設;探索;成效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陽光學院法律系法學專業(yè),同學院其他專業(yè)一樣,自2001年開始招生以來,已經招收8屆17班,已畢業(yè)4屆9個班516名畢業(yè)生,目前尚有在校學生8個班約500人。經過八年的改革探索,在實現自己培養(yǎng)目標上,努力打造高等法學專業(yè)建設新的模式,辦出自己特色;在實施法學專業(yè)的教學計劃和教學方法上,不斷開拓、改革和創(chuàng)新,應對當前人才競爭的嚴峻挑戰(zhàn),取得較好的辦學效果。4屆畢業(yè)516名學生,被中國人民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上海大學、廈門大學、福州大學等法學院錄取法學碩士研究生21名,被省、市各級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90名,錄用事業(yè)單位70名,通過司法考試取得司法資格47人,截止目前以上“三考”達標人數為228人,占畢業(yè)生44.2%。尤其是05屆57名畢業(yè)生中,當年就考取中國人民大學等碩研3人,錄用公務員16人,經過近三年努力,現先后被錄取公務員35人,占61.4%(其中錄用法院9人,檢察院6人,司法行政及律師5人,公安、稅務、工商等其他公務員15人);錄用事業(yè)單位8人,占14%;到企業(yè)就業(yè)12人,占21%;出國、讀博2人,占3.5%。國家司法考試通過11人。05屆法學專業(yè)畢業(yè)生百分之百、高規(guī)格就業(yè)的佳績?yōu)榉上捣▽W專業(yè)建設打出了新的品牌。法律系法學專業(yè)建設與師資隊伍建設被學院確定為辦學模式樣板,得到全面肯定。他們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實際出發(fā),確定獨立學院法學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是應用型法律專業(yè)人才
陽光學院是陽光(國際)集團與福州大學聯合舉辦的民辦高等學校。在性質上,陽光學院屬于民辦的獨立學院,具有民辦事業(yè)獨立法人資格;在招生上,陽光學院為本科第三批招生,其生源錄取分數線與一本的廈門大學、福州大學法學院相差在100分以上,與二本的師大、農林大生源也有很大差異。這一差異性決定了陽光學院法學專業(yè)無論在教學計劃的設計上,還是在培養(yǎng)目標的定位上,既要注意傳承普通高等法學教育的基本要求和好的傳統(tǒng)經驗,但又不能簡單的照搬照抄,應當根據國家的規(guī)定、社會的需要和陽光學院的實際情況,以勇于創(chuàng)新、改革的理念,正確務實地設計和確定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學專業(yè)的培養(yǎng)目標,這就是通過四年學習,培養(yǎng)學生系統(tǒng)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熟悉我國法律法規(guī),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專業(yè)素質,較強的動手能力,能在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實用型高級法律專業(yè)人才。具體要求所有學生經過四年的刻苦學習,最后要達到取得“兩證”,參加“三考”的目標,即取得福州大學陽光學院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參加各級公務員考試、碩士研究生考試和全國司法統(tǒng)一考試,獲取更多的專業(yè)就業(yè)機會和提高競爭綜合能力。這樣培養(yǎng)目標既具體明確,又務實可行,不僅為法律系正確設計實用性的教學計劃提供了依據,而且也成為法律系師生一起做好法學專業(yè)建設、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的動力。
正是根據這一培養(yǎng)目標要求,系里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一方面嚴格執(zhí)行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規(guī)定,開設14門核心法學專業(yè)基礎課和專業(yè)課不變,作為必修課程嚴格執(zhí)行;另一方面,從適應“三考”需要,開設一些諸如律師實務、法律文書、法律職業(yè)道德等實務性強的課程,為配合“公務員考試”需要,還開設了行政管理學選修課程,專門訓練學生適應“申論”、“行政執(zhí)業(yè)能力測試”兩門公務員考試的課程,以應對公務員考試的現實需要。
二、專職教師隊伍培養(yǎng)是建設特色法學專業(yè)的基本保證
在建院初期,法律系同其他系一樣,基本上采取外聘的方法,從福州大學、福州師范大學、福建工程學院、福建行政學院等九個院校聘請了約30余名具有“雙師型”職稱的教師,其中教授6名,副教授16名,講師、碩士研究生10名,他們的豐富教學經驗,不僅支持了法學專業(yè)教學工作順利完成,而且可以使學生從多院校優(yōu)秀教師多風格教學模式中獲得更多教益,同時也為我們加強對系里專職教師的培養(yǎng)提高提供了條件。但這種教師體制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如外聘教師早來晚歸難以承擔法學專業(yè)建設和改革的重擔,為此有計劃引進一批專職教師,采取積極有效培養(yǎng)措施,促進專職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能力和教學水平是必要的。根據學院的師資隊伍建設計劃,法律系從02年開始,先后積極穩(wěn)妥地引進聘用15名專職教師。每名教師一到職,系里就根據新教師的實際情況,確定其從事講授專業(yè)課程方向,制定培養(yǎng)計劃,并采取“趕著鴨子上架”、“推著卒子過河”,“比著擂臺打拼”等方法以及集體備課,編寫教材,聽課、交流、進行案例教學法研討等措施,促使教師盡快成長,比較順利地經過了教學關。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教師教學能力不斷提高。經過一年鍛煉,04-05學年學生對教師的測評教學質量人均為76.4分,05-06學年以及06-07學年第一期學生和院督導組的綜合測評人均為81.3分。學生和專家對法律系教師的整體教學質量持肯定的評價。二是教師完成教學工作量逐年增加。在03-04學年第二學期,我系專職教師全部都上公共課;04-05學年開始,專職教師逐步開始上專業(yè)課;05-06學年,兩學期我系教師共開27門專業(yè)課,共完成3461課時,人均168課時,占全系專業(yè)課的53.8%;06-07學年第一學期共開專業(yè)課10門,合計1134課時,人均103課時,占全系專業(yè)課69.06%。教師已經走上專業(yè)課教學的主戰(zhàn)場,發(fā)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教師教學方法得到不斷進步。法律系所聘用的教師,過去基本上都未站過講臺,普遍缺乏教學經驗和教學方法,在他們受聘后,系里首先安排他們在公共課講臺上鍛煉,為了使他們更快熟悉教學環(huán)境和工作,系里組織他們集體備課,編寫教材,聽課取經,定期交流教學方法。在公共課教學上普通受到鍛煉的基礎上,逐步安排他們開設專業(yè)課,一來有一定講課的實踐經驗,二來有老教師榜樣和對比,三來有較為充分的備課過程,所以他們走上專業(yè)課教學就旗開得勝,普遍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為了鞏固成績,提高教學水平,系里又通過教學法研討會,教學觀摩活動,開展互相學習和交流,評選“最受學生歡迎的教師”等活動,促進大家更用心地探索教學方法,提高教學質量。四是教師科研工作得到不斷加強。幾年來,在學院科研管理政策的鼓舞和推進下,法律系教師在積極完成教學工作任務同時,也努力開展教學科研工作,以肖義方、翁連金、王浩云等人申報、承擔了陽光學院第一項省教育廳“十一五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課題項目,并已完成結項。全系教師共同編寫出版具有實用特色的第一部教材《新編大學法律基礎》和四輯《法學教學案例匯編》,系主任陳訓敬教授認真總結、撰寫并發(fā)表教學改革系列論文6篇,其他教師也撰寫發(fā)表學術論文9篇,開啟并初步形成了全系法學學術研究、法學教學改革研究風氣,這對提高教師研究能力和教學水平有著積極作用,對教師今后職稱晉升也打下堅實基礎。系專職教師隊伍建設取得所有成效,年輕教師盡快成長,直接為建設特色的法學專業(yè)提供了可靠的人力資源的保證。
三、課堂教學中注重案例教學法與開展法制視聽課第二課堂建設
(一)加強教師教學法的研究,不斷地改進和提高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
系里采取集體備課,組織教師編寫教材、選編案例,召開案例教學法研討會,組織觀摩教學活動等形式,加強對教師教學法的研究,互相交流教學經驗和教學方法,不斷地改進和提高全系教師的課堂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有利于充分調動學生主動地參與教學,提高其學習積極性,培養(yǎng)他們濃厚的學習興趣和自學能力。
在課堂教學活動中,系積極推行“講法理、看法條、析案例”三位一體,緊密結合的教學模式,更有利于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培養(yǎng)實用型專業(yè)人才目標的實現。首先,他們在選擇教材上十分注意兼顧教材的權威性和適用性。其次,也重視配套相應的法律匯編和重點學科的案例分析資料,使學生在四年學習期間,有可能在教師具體指導下,深刻分析一百例較為復雜的疑難案例和結合各個課程學習親自分析一千例各種類型的典型案例,這樣做,不僅使學生能夠比較扎實地學習掌握法學基本理論知識,而且學會運用理論知識和法律規(guī)定去分析處理各種類型的案件和社會上各種法律問題,使自己在法律素養(yǎng)和能力上都得到更大的提高和培養(yǎng)。三是加大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分量,不僅在教學計劃上增加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課程的門類和學分,而且落實到課任教師身上,結合理論教學,進行案例分析、案例討論、模擬法庭等案例教學,使案例教學法得到全面推行和落實。
(二)充分發(fā)揮法制視聽課作用,加強對學生進行“三種教育”,提高學生學習積極性
在學院的支持下,系建立起法制影視資料庫和視聽實驗室,購置了一整套包括古今中外法制影視資料和庭審資料,共有五類百部千碟,為加強對學生進行生動、形象化的專業(yè)思想教育、職業(yè)道德教育和配合專業(yè)理論教學提供了良好條件,并發(fā)揮著積極作用。其“三看”的具體做法:一是“必須看”,即在第一學年,針對新生的專業(yè)思想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學生觀看《紅色康乃馨》、《大法官》、《主訴檢察官》、《被告》等電視連續(xù)劇,并結合寫心得體會、召開專題班會,使學生在影視情結中增強對法制專業(yè)的認知和責任感,培養(yǎng)對法律職業(yè)的熱愛,從而激發(fā)他們學習法律專業(yè)的自覺性和積極性。二是“結合看”,即在第二、三學年各專業(yè)課教學中,結合實體法、程序法專業(yè)教學,由課任教師組織學生觀看民、刑、行政等法庭庭審實錄案例,使學生更多地了解各類案件訴訟程序,增加對司法實踐的感性認識,起到旁聽庭審等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作用。三是“自由看”,即在第二學年以后,由年級、班級兩委組織同學,利用課余、周末、節(jié)假日時間,自由選擇觀看其他各類法制影視資料片,這不僅豐富了學生第二課堂內容,活躍了課余文化生活氛圍,而且寓教育于娛樂,潛移默化,不斷地深化對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職業(yè)道德教育,幫助廣大學生牢固地樹立“做合格的法律職業(yè)人”的理念和宏愿。
四、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安排與實習基地的建設
(一)注重抓好各類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活動,環(huán)環(huán)銜接,努力把學用結合貫穿教學計劃始終
法律系不僅重視在教學計劃中集中安排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課程、內容和時間要求,而且充分利用假期安排一些有益的實踐環(huán)節(jié)活動,使學用有機地結合起來,并自始至終貫穿到教學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如在第一學年暑假,學生初步學了一些法律課程,系就結合學院安排的社會實踐活動,進行專業(yè)感性認知實習,要求學生注意觀察和調查發(fā)生在自己身邊有關法治的人和事,并寫出心得體會,在新學期伊始組織班會交流,培養(yǎng)學生從法治視角去觀察社會,了解社會,從而加強專業(yè)思想,提高法治責任感;在第二學年的暑假,學生學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后,專門安排學生到司法部門見習一個月,進行初步的專業(yè)實習,通過見習,讓學生熟悉司法環(huán)境,初步學習司法實踐知識,由于做到去前有動員布置,返校有檢查總結,評定學分,使見習起到加深學生對法治實踐的認識,起到提高學習積極性的作用;結合第二、三學年的專業(yè)課程教學,通過案例分析、案例討論、案例作業(yè),模擬法庭,庭審旁聽等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開展,努力培養(yǎng)學生動腦、動手、動口的“三動”能力,并在此基礎上,從第三學年暑假開始安排學生畢業(yè)實習、模擬法庭畢業(yè)設計工作,努力把這兩類綜合性的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有機地結合起來,要求學生帶著畢業(yè)設計的課題到法院的實習基地有目的向司法實踐學習,使畢業(yè)實習更好地為畢業(yè)設計創(chuàng)造條件,打好基礎,通過系統(tǒng)的畢業(yè)實習和畢業(yè)設計兩個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工作,最后通過模擬法庭庭審畢業(yè)設計演示、考核,對學生的四年法學理論知識和運用理論的實踐能力進行全面的綜合性檢驗和鍛煉,為學生畢業(yè)工作和“三考”做了充分的準備。
(二)建立規(guī)范的實習基地,實行以集中實習為主的畢業(yè)實習模式
在傳承高等法學教育畢業(yè)實習模式基礎上,根據現實的情況,系里調整了畢業(yè)實習模式,使畢業(yè)實習工作更加符合當前實際情況,并得以順利進行。其一,建立穩(wěn)定的畢業(yè)實習基地。經過幾年努力,通過和法院充分協商,系里已和福州市、廈門市、泉州市、龍巖市、寧德市等五市九個法院協議建立起教學科研實踐基地,其中與三個法院簽訂了書面共建協議,并正式掛牌,其中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通過總結經驗,制定了畢業(yè)實習管理規(guī)范意見,提高了畢業(yè)實習成效和水平,使畢業(yè)實習工作得到更加有效的保證;其二,實行以集中實習為主,結合分散實習的模式,有利于妥善解決畢業(yè)實習在時間上、精力上與考研,就業(yè)矛盾的問題;其三,在畢業(yè)實習時間安排上,由第七學期提前到暑假進行,騰出更多時間,有利于畢業(yè)生參加研究生,公務員考備和就業(yè)應聘工作,達到學生參加畢業(yè)實習精力集中成效好,法院更加歡迎并積極接納實習和院系畢業(yè)生工作得到妥善安排的“三滿意”效果。
當前,我國近一半的理工院校開設了法學專業(yè),增強了該類高校學科設置的綜合性。但不可否認,與專門的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的法學專業(yè)相比,理工類高校的法學專業(yè)在師資隊伍、教學管理經驗、學術底蘊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再加上理工院校固有的專業(yè)環(huán)境和辦學傳統(tǒng)的影響,使得理工類高校法學教育的發(fā)展受到嚴重制約。
同時,我們也應看到,理工院校的多學科優(yōu)勢為其法學專業(yè)教育提供了更多的發(fā)展機會和創(chuàng)新空間。因此,如何充分利用理工類高校的特殊背景和條件,變劣勢為優(yōu)勢,化被動為主動,實現法學教育的機制創(chuàng)新,對理工類高校辦好法學教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發(fā)展思路的創(chuàng)新
(一)培養(yǎng)目標的定位
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應成為理工類高校法學教育最基本的目標定位??v觀世界高等教育學科和專業(yè)的改革,學科相互交叉、滲透、綜合發(fā)展發(fā)展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專業(yè)間的界線逐漸淡化。理工類高校的法學教育應強調法學學科與理工類學科的相互交叉與融合以傳統(tǒng)法學專業(yè)教學模式為基礎,以理工類高校專業(yè)為依托,立足市場,培養(yǎng)應用復合型人才。
“如果只設有工科專業(yè)……不利于培養(yǎng)高素質、厚基礎、寬口徑、強能力的人才與復合型人才?!睉鸩綄崿F法學與工、理、經、管、文等領域學科的結合,尤其是法學與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信息技術等科學技術領域的結合。在法學專業(yè)人才的知識結構的培養(yǎng)上,不僅要注重基本知識、基本理論的傳授,更要注重學生對特定領域法律問題解決能力的培養(yǎng),只有這樣,才能滿足各行各業(yè)用人單位的需要。
(二)辦學思路的更新
結合本校特點,實現特色辦學。理工類高校的法學教育的發(fā)展,要從從學校的實際情況出發(fā),憑借所在學校重點優(yōu)勢學科,依靠現有資源,于學科間交匯點上將一個或數個優(yōu)勢學科作為主攻方向,不斷探索法學發(fā)展的新興領域和研究方向,形成合理的學科結構和布局,創(chuàng)設既符合自身條件,又體現學校特色的法學專業(yè),有側重地培養(yǎng)具有自身的獨特品格與不可替代性的法律人才。
二、教育模式的創(chuàng)新
縱觀全球法學教育的模式,一種是通識教育,另一種是職業(yè)教育。從目前專門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yè)的思路和做法來看,中國的法學教育已不再局限于傳統(tǒng)的以法學理論知識的課堂傳授為主的通識教育,而是更加注重以案例教學和法庭教學等實務教學方式為主的職業(yè)教育。
大多數理工類高校的法學教育也是以之為效仿對象。但問題在于,理工類高校,特別是地方理工類高校在法學專業(yè)的辦學規(guī)模、師資力量、學術影響、社會資源等各方面,與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存在較大差距,因此在職業(yè)教育上存在短板,無法達到預期效果。而通識教育如果在課程設置上不體現差異化,則無法顯現出競爭力。
鑒于理工類高校法學本科生畢業(yè)后進入公檢法系統(tǒng)的比例較低,絕大部分是進入其他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從事與法律相關的事務。因此,本文認為,基于理工類高校的特殊情況,無論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yè)教育都不應只是針對純法律職業(yè)而進行知識儲備,而應根據自己的辦學條件、學校特色探索一條有競爭力和廣泛發(fā)展空間的道路。在通識教育方面,除了向學生講授法學基本理論和制度,培養(yǎng)其批判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法律思維之外,可根據各校理工科背景專業(yè)的特長,確定一到兩個特別法專業(yè)方向進行教學。
這樣有利于拓展學生的知識面,為畢業(yè)后從事法官、律師之外的非傳統(tǒng)法律職業(yè)作好知識儲備。在職業(yè)教育方面,可以說案例分析、法庭旁聽等普遍采用的職業(yè)教育方法仍然只是針對傳統(tǒng)法律職業(yè)進行的技能培訓,雖然目前很多理工類高校職業(yè)教育都是以司法考試為核心進行課程安排和教法更新,但這并不是理工類高校法學職業(yè)教育的全部?;谄洚厴I(yè)生的就業(yè)分布特點,我們認為理工類高校法學職業(yè)教育還應著眼于法律專才的培養(yǎng),不僅要強調傳統(tǒng)法律職業(yè)技能的培訓,還要關注法律職業(yè)技能在其他職業(yè)領域中的運用。這就需要在教學過程中認真設計教學環(huán)節(jié),尤其通過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使學生掌握理工學科相關職業(yè)的特點、內容、工作程序等,為學生畢業(yè)進入非公檢法單位工作打下基礎。
三、課程體系的創(chuàng)新
理工類高校法學專業(yè)的課程設置要實現創(chuàng)新,就必須在傳統(tǒng)法學教育課程體系的基礎上有所突破。基于培養(yǎng)目標和教育模式的定位,理工類高校院校法學專業(yè)教育適宜實行“3+1”人才培養(yǎng)模式, 即前三年進行法學專業(yè)基礎教育, 后一年進行法律職業(yè)實踐教育。理論課程體系方面, 分為兩大部分,法學基礎課程和法學特色課程。課程設置應以國家教育部規(guī)定的法學專業(yè)14門核心基礎課為主干,既要保持課程設置的相對穩(wěn)定性,又要結合本校的優(yōu)勢專業(yè),體現一定的靈活性和開放度。此外專業(yè)方向課程的設置要體現特色,重點是結合理工類課程,體現出層次性和方向性,可以部分設為選修課程,由學生依興趣自主選擇。
實踐課程體系方面,應設置一套以培養(yǎng)學生法律思維,提高學生法律實務操作能力和以目標就業(yè)崗位為指針的實踐課程體系。規(guī)范的實踐課程設置主要包括學年論文(階段論文)、畢業(yè)論文、實習三種。教師通過指導和評判學生學年論文和畢業(yè)論文,從而考察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而實習則是法學職業(yè)教育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又可分為專業(yè)見習和畢業(yè)實習。專業(yè)見習是組織學生到法律實務部門見習,了解法律工作的方法和程序的學習活動。畢業(yè)實習則是對學生知識和技能水平的綜合考察。實習應在校外實習基地完成。值得注意的,理工類高校法學專業(yè)的實習基地建設應該更加多元化,不能僅限于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和政府部門,還應當向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進行拓展,為學生提供更廣闊的實習空間。
四、教學方法的創(chuàng)新
由于教學方法是當前法學教育中相對薄弱的環(huán)節(jié),因此在理工類高校法律教育的機制創(chuàng)新中,教學方法的創(chuàng)新顯得尤為重要。理工類高校法律人才培養(yǎng)以應用復合型為基本目標定位,故而實踐型的現代教學方法應貫穿于法學教學的全過程,而不僅僅局限于某一個教學環(huán)節(jié)。具體而言,在課堂教學中,首先要明確教學目標,把培養(yǎng)學生法律職業(yè)思維,形成分析和解決具體法律問題的能力作為教學的主要目標, 力爭專業(yè)知識同步轉化為職業(yè)能力。同時,倡導互動式教學,以可采用案例教學法和疑案辯論教學法,引導學生獨立思考, 克服學生因被動接受灌輸形成的學習惰性。
通過案例教學,增強學生運用基礎理論分析、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通過辯論教學,鍛煉學生的口才和應變能力。在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方法:其一,社會調查。社會調查的目的是使學生深入基層、認識社會,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社會現象。培養(yǎng)學生人際溝通能力以及運用法律思維觀察社會、解決問題的能力。其二,觀摩法庭庭審。庭審觀摩教學可以增加學生對法律的感性認識,特別是使學生對庭審程序有直觀的了解。其三,模擬法庭教學。通過模擬庭審,可以增強學生對訴訟參與人的了解和認知,使學生將理論知識融會于實踐,對提高其法律實務操作能力大有益處。其四,診所式法律教育。該方法的最大特點在于讓學生親身參與真正的法律實務,真切感悟課堂所學理論知識的深刻內涵, 發(fā)現自己的不足,并由此掌握基本的法律實踐操作技能和法律職業(yè)精神。
五、師資建設的創(chuàng)新
為適應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yǎng)目標的定位, 師資隊伍建設也要實施機制創(chuàng)新,其核心在于:加強理論型師資的引進和培養(yǎng)的同時,要重視實踐型師資的隊伍建設。理工類高校,尤其是地方理工類高校的法學專業(yè)教師隊伍普遍存在學歷和職稱偏低的現象。缺乏具有深厚法學理論素養(yǎng)的教師,會直接影響法學基礎理論的教學,同時也影響專業(yè)科研水平的提高,從而無法進一步促進整體教學水平的提升。這成為制約理工類高校法學教育上層次、入主流、可持續(xù)發(fā)展的瓶頸。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首先加強理論性師資的引進和培養(yǎng)。一是要引進高端法學人才。我國部分重點理工類高校的法學專業(yè)近些年得以快速發(fā)展,很大程度上仰賴于國內著名法學教授等學科領軍人物的引進。
如清華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等名校。因此理工科高校應將的法學人才的引進作為學科發(fā)展的重要驅動力。鑒于普通理工類高校相對于名校在學校級別和聲望上存在差距,且國內高端法律人才稀缺,因此在人才引進上要采取區(qū)別對待的政策,在經費支持和配套政策等方面要高于其他學科,這樣才能吸引科研能力強、教學經驗豐富的高層次法律人才加盟。二是鼓勵現有教師攻讀博士學位。理工科高校的理工專業(yè)教師的學歷和職稱結構已趨于合理,而法學專業(yè)教師的學歷層次仍有提高的空間。因此理工類高校在教師的培養(yǎng)政策上同樣也需區(qū)別對待,法學專業(yè)教師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工資、福利,以及職稱評定都應享受與理工專業(yè)攻博人員不同的差別待遇。
建設實踐型師資隊伍應采取以下幾項措施:第一,加大實踐型人才的引進。第二,教師應親身參與法律實務,主動獲得法律實踐經驗。有律師資格的教師可以通過案件提高實踐能力。還可以參與媒體、政府部門組織的咨詢和培訓和活動以獲得實踐經驗。第三,深化與法律實務部門的交流和協作??梢越⑴c政府和企業(yè)的雙向崗位交流機制,使教師在實務部門的工作中獲得實踐經驗。第四,建立法律實務人員兼職教師的機制。法律實務人員相比專職教師具備更多的實踐經驗,讓他們走上講臺,對于豐富實踐教學的內容大有裨益。但對聘任兼職教師的經費來源、教學管理等問題需要認真考量。